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宗教哲學 2012神秘的瑪雅末日預言

第15章 人類的自救之旅

1992年5月22日,聯合國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在聯合國紐約總部就氣候變化問題達成了一項公約,即《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簡稱《框架公約》,英文縮寫UNFCCC),此項公約於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發大會(地球首腦會議)上通過,並於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奠定了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法律基礎,是具有權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國際框架,旨在控制大氣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溫室效應”的氣體的排放,將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使氣候系統免遭破壞的水平上。 《公約》說:“感到憂慮的是,人類活動已大幅增加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這種增加增強了自然溫室效應,平均而言將引起地球表面和大氣進一步增溫,並可能對自然生態系統和人類產生不利影響。”

《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給人類經濟和社會帶來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社會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一個基本框架。 《公約》由序言及26條正文組成。它指出,歷史上和目前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的人均排放仍舊相對較低,因此應對氣候變化應遵循“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根據這個原則,發達國家應率先採取措施限制溫室氣體的排放,並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有關資金和技術;而發展中國家在得到發達國家技術和資金支持下,採取措施減緩或適應氣候變化。這是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 《框架公約》將參加國分成三大類: 1.工業化國家。這些國家答應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為基礎進行削減。承擔削減排放溫室氣體的義務。如果不能完成削減任務,可以從其他國家購買排放指標。

2.發達國家。這些國家不承擔具體削減義務,但承擔為發展中國家進行資金、技術援助的義務。 3.發展中國家。不承擔削減義務,以免影響經濟發展,可以接受發達國家的資金、技術援助,但不得出賣排放指標。 公約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規定的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程序有所區別。由於發達國家是溫室氣體的排放大戶,因此,公約要求發達國家採取具體措施限制溫室氣體的排放,並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以支付他們履行公約義務所需要的費用。而發展中國家只承擔提供溫室氣體源與溫室氣體彙的國家清單的義務,制訂並執行含有關於溫室氣體源與匯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擔有法律約束力的限控義務。公約建立了一個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使其能夠履行公約義務的資金機制。

《公約》締約方作出了許多旨在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的承諾。每個締約方都必須定期提交專項報告,其內容必須包含該締約方的溫室氣體排放信息,並說明為實施《公約》所執行的計劃及具體措施。 《公約》規定每年舉行一次締約方大會。 1995年3月28日,首次締約方大會在柏林舉行。第2至第6次締約方大會分別在日內瓦、京都、布宜諾斯艾利斯、波恩和海牙舉行。 1997年12月,第3次締約方大會在日本京都舉行,會議通過了《京都議定書》,對2012年前主要發達國家減排溫室氣體的種類、減排時間表和額度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京都議定書》於2005年開始生效。根據這份議定書,從2008年到2012年間,主要工業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其中歐盟將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

2000年11月,第6次締約方大會在海牙召開。會議期間,世界上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美國堅持要大幅度折扣它的減排指標,因而使會議陷入僵局,大會主辦者不得不宣布休會,將會議延期到2001年7月在波恩繼續舉行。 2001年10月,第7次締約方大會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 2002年10月,第8次締約方大會在印度新德里舉行。會議通過的《德里宣言》,強調應對氣候變化必須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內進行。 2003年12月,第9次締約方大會在意大利米蘭舉行。 2004年12月,第10次締約方大會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行。本次大會期間,與會代表圍繞《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效10週年來取得的成就和未來面臨的挑戰、氣候變化帶來的影響、溫室氣體減排政策以及在公約框架下的技術轉讓、資金機制、能力建設等重要問題進行了討論。

2005年11月,第11次締約方大會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市舉行。 2006年11月,第12次締約方大會在肯尼亞首都內羅畢舉行。 2007年12月,第13次締約方大會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舉行,會議著重討論“後京都”問題,即《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在2012年到期後如何進一步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 15日,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通過了“巴厘島路線圖”,啟動了加強《公約》和《京都議定書》全面實施的談判進程,致力於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2012年到期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新安排的談判並簽署有關協議。 2008年12月,第14次締約方大會在波蘭波茲南市舉行。 2009年12月7日至19日,第15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5次締約方會議在丹麥哥本哈根舉行。經過馬拉松式的艱難談判,大會分別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締約方大會決定的形式發表了不具法律約束力的《哥本哈根協議》。 《哥本哈根協議》維護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就發達國家實行強制減排和發展中國家採取自主減緩行動作出了安排,並就全球長期目標、資金和技術支持、透明度等焦點問題達成了廣泛共識。大會授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兩個工作組繼續進行談判,並在2010年底完成工作。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出席會議並發表了題為《凝聚共識,加強合作,推進應對氣候變化歷史進程》的重要講話,全面闡述中國政府的立場主張。

2008年7月8日,八國集團領導人(分別為意大利總理貝盧斯科尼、俄羅斯總統梅德韋傑夫、德國總理默克爾、英國首相布朗、日本首相福田康夫、美國總統布什、加拿大總理哈珀、法國總統薩科齊和歐盟委員會主席巴羅佐)在八國集團首腦會議上就溫室氣體長期減排目標達成一致。八國集團領導人在一份聲明中說,八國尋求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其他締約國共同實現到2050年將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至少一半的長期目標,並在公約相關談判中與這些國家討論並通過這一目標。 2009年7月8日,八國集團領導人表示,願與其他國家一起到2050年使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至少減半,並且發達國家排放總量屆時應減少80%以上。 7月9日,經濟大國能源安全和氣候變化論壇領導人會議發表宣言,強調將全力應對氣候變化帶來的挑戰。

為使人類免受氣候變暖的威脅,1997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簡稱《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在日本京都舉行。 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通過了旨在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抑制全球變暖的《京都議定書》(簡稱議定書)。 議定書是《公約》的補充,它與《公約》的最主要區別在於,《公約》鼓勵發達國家減排,而議定書強制要求發達國家減排,具有法律約束力。 議定書需要佔1990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個國家和地區批准之後,才能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中國於1998年5月簽署並於2002年8月核准了該議定書。歐盟及其成員國於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議定書》。議定書於2005年2月正式生效,截止到2009年12月,已經有184個《公約》締約方簽署。美國布什政府早在2001年3月就宣布退出公約,是唯一一個沒有簽署《京都議定書》的工業化國家,也是目前唯一游離於議定書之外的發達國家。

議定書已經對2008年到2012年第一承諾期發達國家的減排目標作出了具體規定,即整體而言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不過,不同國家有所不同。比如,歐盟作為一個整體要將溫室氣體排放量削減8%,日本和加拿大各削減6%,而美國削減7%。 議定書建立了旨在減排溫室氣體的三個靈活合作機制——國際排放貿易機制、聯合履行機制和清潔發展機制。以清潔發展機制為例,它允許工業化國家的投資者從其在發展中國家實施的並有利於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減排項目中獲取“經證明的減少排放量”。 議定書允許採取以下四種減排方式: 1.兩個發達國家之間可以進行排放額度買賣的“排放權交易”,即難以完成削減任務的國家,可以花錢從超額完成任務的國家買進超出的額度。

2.以“淨排放量”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即從本國實際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數量。 3.可以採用綠色開發機制,促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減排溫室氣體。 4.可以採用“集團方式”,即歐盟內部的許多國家可視為一個整體,採取有的國家削減、有的國家增加的方法,在總體上完成減排任務。 議定書一共規定了6種溫室氣體,分別是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六氟化硫、氫氟碳化物和全氟化碳。 2012年至2020年第二承諾期發達國家如何進一步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即所謂的“後京都”問題,是2009年12月在丹麥哥本哈根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的主要議題。 2007年12月15日,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產生了“巴厘路線圖”,為2009年前應對氣候變化談判的關鍵議題確立了明確議程。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媒體在報導中指出,議定書2012年到期,需要新的協議來取代它,這是一中曲解。 2012年到期的只是議定書第一承諾期,而並不是議定書本身,議定書作為一種模式將長期存在,長期有效。不過,的確有一些發達國家對議定書遵循《公約》制定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不滿,最近幾年試圖拋開議定書,另起爐灶,讓發展中國家也參與強制減排。 2007年12月3日—15日,世人矚目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在印尼巴厘島召開,來自《聯合國氣候變化架公約》的192個締約方以及《京都議定書》176個締約方的1.1萬名代表參加了此次大會。此次大會是聯合國歷史上規模最大的氣候變化大會。會議原定14日結束,但美國與歐盟、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由於立場上的重大差異展開了激烈交鋒,會期被迫延長1天,為期13天的會議最終通過了“巴厘島路線圖”。 會議著重討論“後京都”問題,即《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在2012年到期後如何進一步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會議要求國際社會在公約和議定書“雙軌”談判進程下於2009年底在丹麥哥本哈根會議上就如何進一步加強2012年後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達成結果。 “巴厘路線圖”的核心是促進公約和議定書的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通過了“巴厘路線圖”,啟動了為期兩年的新一輪氣候變化國際談判。 為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遏制全球變暖,1992年聯合國環發大會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1997年,在第3次締約方大會上,締約方在日本京都通過了《京都議定書》,對減排溫室氣體的種類、主要發達國家的減排時間表和額度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2005年《京都議定書》生效,但美國等工業化國家拒絕簽署《京都議定書》,致使《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實施並未取得顯著成效。這次達成的“巴厘島路線圖”確定了未來強化落實《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領域,並為其進一步實施指明了方向。 15日,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最終艱難地達成了“巴厘島路線圖”。會議結束後,一些媒體興奮地將“巴厘島路線圖”稱為“遏制全球氣候變暖,拯救地球的路標”,不過,這個路線圖作為“後京都”時代的產物,其實際作用是否具有指標意義還需要時間的考驗。 最後,“巴厘島路線圖”還確定了一些支持性的行動。例如,締約方大會通過了一項減少發展中國家因森林砍伐而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的決議。該決議可能推動一項關於森林問題的國際法律文書的談判和出台。 “巴厘路線圖”主要包括三項決定或結論:一是旨在加強落實氣候公約的決定,即《巴厘行動計劃》;二是《議定書》下發達國家第二承諾期談判特設工作組關於未來談判時間表的結論;三是關於《議定書》第9條下的審評結論,確定了審評的目的、範圍和內容,推動《議定書》發達國家締約方在第一承諾期(2008-2012年)切實履行其減排溫室氣體的承諾。 “巴厘路線圖”在2005年蒙特利爾締約方會議的基礎上,進一步確認了氣候公約和《議定書》下的“雙軌”談判進程,並決定於2009年在丹麥哥本哈根舉行的氣候公約第15次締約方會議和議定書第5次締約方會議上最終完成談判,以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促進對氣候公約及《議定書》的履行。 歐盟原本希望會議提出具體減排目標,即發達國家2020年前將溫室氣體排放量相對於1990年排放量減少25%—40%。但美國、加拿大、日本發達國家反對這一目標。為了達成妥協,最後文本刪除了具體目標的表述,只是明確了“解決氣候變化的急迫性”。此外,未來的談判將討論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財政和技術支持等問題。 1.確認為阻止人類活動加劇氣候變化必須“大幅度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文件援引科學研究建議,2020年前將溫室氣體排放量相對於1990年排放量減少25%至40%。但文件本身沒有量化減排目標。 2.為應對氣候變化新安排舉行談判,談判期為2年,應於2009年前達成新協議,以便為新協議定在2012年底前生效預留足夠時間。 2008年計劃舉行四次有關氣候變化的大型會議。 3.談判應考慮為工業化國家製定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發展中國家應採取措施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增長。比較發達的國家向比落後的國家轉讓環境保護技術。 4.談判方應考慮向比較窮的國家提供緊急支持,幫助他們應對氣候變化帶來的不可避免的後果,比如幫助他們修建防波堤等。 5.談判應考慮採取“正面激勵”措施,鼓勵發展中國家保護環境,減少森林砍伐等。 本次大會的中國代表團副團長、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司長蘇偉在第一時間對“巴厘島路線圖”的亮點進行了解讀,其亮點如下:首先,強調了國際合作。 “巴厘島路線圖”在第一項的第一款指出,依照《公約》原則,特別是“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考慮社會、經濟條件以及其他相關因素,與會各方同意長期合作共同行動,行動包括一個關於減排溫室氣體的全球長期目標,以實現《公約》的最終目標。 其次,把美國納入進來。由於拒絕簽署《京都議定書》,美國如何履行發達國家應盡的義務一直存在疑問。 “巴厘島路線圖”明確規定,《公約》的所有發達國家締約方都要履行可測量、可報告、可核實的溫室氣體減排責任,這就將美國納入了其中。 第三,除減緩氣候變化問題外,還強調了另外三個在以前國際談判中曾不同程度受到忽視的問題:適應氣候變化問題、技術開發和轉讓問題以及資金問題。這三個問題是廣大發展中國家在應對氣候變化過程中極為關心的問題。蘇偉評價說,“巴厘島路線圖”這次把減緩氣候變化問題與另外三個問題一併提出來,就像給落實《公約》的事業“裝上了四個輪子”,讓它可以奔向遠方。 第四,為下一步落實《公約》設定了時間表。 “巴厘島路線圖”要求有關的特別工作組在2009年完成工作,並向《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會議遞交工作報告,這與《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完成談判時間一致,實現了“雙軌”並進。 第五,中國為繪成“巴厘島路線圖”作出了自己的一份貢獻。中國把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基本國策,將科學發展觀作為執政理念,根據《公約》的規定,結合中國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制定並公佈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成立了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中國的這些努力在本次大會上得到了各方普遍好評。 在“巴厘島路線圖”中,中國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一道,承諾擔當應對氣候變化的相應責任。蘇偉指出:“在此次談判中,中國本著負責任的態度,為保護全球氣候作出了新貢獻。但發達國家有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和資金支持的責任,這應與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努力平衡。” “巴厘島路線圖”是人類應對氣候變化歷史中的一座新里程碑。蘇偉說:“氣候變化是人類共同面臨的威脅,世界各國必須積極有效真誠合作,人類應該共同應對這個挑戰。” “巴厘路線圖”總的方向是強調加強國際長期合作,提升履行氣候公約的行動,從而在全球範圍內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以實現氣候公約制定的目標。為此,會議決定立即啟動一個全面談判進程,以充分、有效和可持續地履行氣候公約。這一談判進程要依照氣候公約業已確定的原則,特別是“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則,綜合考慮社會、經濟條件以及其他相關因素。 “巴厘路線圖”中的重中之重是《巴厘行動計劃》。這主要包括4個方面的內容,即減緩、適應、技術和資金。其中,減緩主要包括發達國家的減排承諾與發展中國家的國內減排行動。 氣候公約發達國家締約方要依據各自不同的國情,承擔可測量的、可報告的和可核證的與其國情相符的溫室氣體減排承諾或行動,包括量化的溫室氣體減、限排目標,同時要確保發達國家間減排努力的可比性。實際上這主要是為美國量身訂做的條款,因為其他發達國家都是《議定書》締約方,它們未來承擔溫室氣體減、限排的量化目標,已經由《議定書》特設工作組在談判。 發展中國家要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在發達國家履行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足夠的技術、資金和能力建設支持的前提下,採取適當的國內減緩行動。發達國家的支持和發展中國家的減緩行動均應是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證的。而且,上述所謂“足夠”,是指要達到發展中國家能夠採取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證的國內減緩行動的程度。 《巴厘行動計劃》要求加強國際合作,執行氣候變化適應行動,包括氣候變化影響和脆弱性評估,幫助發展中國家加強適應氣候變化能力建設,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和資金,災害和風險分析、管理,以及減災行動等。要求加強減緩溫室氣體排放和適應氣候變化的技術研發和轉讓,包括消除技術轉讓的障礙、建立有效的技術研發和轉讓機制,加強技術推廣應用的途徑、合作研發新的技術等。要求為減排溫室氣體、適應氣候變化即技術轉讓提供資金和融資。要求發達國家提供充足的、可預測的、可持續的新的和額外的資金資源,幫助發展中國家參與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 “巴厘路線圖”為下一步氣候變化談判設定了原則內容和時間表。 2008年和2009年的談判將把原則內容轉化為具體法律語。 哥本哈根世界氣候大會全稱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5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5次締約方會議,這一會議也被稱為哥本哈根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於2009年12月7日—18日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召開。從12月7日起,192個國家的環境部長和其他官員們在哥本哈根召開聯合國氣候會議,共同商討《京都議定書》一期承諾到期後的後續方案,就未來應對氣候變化的全球行動簽署新的協議。這是繼《京都議定書》後又一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全球氣候協議書。毫無疑問,這對地球今後的氣候變化走向將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因此,此次會議被喻為“拯救人類的最後一次機會”。 根據2007年在印尼巴厘島舉行的第13次締約方會議通過的《巴厘路線圖》的規定,2009年末在哥本哈根召開的第15次會議將努力通過一份新的《哥本哈根議定書》,用以代替2012年即將到期的《京都議定書》。考慮到協議的實施操作環節所耗費的時間,如果《哥本哈根議定書》不能在2009年的締約方會議上達成共識並獲得通過,那麼在2012年《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到期後,全球將沒有一個共同文件來約束溫室氣體的排放,這將導致遏制全球變暖的行動遭受重大挫折。因此,很大程度上,此次會議被視為全人類聯合遏制全球變暖行動一次很重要的努力。 《哥本哈根協議》主要是就各國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問題,簽署協議,根據各國的GDP大小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1.氣候變化是我們目前面臨的最重大挑戰之一。我們強調對抗氣候變化的強烈政治意願,以及“共同但區別的責任”原則。為最終達成最終的會議目標,穩定溫室氣體在大氣中的濃度以及防止全球氣候繼續惡化,我們必須在認識到每年全球氣候升幅不應超過2℃的科學觀點後,在公正和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加強長期合作以對抗氣候變化。我們認識到氣候變化的重大影響,以及對一些受害尤其嚴重的國家的應對措施的潛在影響,並強調建立一個全面的應對計劃並爭取國際支持的重要性。 2.從科學角度出發,必須大幅度減少全球碳排放,並應當依照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第四次評估報告所述願景,將每年全球氣溫升幅控制在2℃以下,並在公平的基礎上行動起來以達成上述基於科學研究的目標。我們應該合作起來以盡快實現全球和各國碳排放峰值,我們認識到發展中國家碳排放達到峰值的時間框架可能較長,並且認為社會和經濟發展以及消除貧困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仍然是首要的以及更為重要的目標,不過低碳排放的發展戰略對可持續發展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3.所有國家都在面臨氣候變化的負面影響,為此應當支持並實行旨在降低發展中國家受害程度並加強其應對能力的行動,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和位於小島嶼的發展中國家以及非洲國家,對此,發達國家應當提供充足的、可預測的和持續的資金資源、技術以及經驗,以支持發展中國家實行對抗氣候變化舉措。 4.減少濫伐森林和森林退化引起的碳排放是至關重要的,我們需要提高森林對溫室氣體的清除量,我們認為有必要通過立即建立包括REDD+(REDD+是指發展中國家減少亂砍濫伐和森林退化產生的碳排放的行動)在內的機制,為這類舉措提供正面激勵,促進發達國家提供的援助資金的流動。 5.我們應該採取各種方法,包括使用碳交易市場的機會,來提高減排措施的成本效益,促進減排措施的實行;應該給發展中國家提供激勵,以促使發展中國家實行低排放發展戰略。 6.在符合大會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應該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更多的、新的、額外的以及可預測的和充足的資金,並且讓發展中國家更容易獲取資金,以支持發展中國家採取延緩氣候變化的舉措,包括提供大量資金以減少亂砍濫伐和森林退化產生的碳排放(REDD+)、支持技術開發和轉讓、提高減排能力等,從而提高該協定的執行力。 發達國家所作出的廣泛承諾將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新的額外資金,包括通過國際機構進行的林業保護和投資、在2010年至2012年期間提供300億美元。對於那些最容易受到衝擊的發展中國家如最不發達國家、小島嶼發展中國家以及非洲國家而言,為該協定的採用提供融資支持將是最優先的任務。 在實際延緩氣候變化舉措和實行減排措施透明的背景下,發達國家承諾在2020年以前每年籌集1000億美元資金用於解決發展中國家的減排需求。這些資金將有多種來源,包括政府資金和私人資金、雙邊和多邊籌資,以及另類資金來源。多邊資金的發放將通過實際和高效的資金安排,以及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提供平等代表權的治理架構來實現。此類資金中的很大一部分將通過哥本哈根綠色氣候基金來發放。 7.為達成這一目標,一個高水準的工作小組將在締約方會議的指導下建立並對會議負責,以研究潛在資金資源的貢獻度,包括另類資金來源。 8.決定建立哥本哈根氣候基金,並將該基金作為締約方協議的金融機制的運作實體,以支持發展中國家包括REDD+、適應性行動、產能建設以及技術研發和轉讓等用於延緩氣候變化的方案、項目、政策及其他活動。 9.為了促進技術開發與轉讓,決定建立技術機制(Technology Mechanism),以加快技術研發和轉讓,支持適應和延緩氣候變化的行動。這些行動將由各國主動實行,並基於各國國情確定優先順序。 10.最後強烈呼籲,在2015年結束以前完成對該協議及其執行情況的評估,包括該協議的最終目標。這一評估還應包括加強長期目標,比如將每年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1.5℃以內等。 2009年12月19日下午,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在丹麥哥本哈根落下帷幕。經過各方的艱苦磋商,大會分別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稱《公約》)及《京都議定書》(下稱《議定書》)締約方大會決定的形式通過了有關的成果文件,決定延續“巴厘路線圖”的談判進程,授權《公約》和《議定書》兩個工作組繼續進行談判,並在2010年底完成工作。會議發表的《哥本哈根協議》是國際社會共同應對氣候變化邁出的具有重大意義的一步,這個協議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維護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堅持了“巴厘路線圖”的授權,堅持並維護了《公約》和《議定書》“雙軌制”的談判進程。反映了各方自“巴厘路線圖”談判進程啟動以來取得的共識,包含了包括中國在內的各方的積極努力。 2.在“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下,最大範圍地將各國納入了應對氣候變化的合作行動,在發達國家實行強制減排和發展中國家採取自主減緩行動方面邁出了新的步伐。 《公約》附件一的《議定書》締約方將繼續減排,美國等《公約》附件一的非《議定書》締約方將承諾履行到2020年的量化減排指標。發達國家的減排行動及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資金將根據有關的準則進行測量、報告和核實。 《公約》非附件一締約方,即發展中國家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採取減緩行動,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可以在自願和獲得支持的情況下採取行動。 3.在發達國家提供應對氣候變化的資金和技術支持方面取得了積極的進展。在資金方面,要求發達國家根據《公約》的規定,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新的、額外的,可預測的、充足的資金,幫助和支持發展中國家的進一步減緩行動,包括大量針對降低毀林排放、適應、技術發展和轉讓以及能力建設的資金,以加強《公約》的實施。在資金的數量上,要求發達國家集體承諾在2010~2012年間提供300億美元新的額外資金。在採取實質性減緩行動和保證實施透明度的情況下,發達國家承諾到2020年每年向發展中國家提供1000億美元,以滿足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需要。同時,將建立具有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公平代表性管理機構的多邊基金。這些資金中的適應資金將優先提供給最易受氣候變化影響的國家。雖然發達國家在資金上的這些承諾與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資金需求相比尚有一定差距,但畢竟提出了一個量化的、可預期的目標。 在技術開發與轉讓行動方面,決定設立一個“技術機制”加速技術開發與轉讓,支持適應和減緩行動。這一措施將有望為推動氣候友好技術的大規模應用提供機制和製度上的保障。 4.在減緩行動的測量、報告和核實方面,維護了發展中國家的權益。作為《公約》非附件一國家的發展中國家,只有獲得國際支持的國內減緩行動才需要根據締約方大會通過的指導方針,接受國際的測量、報告和核實。自主採取的減緩行動只接受國內的測量、報告和核實,有關結果每兩年一次以國家通報的方式予以通報,通過明確界定的準則和確保國家主權得到尊重方式進行國際磋商及分析。 5.根據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第四次評估報告的科學觀點,提出了將全球平均溫升控制在工業革命以前2℃的長期行動目標。為了確保長期目標和相應的應對行動得到最新氣候變化相關科學研究成果的支持,對《哥本哈根協議》執行情況以及對包括長期目標在內的共同願景的綜合評估,將與IPCC已正式啟動的第五次評估報告的出台時間相銜接。 應對氣候變化任重而道遠。此次大會形成的成果不是終點,而是新的起點。 《公約》和《議定書》是各國經過長期艱苦努力取得的成果,凝聚了各方的廣泛共識,是國際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基礎和行動指南。各方應當繼續拿出政治誠意,進一步凝聚共識。必須堅持《公約》和《議定書》確定的原則,堅持“巴厘路線圖”授權,切實兌現各自承諾,履行應盡的義務,作出不懈的努力。發達國家應當正視並承擔起自己的責任,必須率先大幅量化減排並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這是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也是不可推卸的道義責任。發展中國家應當根據本國國情,在發達國家資金和技術轉讓支持下,盡可能減緩溫室氣體排放,適應氣候變化。 中國作為負責任的發展中大國,將堅定不移地走可持續發展道路。正如溫家寶總理在此次大會上所作的莊嚴承諾,中國政府確定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的目標是中國根據國情採取的自主行動,是對中國人民和全人類負責的,不附加任何條件,不與任何國家的減排目標掛鉤。無論哥本哈根結果如何,中國政府都將堅定不移地為實現、甚至超過這個目標而努力。 妥善應對氣候變化,事關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人民群眾根本利益。面對氣候變化的嚴峻挑戰,我們必須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採取更加強有力的政策措施與行動,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努力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要把應對氣候變化作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我國的減排目標將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保證承諾的執行受到法律和輿論的監督。加強對節能、提高能效、潔淨煤、可再生能源、先進核能、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等低碳和零碳技術的研發和產業化投入,加快建設以低碳為特徵的工業、建築和交通體系。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完善財政、稅收、價格、金融等政策措施,健全管理體系和監督實施機制。我國將進一步完善國內統計、監測、考核辦法,改進減排信息的披露方式,增加透明度。積極開展國際交流、對話與合作,有效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的低碳和氣候友好技術,提高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 要增強全社會應對氣候變化的意識,加快形成低碳綠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 當前要結合國際社會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良好機遇,讓社會公眾了解並認識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清應對氣候變化對國家、地區和企業自身發展和競爭力有重要影響。要倡導全民自覺參與,鼓勵企業自願採取行動。倡導健康、文明的消費觀念,抑制奢侈消費。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自覺制定並實施減緩碳排放的目標和措施。引導企業生產方式的轉變和社會民眾消費方式的轉變,逐漸形成全民應對氣候變化的體制和機制。 妥善應對氣候變化,科技是基礎。 IPCC評估結論是國際社會共同採取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的主要科學依據,對促進氣候變化和國際合作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我國在製定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總體戰略及宏觀決策過程中,要把參與IPCC相關活動的能力作為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的重要方面。要加強對IPCC國內工作的組織和協調,統籌兼顧,全力做好IPCC第五次評估相關工作。要大力推進氣候變化科技專項行動的實施,加大科技投入,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氣候變化事務專家隊伍,形成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並能夠為國際科技界所認可的研究成果,夯實我國參與IPCC評估工作的科學技術基礎,並為我國採取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決策提供科學而有力的支持。同時,要充分利用IPCC這一平台,進一步宣傳我國在氣候變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減緩和適應政策措施等方面所付出的各種努力以及取得的重大成效,促進我國在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全方位國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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