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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被拐賣者的“責任”問題

秦暉文集 秦晖 2555 2018-03-18
今年四、五月以來,全國范圍內公安司法部門展開了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的專項鬥爭,並取得了很大成績。從傳媒上看到這些消息的全國人民為此都感到十分欣慰。 但傳媒報導中也反映出一些引人深思的問題。據各種統計,被拐賣婦女中有極大的比例是在外出尋找工作時被騙拐賣的。而這些打工受騙者又竟然有很大比例是受親友、熟人、同鄉之騙。這兩個數字的確令人震驚。於是有關方面開始重視起清理整頓非法勞務中介的問題。然而,那些在普通勞務市場上活動的非法勞務中介組織,清理起來還相對容易些,而對於那些根本就沒有什麼有形“組織”、全憑私人關係存在的那些親友、同鄉、熟人介紹打工現象,用“清理非法中介”的辦法很難奏效。 於是有的人就提出了受騙者責任問題,當然這不是指刑事或法律責任,而是指道義責任。某地一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責備被拐賣的婦女說:造成這種現象,她們也應該檢討自身原因,她們“貪圖安逸,不願在農村從事艱苦勞動”而出來打工,這是責任之一。她們不去找政府辦的勞務中介機構,卻去找親友熟人幫忙,這是責任之二。

對這種說法,筆者感到十分驚訝。生活在城市的人們都知道“農民工”是個什麼樣的群體:他們缺乏最基本的社會保障,從事的基本上都是城里人不願幹的苦、臟、累工作。在如今城市中三類藍領工作者(正式工、“下崗再就業”工與外來農民工)中他們是最底層的一類。身為城里人而指責他們貪圖安逸、逃避“艱苦勞動”,實在是說不過去的。現代文明社會中每個公民都有在不違法不侵犯他人自由的前提下追求幸福追求更好的生活的權利,包括為此遷徙、擇業的權利。如果說由於歷史形成的種種條件限制在我們這裡這些權利一時還無法落實,那我們可以進行政策解釋,但至少不應該對希望獲得這些權利的想法進行盛氣凌人的道德批判。因為這種批判實在沒有絲毫道德基礎可言。

這些說法也是對現實生活完全缺乏實感的體現。說這話的人似乎完全不知道有所謂“農村剩餘勞動力”的問題。我過去曾指出所謂“剩餘勞動力轉移”的提法從公民權利的角度講是有問題的,它似乎意味著只要不“剩餘”,勞動力就無權“轉移”。但從經濟實際來講勞動力當然不會為“轉移”而“轉移”,它往往是由於“剩餘”,在當地找不到出路才不能不“轉移”的。被拐賣婦女流出地往往是中西部的貧困農村,許多地方生存環境惡劣,人地關係嚴重緊張,又沒有什麼非農產業,在人均幾分耕地上哪裡有那麼多的“艱苦勞動”可供“逃避”? 出於為當代農民流動作辯護的良好動機,這些年有些論著刻意強調當代農民流動是“飽而求富”的理性選擇,與歷史上流民潮往往是“死裡求生”的鋌而走險完全不同。這種強調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也反過來為一些拒斥農民流動的論點提供了口實:既然這些農民在家鄉衣食無愁,外出只是為了圓發財夢,把他們堵回去當然也沒有什麼大不了的。可見不從公民權利的高度看問題而只從農民流動的經濟理性(“勞動”是否“過剩”、農民外出是謀生還是發財)來討論,是得不出結果的。但這姑且不論,僅從事實上講,當代農民外出是否都是“飽而求富”與歷史上的流民潮是否都是“死裡求生”一樣,都大可質疑。

這些年來趙樹凱等先生通過大量實證調查指出:外出農民中為求生存、而不是求發財者仍然有很大比重。衣食無憂而外出淘金者當然有,但“打工謀生”而不是打工發財仍然是相當多農民的無奈選擇,對於農村婦女而言這一點就更明顯。 “打工發財”對於打工妹而言其希望是不是比打工仔更大也許難說,但貧困地區經濟生態尤其是文化生態對鄉村女性的壓力比鄉村男性更大,恐怕是不爭的事實。 總之,農村女性外出打工不僅有公民權方面的理由,經濟方面的理由,也有文化生態方面的理由。至於她們為什麼不找正式勞務中介機構而主要去找親友、熟人,原因就更不用說了。 “正式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差、收費高,已是傳媒上經常議論的話題。而我們的一些著作也曾正面論述過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差序格局”、“家族主義”作為一種“亞洲價值”與“東方精神”是多麼玄妙、他們在創造中國奇蹟與亞洲奇蹟方面起著多大作用並有可能在“西方文化”衰落的今天成為人類的希望所在。如今“打拐”中揭露的這大量的坑親害友賣同鄉的事例,對這種神話是一個沉重打擊。它與日前引起社會震驚的“傳銷”活動中大量“殺熟”騙親的事例一樣,既是我們傳統文化本身缺陷的反映(傳統人際關係不如法治秩序),也是傳統文化幾十年來受到嚴重破壞的反映(歷史上這樣普遍的坑親害友畢竟少見),但是它與被拐賣者的“責任”卻沒有什麼關係。

在這方面,拐賣婦女與傳銷活動中雖然都有大量被害者又去害人的事例,但兩者的性質還是不同的。 “傳銷”者在受騙的同時就已清楚他必須通過坑騙別人來彌補自己的損失並且還可能發不義之財的前景,他的被騙一般並不伴以暴力強迫,因此他本人要負一定責任。但拐賣婦女主要是通過暴力強迫進行的,被拐賣者當時不可能做出“因為日後可以拐賣別人而賺回損失”於是同意自己被拐賣的選擇。至於她以後既墜入深淵便破罐子破摔,走上拐賣別人之路,那已是另外的問題。即使這樣她對自己當初被拐賣仍然是單純的受害者,是沒有責任的,正如如今被她拐賣的人對自己被拐沒有責任一樣。 其實農民外出尋找工作主要靠投親問友,這只是迫於無奈。 1995年的一次訪談中我曾問過一位打工者:如果有正式途徑招工的機會,你還會出來投親問友找工作嗎?他斷然答道不會。這樣的投親問友與其說是基於“文化偏好”毋寧說是基於體制的限制,因為這並不表明他對所謂“差序格局”有什麼特殊信任。外出謀生者在一個對自己持體制性排斥態度的環境中、在得不到什麼幫助的條件下去投親問友,不僅談不上什麼對不幸負責,而且談不上多少“文化”背景。但是害她的那些親友在完全存在別的選擇的條件下作惡,那就不僅要負責任,而且可以分析一下“文化”背景了。

不過這件事和其他許多事情一樣,過多地談“文化”只能把簡單的問題越扯越複雜。在拐賣婦女問題上我們除了在法治基礎上加大打擊力度外,最重要的就是通過體制改革消除這種罪惡的產生土壤:第一是調整城鄉關係,緩解身份性壁壘給農民造成的困境,第二是抓緊扶貧,改善貧困鄉村農民尤其是農村婦女的境遇,最重要的則是在人權平等原則的基礎上盡快建設正常的可以公平競爭的勞務市場與職業中介市場,使外出的謀生者能夠得到應有的善待,應有的幫助與服務,而不是要他(她)們分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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