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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第一節宇宙論所有理念之體系

純粹理性批判 康德 4665 2018-03-20
第一節宇宙論所有理念之體系 在進而以“依據原理之體系的精密”,列舉此等理念時,吾人必須注意兩點。第一、吾人必須承認純粹的及先驗的概念僅能自悟性發生。理性實際並不產生任何概念。理性之所能為者,充其量惟在使悟性概念超脫可能經驗之不可避免之製限耳,即努力推廣此概念於經驗的事物之限界以外(雖仍與經驗的事物相關)。此以以下之方法成就之。理性對於所與之受條件製限者要求在其條件方面——此為悟性以一切現象歸攝於其下所視為綜合統一之條件者——之絕對的總體,在此要求中,即以範疇轉變為先驗的理念。蓋僅由使經驗的綜合遠及於不受條件製限者,始能使經驗的綜合絕對的完成;顧此不受條件製限者絕不能在經驗中見及之,而僅在理念中見之。理性之為此要求,實依據以下之原理,即——若受條件製限者授與時,則其條件總和及其不受條件製限者(受條件製限者,唯由此不受條件製限者而後可能)亦授與。此等先驗的理念第一、純為推及不受條件製限者之範疇,且能歸約之於“依據范疇四類項目所排列之表中”。第二、非一切範疇皆適於此種用法,僅為綜合由之構成“互相從屬(非同等並列)之條件系列及所與受條件製限者之發生的系列”之範疇。絕對的總體僅在其與所與受條件製限者相關之條件上升系列之範圍內,始為理性所要求。關於條件所有結果之下降系列或與“此等結果所有同等並列條件之集合體”相關者,皆不要求此絕對的總體。蓋在所與受條件製限者之事例中,實以其條件為前提,且視為與受條件製限者連帶授與者。反之,因結果並非使其條件可能,乃以條件為前提者,故當吾人進展至結果,即自條件下達所與受條件製限者之時,實無須考慮此系列是否終止;蓋關於此種系列總體之問題,絕不能為理性所預想者也故吾人必須思維時間為到達此“所與剎那”中,“過去時間”已完全經過,且視為時間自身以此完全方式所授與者(按即過去全部時間)。此種完全經過之時間,即非吾人所能規定,但此說則甚真確。但因未來並非吾人到達現在之條件,故在吾人理解現在時,不問吾人如何思維未來時間,或以之為有盡,或以之為無窮,皆為絕不相關之事。今設吾人有m,n,o,之系列,其中n乃受m條件之製限所接與者,同時又為o之條件。此系列自受條件製限者n上升至m(L,k,i,等等),又自條件n下降至受條件製限者o(P,q,r,等等)。為使能以n視為所與者,則我必以第一系列為前提。依據理性及理性對於條件總體之要求,n僅由此種系列而可能者。其可能性並不依據其後繼之系列o,P,q,r,等等。故此後者係列不能視為所與者,而僅能視為所可授與者(dabilis)。

我議以“在條件方面,自切近所與現象之條件開始,還溯更遠條件之系列綜合”名為追溯的(regresslv)綜合;以“在受條件製限者一方自第一結果進展至更遠結果之系列綜合”,名為前進的(progressiv)綜合。前者在前提(antecedentia)中進行,後者在結果(consequenti)中進行。故宇宙論的理念乃論究“追溯的綜合”之總體,在前提中進行,非在結果中進行。總體之前進的方式所提示之純粹理性問題,乃無益之事,且為無須有者,誠以設立此種問題非為完全理解“現像中所授與之事物”所必需者。蓋吾人所須考慮者僅為其根據,而非其結果。 在排列“依據范疇表之理念表”時,吾人首先列入吾人所有一切直觀之二種本源的量,即時間與空間。時間自身即為一系列,且實為一切系列之方式的條件。在時間中,就一所與的現在而言,所視為其條件之前項(過去),自能先天的與其後項(未來)相區別。

故“任何所與受條件製限者所有條件系列之絕對的總體”之先驗的理念,僅與一切過去時間相關;且依據理性之理念,過去時間乃“所與剎那”之條件,必須思維為在此剎那中已全部授與者也。顧在空間中,就空間之自身而言,前進與後退之間,並無區別。蓋以空間之各部分乃同時共在者,為一集合體而非系列。 “現在一剎那”僅能視為受過去時間條件之製限者,絕不能視為過去時間之條件,蓋因此一剎那僅由過去時間始能存在,或寧謂為經由其先在之時間而存在者也。至若空間則各部分同等並列,並非互相從屬,一部分非其他部分所以可能之條件;且與時間不同,空間自身並不構成一系列。但吾人所由以感知空間之“空間雜多部分之綜合”,乃繼續的,在時間中進行的,且含有一系列。且因在所與空間之此種“集合的種種空間之系列”中(例如丈中之尺),所有在所與空間之延擴中所思維之種種空間,常為“所與空間”之限界條件,故空間之測定,亦應視為一所與受條件製限者之條件系列之綜合,其所不同者,僅為其條件方面本身並不與受條件製限者相異耳,故在空間中前進與後退,吾人見其實相同也。然因空間之一部分並非由其他部分授與,僅由其他部分限制之,故吾人必須視各空間——在其被限制之限度內——亦皆為受條件製限者,以各空間乃預想其他空間為其限界之條件,而其他空間亦復如是。是以關於設定限界,空間中之前進,亦為追溯的,因而“條件系列中所有綜合之絕對的總體”之先驗的理念,亦復適用於空間。我之能有正當理由探討關於空間中現象之絕對的總體,正與我之能探討過去時間中現象之絕對的總體相同。對於此種問題,是否有解答可能,將在以後解決之。

第二,空間中之實在(即物質)乃受條件製限者。其所有內部的條件乃其所有之各部分,此等部分之部分則為其更遠之條件。於是此處發現有一追溯的綜合,其絕對的總體乃為理性所要求。此種絕對的總體僅由完全分割而得之,由此完全分割,物質之實在或消滅至無,或成為已非物質之事物——即單純的事物。是以此處吾人亦有一條件系列及進展至其不受條件製限者。 第三,關於現象間實在的關係之範疇,即實體與其所有屬性之範疇並不適於為先驗的理念。蓋即謂理性在其中並不發見追溯的進向條件之根據。屬性在其內屬於同一之實體時,彼此同等同列,並不構成一系列。即在其與實體之關係中,此等屬性實際亦非從屬實體,乃實體自身存在之形相。所有在此種範疇中其仍可視作成為先驗的理性之理念者,厥為實體的事物之概念。但因此種概念僅指普泛所謂對象之概念而言,此種普泛所謂對像在吾人在其中離一切賓詞,惟思維先驗的主體之限度內始作為實體存在,顧吾人此處所論究之不受條件製限者,僅視為其能在現象系列中存在者,故實體的事物之不能為此種系列之一員,極為明顯者也。此點對於交相關係中之種種實體,亦極真確。此等實體純為集合的,並不包含一系列所依據之事物。吾人對於此等實體,不能如對於空間之所云雲,蓋空間之限界,絕不由其自身規定,而僅由其他空間為之規定,故空間彼此從屬,為彼此所以可能之條件。於是所留存者,僅為因果之範疇。此範疇呈現“所與結果”之原因係列,因而吾人能自“視為受條件製限者之結果”進而上升為其條件之原因,以解答理性之問題。

第四,可能的、現實的及必然的之概念,除在以下之限度內並不引達任何系列,即偶有的事物在其存在中必須常視為受條件製限者,且須視為依據悟性規律指向其所由以成為必然者之條件,而此條件又復指向其更高之條件,直至理性最後到達系列總體中之不受條件製限之必然性。 當吾人選擇此等在雜多綜合中必然引達系列之一類範疇時,吾人發見僅有四種宇宙論的理念,與四類範疇相應: 一、“一切現象合成一所與全體”其合成之絕對的完成二、分割現象領域中一所與全體其分割之絕對的完成三、推溯一現象之起源其推溯之絕對的完成四、現象領域中變化事物之存在皆有其由來依屬,推源其由來依屬之絕對的完成。 此處有種種務須注意之點。第一、絕對的總體理念僅在說明現象,因而與“悟性關於普泛所謂事物之總體所能形成之純粹概念”無關。現像在此處乃視為所與者;而理性之所要求者則為此等現象所以可能之條件——在此等條件構成一系列之限度內——之絕對的完成。故理性之所命令者,為絕對的(蓋即謂在一切方面)完全之綜合,由此種綜合現象始能依據悟性法則展示之。

第二、理性在此系列的,繼續追溯的,條件之綜合中實際所尋求者,唯此不受條件製限者。其目的所在,殆為前提系列之完成,即到達無須再預想其他之前提者。此不受條件製限者常包含於想像中所表現“系列之絕對的總體中”。但此絕對的完全之綜合,又僅為一理念;蓋吾人不能知(至少在此論究開始之際)此種綜合在現象之事例中是否可能也。吾人如專由純粹悟性概念表現一切事物而與感性的直觀之條件無關,則吾人自能對於一所與受條件製限者,立即謂其互相從屬之全部條件系列亦已授與之矣。蓋前者僅由後者而授與吾人者。但在其就吾人所論究之現象而言時,則吾人發見有一種特殊制限,此種制限起於“條件所由以授與”之方法,即經由“直觀所有雜多”之繼續的綜合——此種綜合由追溯而完成者。至此種完成在感性是否可能,乃更進一步之問題;惟其理念則存在理性中,與吾人能否以此種理念與任何適當之經驗概念相聯結之事,固不相關者也。今因不受條件製限者必然包含於“現象領域內所有雜多之追溯的綜合之絕對的總體”

中——此種綜合乃依據“表現現象為所與受條件製限者之條件系列”之範疇而行之者——故此處理性採用自“總體理念”開始之方法,其實際目的所在,則為不受條件製限者,固不問其全部系列之為不受條件製限者或其一部分之為不受條件製限者也。同時此總體是否——及如何——能到達,則又任其懸而末決。 此不受條件製限者可在兩種途徑中擇其一考慮之。其一,可視為由全部系列所成,其中一切項目毫無例外皆為受條件製限者,僅其總體為絕對的不受條件製限者。此種追溯應名為無限的。至另一可選擇之途徑,則絕對的不受條件製限者僅為系列之一部分——其他項目皆從屬此一部分,其自身不再從屬任何其他條件。自第一種觀點言之,上升方向(A parte priori)之系列,毫無制限且無起始,即為無限的,同時又為以其全部授與者。但其中之追溯,絕不能完成,僅能名之為潛在之無限的。自第二觀點言之,則有“系列之最初一項目”,其就過去時間而言,名為世界之起始,就空間而言名為世界之限界,就一所與有限全體之部分而言,名為單純的,就原因而言名為絕對的自己活動(自由),就生滅事物之存在而言,名為絕對的自然必然性。

吾人有兩種名詞,世界及自然,二者有時意義相同。前者指一切現象之數學的總和及其綜合——在大數中及小數中,即由合成進展及由分割進展——之總體而言。但當視世界為力學的全體時,則此同一之世界即名為自然。斯時吾人不與空間時間中之集合體(所欲規定之為量者)相關,而與現象之存在中所有之統一相關矣。在此種事例中,所發生事物之條件,名為原因。現象領域中之不受條件製限之原因作用,名為自由,其受條件製限之原因作用,則名為自然的原因(就其狹義而言)。普泛所謂存在,其受條件製限者名為偶然的,其不受條件製限者則為必然的。現象所有不受條件製限之必然性,可名之為自然的必然性。 吾人今所論究之理念,我前已名之為宇宙論的理念,一則因世界一名詞,吾人指一切現象之總和而言,專用於吾人理念所向之“現像中之不受條件製限者”;一則又因世界一名詞在其先驗的意義中,乃指一切存在的事物之絕對的總體而言,吾人注意所在,惟在其綜合之完成(此種完成雖僅能在追溯其條件中到達之)。故雖有人反對謂此等理念皆超驗的,且謂此等理念就種類言之,即非超越對象(即現象),而專與感官世界相關與本體無涉,但其綜合仍到達超越一切可能經驗之程度,顧我則仍以名之為宇宙概念為最適當。但關於“追溯目的所在”之數學的及力學的不受條件製限者間之區別,我可稱前二種概念為狹義之宇宙概念(因其與大小兩種世界相關),至其他兩種概念則名為超驗的自然概念。此種區別並無特殊之直接價值;其意義則將在以後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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