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界×國總領事致日本駐滬總領事日高。 ×國總領事館發。外交文號:第47號。 日高總領事: 我榮幸地通知您,我本人和我國政府已註意到您和貴國政府對租界情況屢次表示的憂慮和不安。我再次向您指出,我駐滬的軍事武裝在中國軍人營採取的措施是盡可能嚴格和完善的,任何違反我國中立立場的激烈情緒和行動都是不被允許的。您所指出的“八一三”懸旗事件,實出偶然,決不能視為我本人或我國政府慫恿之結果。我本人和我國軍警對懸旗事件發生的第九中國軍人營進行了武裝彈壓,有效地制止了事態的進一步擴大,表明了我國政府不可懷疑的中立立場。 因此,我本人和我國政府遺憾地通知您,並請您周知貴國政府:貴國政府的指責和抗議是無法成立的,將被拘之中國軍人引渡給貴軍事當局也是決無可能的。 附布萊迪克中校給我的報告一份。
羅斯托上尉致布萊迪克中校,事由:關於第九中國軍人營繼續舉行精神升旗活動的報告。 中校先生: 我管轄下的這所拘禁營,並未因八月的流血而有所收斂。被無罪放回的上尉營副費星沅仍然率領著中國軍人日常操練,並舉行所謂的“精神升旗”,我感到類似八月的非法事件仍有發生的可能。因此,我要求司法當局對費星沅進行有罪判決,使其永久離開我轄下的這所軍人營。
布萊迪克中校致羅斯托上尉,事由:對第九中國軍人營有關事宜的回复。 羅斯托上尉: 我認為你犯了兩個錯誤,首先,你將神聖的法律視為兒戲,以為有罪、無罪是可以隨意製造的,嘲弄了我們公正的司法精神。其二,你以為消除了一個費星沅,第九中國軍人營的麻煩就永遠沒有了,這無疑是可笑的。對這個營的中國軍人我很了解,我本人在上海淪入日軍手中的最後一個夜晚,親眼看到他們在德信大樓(該大樓位於摩爾斯路口)如何進行英勇的戰鬥。事情很清楚,就是費星沅不在了,還會有其他中國軍人替代他的位置。因此,我給您唯一的忠告和命令只能是:尊重這些中國軍人,在此基礎上加強戒備,以謀求該營區的安全,免生新的風波。
日本駐滬總領事日高致布萊迪克中校,事由:關於要求租界×國駐軍制止精神升旗之類反日活動的外交信函。 布萊迪克中校: 我不斷接到租界內我國僑民的報告,對被拘禁之中國軍人的抗日情緒深感不安。我要指出的是,第九中國軍人營的所謂“精神升旗”具有不容置疑的反日性質。這因此而引起了我皇軍中國派遣軍上海司令部的強烈不滿。我要求中校先生製止這一活動,否則一切後果當由先生和貴國軍事當局負責。
布萊迪克中校致日本總領事日高,事由:對日高外交信函的回复。 日高總領事先生: 我非常遺憾地拒絕您的要求,並拒絕承擔您所言及的所謂“後果”。我認為自懸旗事件之後,在我部下士兵及租界警員的嚴密看守下,中國軍人並未從事也無法從事任何反日活動。您將中國軍人列隊注視太陽升起的和平活動稱之為反日的“精神升旗”,我感到驚訝。我認為這只是一種宗教儀式,一種類似於圖騰崇拜的宗教行為。我國是民主國家,政府對宗教信仰的自由是加以保護的,我無法禁止他們,您和貴國軍事當局也無權以此為藉口,進行挑釁性干涉。我將要求我駐滬總領事向您和貴國軍事當局提出抗議。
羅斯托上尉致布萊迪克中校:關於第九中國軍人營上尉營副費星沅遇害過程的報告。第九中國軍人營發。保密級:機密。案卷登記號F271/8。 中校先生: 悲慘的事件終於發生了,七日下午四時十一分,當上尉營副費星沅在小紅樓前站立著和一名中國士兵談話時,一粒從營區圍牆外射入的子彈擊中了費星沅的後腦,使其當場死亡。我立即率機動班士兵和值班巡捕,包圍了子彈射發方向的兩座建築物,在其中一座建築物四樓的窗前發現了兩粒未及收拾的彈殼。彈道學專家納爾遜先生證明,刺殺費星沅的兇手是在此窗前開的槍,兇手使用的武器為日制機動步槍。我懷疑這一犯罪行徑為日僑或親日之中國人所為,是對中國軍人精神升旗的報復。該住所為一王姓中國商人所有,而該王姓中國商人全家在事發時不在現場,兇手是從走廊小窗爬入的。 172號巡捕在小窗上發現了兇手落下的毛髮。 對此嚴重的事故,我請求處分,並再次向您要求,下令取消您所稱之為“圖騰崇拜”的“精神升旗”活動。我已發現。在費星沅死去的當日,中國軍人又推出了新的領袖,我已無法應付他們不懼死亡,不計後果的瘋狂和固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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