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雜文隨筆 禁果之味

第16章 7-11的規定

禁果之味 张小娴 434 2018-03-18
一位台灣的女讀者告訴我,在台北,若想開一家7-11便利商店,店主必須是一對夫婦。她和男朋友想開便利商店,正考慮要不要為此而結婚。當時我覺得奇怪,為甚麽要有這種規定呢? 好朋友水瓶鯨魚從台灣來了香港,我問她,台灣的7-11是不是有這個奇怪的要求。她說,不是所有7-11也要這樣,但有一部分的7-11是有這個規定。也許,他們認為經營者若是一對夫婦,同心合力,對那家便利商店也會更好。 只有台灣人才會這麽浪漫吧? 我們卻在說笑,萬一這對夫婦離婚了,怎麽辦? 香港從前的“士多”,很多也是由一對夫婦經營,然後,就變成一個家庭。超級市場取代了這類士多。在台灣,士多又復活了。 夫婦一起經營,好處當然很多。若生了孩子,更可以把孩子放在店裡,大家一起帶孩子。便利商店便是家,是大家胼手胝足,同甘共苦的。

只是,感情往往比生活更沒保障。 萬一兩個人合不來了,是不是為了便利商店而繼續一起呢?一旦分手了,是不是就失去了一家店?到時候,這家店更可能成為大家爭奪的財產。浪漫的構思,有時是欠缺一點遠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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