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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詬卦(第四十四)乾上巽下

東坡易傳 苏轼 1231 2018-03-20
“詬”,女壯,勿用取女。 《彖》曰:“詬”,遇也,柔遇剛也。 “勿用取女”,不可與長也。 “詬”者,所遇而合,無適意之謂也。故其女“不可與長”。 天地相遇,品物咸章也。 “詬”者,“乾”之末,“坤”之始也,故曰“天地相遇”。以四時言之,則建午之月,“品物咸章”之際也。 《易》曰:“萬物相見乎'離'。” 剛遇中正,天下大行也。詬之時義大矣哉! “剛”者,二也;“中正”者,五也。陰之長,自九二之亡而後為“遯”,始無臣也;自九五之亡而後為“剝”,始無君也。 “詬”之世,上有君、下有臣,君子之欲有為,無所不可。故曰:“剛遇中正,天下大行也。” 象曰:天下有風,“詬”;後以施命誥四方。

初六:係於金柅,貞吉;有攸往,見兇。羸豕孚蹢躅。 《象》曰:“係於金柅”,柔道牽也。 剛而能止物者,謂之“金柅”,九二是也。初六之勢,足以兼獲五陽,然其始遇而合者,九二也。既合於二,若捨而之他(1),則終身無所容矣,故以系二而貞為吉。有所往見為凶,初六者,“羸豕”也。雖“羸”而不可信者,以權在焉,以其“羸”而信之,則“蹢躅”而不可製矣。 (校注) (1)既合於二,若捨而之他:《蘇氏易傳》作“既合不貞,又舍而之他”,誤。 九二:包有魚,無咎;不利賓。 《象》曰:“包有魚”,義不及賓也。 “魚”者,初六也;“包”者,魚之所不能脫也;“賓”者,九四也。 “詬”者,主求民之時,非民求主之時也,故近而先者得之,遠而後者不得也。不論其應與否也,嫌其若有咎,故曰“無咎”。

九三:臀無膚,其行次且,厲;無大咎。 《象》曰:“其行次且”,行未牽也。 以“詬”之初六為“夬”之上六,則“詬”之九三,“夬”之九四也,故其《象》同。九三之所謂臀者,初六;初六剝陽而進者也,處眾陽之間而同體者,有剝陽之陰,宜其“次且”而不安也。 “夬”之九四下牽初九之羊,故有“聰不明”之咎。而九三無是也,故雖危無孔大咎,而《象》曰“行未牽也”。 九四:包無魚,起兇。 《象》曰:“無魚”之“兇”,遠民也。 既已失民,起而爭之則“兇”。 九五:以杞包瓜,含章,有隕自天。 《象》曰:九五“含章”,中正也;“有隕自天”,志不捨命也。 “金柅”也,“包”也,“杞”也,皆九二也;“豕”也,“魚”也,“瓜”也,皆初六也。 “杞”,枸杞也,木之至痺者也。 “包瓜”者,籠而有之也。瓜之為物,得所附而後止;不得所附,則攀援而求,無所不至。幸而遇喬木,則雖欲抑之不可得矣,故授之以杞,則杞能籠而有之。杞之所至,瓜之所及也。九五者,“詬”之主也;知初六之勢將至於剝盡而後止,故授之以九二。九二之所至,初六之所及也。 “詬”者,陰長之卦;而九五以至陽而勝之,故曰“含章”。凡陰中之陽為“章”,陰長而消陽,天之命也;有以勝之,人之志也。君子不以命廢志,故九五之志堅,則必有自天而隕者,言人之至者,天不能勝也。

上九:詬其角,吝;無咎。 《象》曰:“詬其角”,上窮吝也。 剛之上窮者,“角”也。 “詬其角”,以是為“詬”也。以角為“詬”,物之所不樂遇也;小人雖不能合,而君子亦無自入焉。故“吝,無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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