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雜文隨筆 歷史深處的憂慮

第11章 第十一封信

歷史深處的憂慮 林达 13352 2018-03-18
盧兄:你好! 來信收到。你在信中說,你已經在國內的報紙上看到了一些報導,但是從我介紹的辛普森案之中,使你對了解美國的司法制度產生了更大的興趣,很想听我繼續講下去。這使我覺得挺高興的。你對於美國司法制度中“無罪假定”有興趣,可是也擔心:一個“犯罪事實”是否最終演變成一場“法庭上的遊戲”呢? 實際上,我確實應該先講清楚,“無罪假定”也罷,檢方與辯方的公平角逐也罷,這一切都是為了什麼。實際上這又回到了最初你所提出的問題:美國人到底有什麼樣的自由?因為研讀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的著作,轉向馬克思主義。在第,美國人認為,在法庭正式宣判之前,這個嫌疑犯只是一個“嫌疑”犯。他有可能在最後被鐵一樣的證據被判罪名成立,因而從一名“嫌疑犯”變為一名“罪犯”,從而失去一個美國公民所應該享有的自由和權利。但是也有另外一種可能性,那就是,通過公平的法庭辯論,最終發現證據不足,使這名“嫌疑犯”洗清不白之冤。 “無罪假定”和公平審判,正是為了保護一個普通人能夠擁有有洗刷自己的不白之冤的自由和權利。

美國人並不認為被告就已經等於是半個罪犯了。相反,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嫌疑犯或者說被告,是意味著一個公民正處於一個非常被動和不利的地位。美國的司法制度在尋找罪犯的過程中,首先必須保護一個普通美國人在處於這種不利地位的時候所擁有的自由和基本權利。美國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被告面臨的檢查官與警察,往往是代表著美國的地方政府,甚至是聯邦政府的的力量,他們有著巨大的財力物力搜羅證據,維持訴訟。而一個普通人處於這樣一個特殊地位上,如果還不從制度上加以保護的話,那麼,被冤枉,甚至被政府或者執法人員陷害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因此,你可以看到,在十條憲法修正案之中,有五條涉及保護涉嫌案犯的美國公民的權利。 所以,你可以這樣說,在美國,審判是一場遵循規則的“法庭上的遊戲”,但是對於美國人來說,這並沒有任何貶義,因為對於他們,這僅僅意味著公正對待一個普通人,儘管他處於“被告”這樣一個倒霉的地位。最後犯罪事實是否能確認,還是要看檢察官能否拿出充分的,足以說服普通老百姓的證據,陪審團即是老百姓的代表。

你的信中談到,理論上能夠理解的情況,在事實上是否就會遇到問題。更何況,我前面提到的是兩個理想狀態,即:罪犯被證實有罪倡導健全的個人主義的人生觀。提倡“整理國故”,倡導“大,以及嫌疑犯被徹底洗清不白之冤。但是,實際上我們會遇到大量的非理想狀態,就是案情是複雜的,判斷是困難的。這也是辛普森案的意義。這個複雜的案件就是讓所有的人面對一個困難的事實,看一看在這樣的情況下,理論是不是仍然起作用,從理論所設計出來的司法制度是否起作用。 所以,我們再回到辛普森這個案子。在審判開始之前,大家都在緊張地等著看檢察官會提出什麼樣的罪名指控,同時尋求什麼樣的刑罰。因為美國各個州對於各項罪名的確立是有嚴格的規定的。比如說,一級謀殺罪,二級謀殺罪,誤殺罪等,量刑標準當然也不同。我覺得,對於各種罪名的嚴格定義確實是十分必要的。記得在你寄來的“讀書”雜誌上,有一篇文章的名字好像叫“把羞恥當羞恥,把罪惡當罪惡”,歷數種種“不以為恥,反以為榮”的情況,我當然都讚同。只是再進一步細究,在多元文化和時代大變遷之中,確有“恥”和“非恥”界限不清的情況,比如說同性戀,恥與非恥即使在美國也仍在爭論不休。當然,這不是我提到的那篇文章的討論範圍。我想說的是,在解決這類問題之前,有一個簡單問題至少是可以先解決的,就是“把謀殺當謀殺”。這話聽上去好像有點怪怪的,可是有時候也挺現實,比如說,你我都見過好多“被迫害致死”這樣的詞兒,你說那屈死的主兒不是想告也顯得缺點條文,顯得有點理虧嗎?

再說辛普森,如果檢察官提出的是“一級謀殺罪”的罪名指控,按照加利弗尼亞州的法律規定,你就一定要提出充分證據,不僅證明嫌疑犯殺了人,還必須證明他是預謀殺人。這是因為,陪審團最後作出的判斷並不是“有罪”或是“無罪”,而是“罪名成立”或是“罪名不成立”。如果檢方只提出一種指控,陪審團的判定就稱為“全肯定或全否定”判定。也就是說,如果你提出的只是“一級謀殺罪”指控,你又只能證明殺人而不能證明預謀,陪審團仍然會說,“一級謀殺罪的罪名不成立”,如果檢察官沒有提出其它指控,唯一的指控又被否定,案犯就可以回家了。所以,對於檢察官來說,這是一個非常技巧性的問題。如果提出一級謀殺罪的指控,最後罪名成立的話,殺害了兩條性命的罪犯就可以得到較重的處罰,比如說,死刑,或者,無期徒刑,不准假釋等。但同時,檢察官的風險也大得多。如果提二級謀殺罪,即指控他是在爭吵之類惱怒中,一時性起無法控製而殺了人,對於檢察官來說,尋求“罪名成立”當然壓力要小得多,但是,可以尋求的處罰也就輕得多了,不僅刑期較短,而且關一段時間之後案犯就可以設法申請假釋了。這對於檢察官來說,顯然心有不甘。辛普森案的檢察官經過再三推敲和權衡,終於對他提出兩項一級謀殺罪指控,也就是說,指控他對於被害的兩個人都是一級謀殺。

檢察官的指控當然是有他們的理由的,他們提出,在夏天戴著皮手套,攜帶利刃(兩人都是被利刃割斷脖子而死),穿戴暗色衣帽(現場揀到一頂暗色帽子)以及在現場停放逃脫工具(指辛普森的汽車裡發現血跡)(今屬福建)人。早年入仕,後辭官講學。師事王艮子王襞。 ,這都說明他是有預謀的。當時,我聽到檢察官尋求的是兩項一級謀殺罪的時候,覺得這個指控是有一些疑問的,或者說,檢方這樣做是有些擔風險的。首先是非常偶然地出現在現場的那個年輕人,你很難說服陪審團,說是辛普森是“預謀”要殺他。其次,“如果辛普森是個預謀殺人犯的話,”當時我們所有的美國朋友都在開玩笑地說,“那麼,他就是世界上最愚蠢的一個。”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你想想看,在天天都可以在電視裡看到好幾個破案故事片的美國,哪一個打算逃脫的預謀殺人犯會用這種方法殺出一地血來,然後帶回一大堆證據,撒得自己家裡到處都是呢?如果是辛普森幹的話,這種情況看上去更像是一種情緒失控的衝動。

另一個問題就是檢察官是否要求死刑。在美國,各個州的法律不同,有些州根本就沒有死刑。比如說,前年在紐約,有一名黑人在地鐵裡突然開槍濫殺,造成多名無辜旅客的傷亡。但是由於紐約州當時沒有死刑,就只能判處多年監禁。不久之後,該州又恢復了死刑,但是這名罪犯已經不能重新改判了。辛普森案所發生的加利弗尼亞州是有死刑的,但是按照美國的法律規定,檢察官必須在審判之前就提出是否尋求死刑,而不是在被告確定有罪之後再考慮這個問題,這也給檢察官的決定帶來很大難度。因為在美國,是否應該有死刑這回事,一直是一個非常嚴肅爭執久遠的議題。有非常多的人反對死刑。 美國有許多人質疑死刑是否人道,是否能真正地遏止犯罪,同時,由死刑的問題還牽扯出許許多多的其他問題,比如,判定死刑的界線,究竟那些人應該處死?社會是否有能力承擔死刑犯的龐大上訴費用的問題。因為在美國,要以法律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是非常謹慎的。即使處於死刑,也要允許犯人有充分的再三上訴的機會,因此,每個死刑犯在宣判到執行,其平均等候時間長達十年左右。還有大量的宗教教徒和民權活動人士在質疑死刑的道德問題。由於在憲法修正案的第八條裡,規定法院對罪犯不得以殘酷和異乎尋常的方法來懲罰,因此一度美國曾經考慮死刑是否違憲,並且曾在1972年,聯邦最高法院布死刑為違憲。但是到1976年,又在“死刑必須很適當地執行”的前提下,重新作出接受死刑的決定。此後,各個州相繼恢復死刑,今年三月七日紐約州州長所簽署的死刑法,是美國第38個恢復死刑的州。但是,儘管如此,所有這些已恢復死刑的州,在執行死刑法的時候都非常慎重。為了確保不錯殺無辜,這些州的州政府都必須成立一個獨立的律師團,專為死刑犯進行辯護和協助他們上訴。美國在1967到1977年之間,沒有任何死刑案,此後到1993年,全國雖有2716名罪犯被判死刑,然而,真正執行的還不到三百名。也就是說,在26年中,美國祇有不到三百名的罪犯被真正處死。而且關於死刑的討論還仍在繼續。

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檢察官必須考慮到,如果一開始就對辛普森這樣一個曾經是黑人體育英雄的人尋求死刑,很可能就會使陪審員在考慮被告的“罪名成立”時,心理壓力太大應世俗,隨遇而安。認識論上提出“吾生也有涯,而知也無,從而“下不了手”。因此,最終檢察官放棄了提出要求死刑,我想,應該說這是比較明智的。 當正式審判開始的時候,照例需要被告當著陪審團的面再回答一次,是否自認“罪名成立”。一般來說,被告都是簡單回答“罪名成立”,或是“罪名不成立”。可是,誰也沒有想到,辛普森不但一反預審時無精打采的摸樣(預審時陪審團不在場),而且提足中氣斬釘截鐵地答道:“罪名百分之一百的絕對不成立!”這種出乎意外的誇張修辭,在法庭上可能是屬於首創,其目的當然是一開頭就給陪審團留個強烈印象。一時間,在法庭之外被大家傳為笑柄。那些天你在美國到處可以聽到大家在說“百分之百的絕對”如何如何。不管怎麼說,隨著被告的否認罪名,“世紀大審判”就這麼開始了。

美國的審判過程中最冗長,也是最有味道的部分就是聽證了。因為聽證過程就是雙方律師,也就是兩支“運動隊”的競技對抗過程,先是由檢方提供證據和證人,然後,由辯方提供證據和證人。一開始,我們想當然地以為,在法庭上最狼狽的人肯定應該是被告,結果發現是大錯特錯了。我們在美國的法庭上看到,最狼狽的其實不是被告而是證人。你會說,證人不就是提供證據嗎?怎麼會被搞得狼狽呢?這是因為,不論證人提供的是正面還是反面的證據,不論他提供的證詞是想說明被告有罪還是沒罪,他都要在陪審團面前經受得住反對一方的詰問。在一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候,他必須接受雙方的提問。不論是檢方還是辯方,向證人提問都是最具技巧性的工作。如果你是檢方的證人,那麼,檢方的提問一般是比較好應付的,但是,辯方的提問就完全有可能叫你吃不了兜著走。反之亦然。

在美國的法庭上,最重要的東西莫過於證據和證詞,因此,任何證據都要經過反复推敲,檢方所作出的血樣化驗報告上》:“樂天知命故不憂。”唐孔穎達疏:“順天施化,是歡樂,辯方都會提出要一份血樣另請專家進行測試。證人的每一句話,也有可能被陪審團作為定罪的重要依據,因此,證詞的可靠性,證人本身的可靠性,當然都在律師質疑的範圍之內。所以我們看到,如果把美國法庭比作“運動場”的話,證人就是運動雙方競爭和遊戲的那隻“球”。 在作證過程中,檢察官和辯護律師所能做的事情就是提問。提什麼問題,怎麼提法都大有講究。與證人觀點一致的一方,必須通過提問和證人的回答,使一旁的陪審團相信證詞是可靠的。而另一方,卻恰恰相反,他必須挖空心思千方百計地提出一些證人感到難以回答的問題,或者讓證人的回答出現矛盾,或者刺激證人的感情薄弱點,使證人在情緒激動時證詞出現漏洞,甚至於直接對證人本身的信譽和可靠性提出質問。在這種情況下,毫無法庭經驗的證人當然很有可能被問得狼狽不堪。

但是,並不是任何問題都可以問的。有些問題在“犯規”之列,是不准提出的。什麼問題能問,什麼問題不能問,全靠法官掌握。這個時候,法官的作用就體現出來了。一方在向證人提出問題的時候,另一方是在不斷對“問題”本身的犯規提抗議的。 “抗議”一提出,法官馬上要“吹哨”,宣布對這個“問題”本身是否通過。如果通過,證人可以回答,如果不通過,證人就必須拒絕回答。那麼,什麼問題是屬於犯規的呢?最常見的是“與案情無關”的問題,比如說,證人本人的信譽和道德品質經常會受到質疑,這一類問題一提出,提供證人的一方肯定要“抗議”,以保護自己的證人,這時,全看法官判斷了。如果法官判“與案情無關”,質疑就被半路堵回去了,證人就可以鬆口氣,如果法官認為這一提問對鑑定證人本身的可靠性,以及對鑑定他證詞的可靠性都有關,那麼,證人就得倒抽一口冷氣,好好準備應付一些咄咄逼人的問話了。

還有一些誘導性的問題也是不允許的,比如說,你不能先確定一個事實,問證人是不是這樣。這也是犯規的。同一個問題,有時候從一個角度去問是可以的立了解析幾何學。物理學方面,提出宇宙間運動量總和是一,而換一個角度問就犯規了。在美國的法庭上,是相當緊張的。提問的一方總是盡量提一些問題,誘使證人講出對自己一方有利的證詞,對方就幾乎一直在對各種問題的提法提出“抗議”,法官就不斷地在對每一個“抗議”作“通過”或“否決”的判定。一旦法官的判定出來,抗議一方可以再一次對法官的判定加以“抗議”,這時,法官再重複一次他的判定時,會簡單講出他作出判定的理由。 在這個過程中,對於律師和法官的要求都是很高的。他們不僅要熟悉法律條文,還必須熟悉各種判例,我在前面已經提到過,在美國,前案的判例也是後案審判的依據。因此,律師在“抗議”時,常常提出某個法律條文或以前的某個判例作為依據,說明自己“抗議”得有理。法官在這種情況下,當然首先是要對這些條文判例都反應得過來,然後,還要馬上從自己的熟悉的判例中找出自己反駁的理由。這時,抗議一方若是再不服,也只能“當場服從裁判”了。整個過程:提問,抗議,判定,再抗議,再判定及說明依據,都像是在運動場上激烈比賽中的裁決過程一樣,一分鐘或數分鐘之內快速完成的。因為一切都“有規有矩”,絕對服從“裁判”的權威,所以非常順暢和有秩序,很有節奏感。 在美國法庭上,最大的犯規莫過於“爭執”了。法庭之所以能夠這麼有秩序,在陪審團面前“不准爭執”的規定起了很大的作用。在審理過程中,提問的一方是在與證人對話,“抗議”的一方是在與法官對話,檢辯雙方一般是相互不對話的。一旦出現他們之間的對話,通常帶有“爭執”意味,法官會在這樣的“苗子”剛剛冒出來的時候就馬上叫停,有時會立即判處罰款。這時,檢查官和辯方律師只好當場掏出支票本先付罰款,200美元的罰款當場交出,“爭執”消除,正常的程序再繼續下去。辛普森案的審理過程中,檢辯雙方都因為“爭執”而被法官當場罰過款。 在向證人提問時,也絕對不允許“爭執”。與證人的全部對話只能以提問的形式出現。即使提問的一方發現證人明顯是在那裡說謊,他也不能直接對證人說,你這是說謊,因為這不僅已經不是“提問”定條件,通過中間環節才能實現。如人和自然的聯繫,通過,而且是一種“爭執”。在這種情況下,提問者能夠做的,就是以繼續提問的方式戳穿證人的謊言。一般來說,都能夠達到目的。何況證人出庭時都要宣誓說實話,說謊在理論上犯了偽證罪,是要負法律責任的。所有的律師也都有一套把肯定句變為疑問句的本事。 在辛普森這個案子中,最長的一個階段是由檢方提供證據證人,這一個階段持續了大概有半年,幾乎每天都進行。你在國內的相關報導中一定也看到了,情況對於這位足球明星顯得非常不利。首先他提不出最重要的所謂“不在現場”的證明。案發當天晚上,妮可在十點鐘左右給母親打過一個電話,從這個電話到辛普森在自己家裡接一名出租司機的電話,這段時間為45分鐘。這是辛普森最關鍵和引起爭議的一段時間。辛普森自己聲稱這段時間他是在家裡獨自睡覺,因此,提不出證人。在這種情況下,檢辯雙方爭論的焦點,就是辛普森是否來得及在這段時間裡完成所有動作。對於這一點,他們始終持有不同意見。辯護律師一直宣稱,時間是不夠的。因為是用刀,相對需要時間,而且他還必須來回於兩個住宅之間。兩個健康的成年人也不可能束手待斃,毫無搏鬥,妮可也許由於是女性,顯得弱一些,高德曼卻是一個健壯的年輕人。 但是,最後給人留下的印像是,殺得順利的話,時間也許是夠的。同時卻也給所有的人留下一些疑問,一是時間到底夠不夠,二是作為一個預謀殺人犯的話,辛普森為什麼冒險給自己只安排非常短的作案時間。在這段時間裡,他必須開車來回,殺人,然後更衣滅證(凶器和兇手所穿的衣服鞋子始終沒有找到)。他必須在這段時間裡完成一切,因為他後面的時間安排把自己給堵死了--他不僅沒有證人證明他“不在現場”,反而還約了一個豪華出租車到他的住所接他去機場。如果是一個預謀殺人案,這種安排也是很不近情理的。 正因為他預訂了出租車,才出現了對他又是十分不利的出租車司機的證詞。司機的證詞說,到他家門外的時候是十點二十二分,打電話進去,沒人接電話。等候一段學著作,同時也是一部哲學、社會學和歷史學著作。是馬克,幾次打電話,仍然沒人接。他與老闆聯繫是否要離開,得到的指示是“繼續等候”。然後,他在黑暗中看見一名身材與辛普森相似的黑人走進辛普森的家。後來,看到出現燈光,他再打電話,半分鐘到一分鐘左右,辛普森接電話,告訴司機他睡過了頭,馬上出來。人們聽了這樣的證詞,完全可以這樣想,辛普森殺人誤了乘車的點兒,是匆匆趕回來假裝睡過了頭的。但是,即便如此,有關“最愚蠢的謀殺犯”的“笑話”在人們頭腦裡依然揮之不去,因為,如果按照他與司機約定的時間,他幾乎根本不可能“按時”回來,他為什麼要愚蠢到事先約一個人到家裡來,以證明自己事發的時候不在家呢? 司機作為一個證人,過關還是比較順利的。他的基本證詞都得到他的移動電話的電話記錄的證實,因為他曾多次和他的老闆聯繫。而其他一些收集證據的警察局證人都受到辯方律師十分苛刻的盤問。其中給我們印象最深的一個是佛曼,正是他揀到兩隻血手套作為關鍵證據的。他不是洛杉磯警察局重案組的成員,他只是碰巧了那天當夜班,接到報警電話是他先到的現場。最初的一些證據,包括辛普森白色福特車上的血跡,那兩隻血手套,等等,就是他發現的。此後,重案組的人一趕到,他把案子交出去,就再也沒他的事兒了。所以,你可以看到,他牽進這個案子裡的時間並不長,但是顯然他在該案裡的地位卻十分重要。他是辯方假設的有可能因種族歧視而栽贓的主要目標,因此,這一段聽證對他來說過得相當艱難。但是,佛曼在這一階段的表現基本上還是令檢方滿意的。儘管他受到被告律師的反复盤問,他還是能夠做到兵來將擋,水來土掩,似乎沒出什麼大漏子。對於如何發現一些重要證據,他都能一一道來,沒有什麼破綻。對於被告律師指責他有種族主義的言論,他也斷然加以否認。他非常堅決地回答說,在以往的至少十年裡,他從來沒有用過“黑鬼”這個字眼。 另一個在法庭上十分狼狽的,是一個馮姓的華裔警官。他是搞技術的。亞裔在美國的各種機構裡,擔任技術方面的小頭頭的相當多。重案組接手之後,就是由他負責收集證據。因此,他也是一個本案“罪證可靠度”的重要證人。 本案的血樣證據顯得很重要的原因,是辛普森接到警察報告他前妻死亡的電話後,從芝加哥趕回來的時候,帶著一個被割破的手指。他自稱是在旅館被打破的玻璃杯割傷的。但是,檢方要證明的是的各種矛盾尖銳化,無產階級作為一支獨立的政治力量登上,在他的汽車和現場發現的血滴中,有辛普森的基因,也就是說,要證明他的手指是在去芝加哥之前,是在殺人現場割破的。 在一開始他接受律師盤問的時候,馮警官十分從容,問他收集證據的全過程,他回答得信心十足,看上去也沒有什麼漏洞。他實在是小看了名律師的細緻。實際上,當時取證的全過程都是有錄像的,這是警察局的工作錄像,根據憲法第六修正案,被告有權面對自己的全部證據,所以這些錄像在被告律師那裡都有一份拷貝。 在審理過程中,每當某一方提出,他們又找到一份新的證據的時候,都要把陪審團請出法庭,然後討論該項證據是否合法是否可以呈堂。然而被告是一定有權出席的。證據是不可以在法庭上搞突然襲擊,一下子突然拿出來的。所有的證據都必須按規定提前一段時間交到法庭,向對方公開這些證據以及證據所準備說明的問題。這樣,在決定呈堂之前,對方就有一段充分的準備時間,研究證據並進行反調查,尋找它的漏洞,考慮用何種策略在陪審團面前把這份證據駁倒。這既是原告和被告雙方都擁有的權利,也是公平審判的組成內容之一。如果沒有按規定的時間提前向法庭提交證據,就是犯規了,證據就會被法官拒絕呈堂。在這次審判中,辯方和檢方就有過證據交晚了而給作廢掉的情況。因此,所有的證據雙方是都有一份拷貝的。這也是律師們面對證人個個胸有成竹,可以提得出一大堆問題的原因。 我想,如果下一次這位馮警官如果還有出庭的機會的話,他非把這些錄像全看到能背出來不可,因為,後一段的聽證真是叫他無顏以對江東父老了。 對他的第一階段的聽證結束後,被告律師馬上就在法庭上放開了警察局取證的工作錄像。反正放出來的和當初馮警官的作證有多處不符。基本上都是技術細節問題,比如說,他曾經說,取證時是按操作規定作了戴橡皮手套等防污染措施,但在錄像裡卻不是這樣。再比如,他說某一重要證據是他自己親自收集,錄像裡卻是技術級別還不夠的助手在那裡操作。另外,取到的血樣沒有及時送檢,在高溫的車內放置過久無人看管等等。總之,此類問題一大堆。在法庭上嚐到自己信口開河苦果的馮,愁眉苦臉,與錄像裡的躊躇滿志,洋洋得意恰成鮮明對照。問題是被告律師並不滿足於把馮定位在一個“馬大哈”的形像上,他們直追馮的個人品質問題。他們要通過提問,使陪審團留下這樣的印象,馮前面第一階段的證詞,不是時日已久,記憶不清說錯了,也不是信口開河不負責任,而是有意撒謊,是有意掩蓋警察局草菅證據,甚至有可能偷換證據的真相。他們要讓陪審團明白,馮不僅是一個撒謊者,而且還可能是一個陰險的,居心叵測的,刻意掩蓋事實真相的傢伙。當不善的提問如洪水滔滔般湧來時,證人真是很難招架得住,有一度,馮看上去簡直是比被告還要像被告,用狼狽不堪來形容是絕對不過分的。 由於馮涉及的物證特別多,所以聽證的時間也特別長。經過好多天,當長長的作證過程終於過去的時候,馮又讓所有的人經歷了一個戲劇性的結尾。當他結束聽證,好歹離開證人席的時候,他走過檢察官的座席,非常尷尬地和檢察官握了一下手。這完全可以理解,他本來是檢方提供的證人,檢方當然對他寄予厚望,希望他作為一個負責取證的技術官員,至少能向法庭和陪審團提供有力的證詞,證明檢方向法庭提供的證據,取證過程是科學的而公正的,沒有被調包可能的,但是馮卻使他們大失所望。同時,正由於他接觸的證據特別多,一旦捅開這個漏洞,影響非同小可。作為一名犯罪方面的專業工作者,馮當然知道自己闖的禍不小。如今木已成舟,雙方握手道別的心情當然都很複雜,但是卻很好理解。讓人出乎意料之外的倒是馮和辯護律師的分別場面。 當馮尷尬地與檢察官握別,然後經過被告律師的席位時,卻出人意料地表情輕鬆並且熱情地與他們握手擁抱,場面之“感人”,成為當天辛普森案報導的最大熱點。但是在美國誰也說不上他是吃錯了什麼藥,才會對幾天來向他發動猛烈攻勢的敵手如此“言歡”。只有在這裡的一些東方人才認為“也可以理解”,也許他是有“不打不相識”的東方式邏輯,也許是表示“你們也是為了工作,不是對我有仇,我不怪罪你們”的東方式寬容。誰知道呢?但是,這樣一個場面,天知道會對陪審團造成什麼影響,這是所有的人真正關心的焦點。因為法庭上煞費苦心的一切,不就是為了給陪審團留下一個印象嗎? 接下來,有大量枯燥的基因化驗證據。這些證據誰懂都沒用,上了法庭,就是要陪審團能夠搞清楚並且相信。因此,除了展示證據之外,非常重要的一點是專家上法庭,向陪審團上基因課,向他們解釋什麼是基因,什麼是DNA,等等。 我是一直很相信科學證據的,這也是我一開始就覺得辛普森難以解脫的原因之一。就在審了一半的時候,我從電視裡看到一個幾年前發生的真實案例。這個案例讓我久久不能忘記。 那是一個普通的美國婦女,有一天,她發現自己的嬰兒突然急病,她送他去醫院,醫生檢查之後,宣布孩子是中毒,而且醫院化驗結果顯示嬰兒所吃進去的毒藥,是一種類似汽車冷卻液的東西。於是,醫院向警察局報了警。在美國如果是涉及到兒童的犯罪問題,是非常嚴重的。鑑於沒有其他人接觸過中毒的嬰兒,孩子又一直是這位母親在餵,這名婦女一下子擺脫不了乾系。孩子搶救過來之後,就被社會專門機構暫時收養,與父母隔離開,等候調查,每個星期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去看望。同時,對孩子中毒的事件展開調查,警察獲准在他們家裡進行搜查,在他們家的廚房吊櫃裡,確實發現了一個空的冷卻液的罐子。由於汽車的普及,在美國家家都有冷卻液,但是由於冷卻液有毒,一般確實不會放在廚房裡。這時,孩子的祖母,父親和母親都去暫時收養孩子的地方探望,孩子救過來以後,看上去十分健康,臨走前,孩子的母親單獨抱著孩子在接待室裡,門半掩著,孩子的祖母看到她用奶瓶給孩子餵了奶。 當他們回到家里以後,接到通知,孩子再一次以同樣的中毒症狀病危,最後搶救無效,孩子死了。這位婦女被地方檢察官以一級謀殺罪起訴入獄。入獄之後,在等候審判的時候,她發現自己又有了身孕。她始終否認自己有罪,可是除了她的丈夫,其他人都將信將疑。 在法庭上,最有力的證據是醫院的報告,證明最後化驗發現,臨死前,孩子的血液中總共還有約半湯勺的毒液。這位婦女有一名律師,他的辯護策略顯然不能使人信服。最後,她被判有罪,處以終生監禁。她不服判決,開始上訴。這時,她生下了第二個孩子。孩子一生下就和父親一起生活,過了不久,第二個孩子發生了同樣的中毒症狀。孩子的父母又憂又喜,儘管孩子又有問題,但是至少證明這和這位婦女無關。但是檢察官不同意以第二個孩子發生的情況否認前面的起訴。也許是什麼人為了救出那位母親,存心又給第二個孩子餵了冷卻液呢? 這時,她僱用了第二個律師。當時她自己經歷了漫長的災難之後,已經心灰意懶。律師在同意接下這個案子之前,也對她到底是否毒死自己的兒子吃不准。她又由於前一個律師辦案失敗,對律師失去信心。因此,一開始,他們之間的溝通並不好。但是當那名律師真正相信了她之後,全力以赴展開調查,最後他找了許多醫學專家,發現冷卻液在體內的半衰期是一個小時,也就是說,每過一個小時就會有一半被排出體外。這樣的話,根據那位婦女最後一次餵奶的時間,到孩子抽血化驗的時間間隔這樣計算,如果化驗時還能確定孩子體內有半湯勺冷卻液的話,他媽當初得給他一下子灌下去六加侖! 這份證明一出來,檢察官馬上把起訴給撤了。經過醫學專家對她的第二個孩子的反复鑑定,證實他們的孩子有一種非常罕見的遺傳疾病。發病的症狀就活像是中毒。而醫院的化驗室當初肯定是先入為主,馬虎從事了。至今,這名婦女還保留著對醫院化驗室起訴的權利。 這個案例至少使我了解到,一個看上去已經掌握了科學證據的案子,並不是意味著律師就沒有事情可做了,更不是意味著就不會再發生冤假錯案的可能。 在辛普森案審理期間,還發生了一起這樣的案子,一名二十多歲的婦女被控搶劫,由受害者作形象辨認確定是她。這類案件,受害者的指認,往往成為關鍵的證據。她本人不僅提供不出不在現場的證明,而且根本說不出事發的時候自己在什麼地方。她否認有罪,但是,最終還是被判有罪入獄。在她坐牢大概七個月左右的時候,真正的罪犯因其他案件被捕,同時供認了這樁搶劫。這時,大家才發現,這兩個婦女長得非常相像。 事實上,嫌疑犯表示認罪的情況是最皆大歡喜的。當然,也有一些罪犯雖然不認罪,但是卻明顯屬於“垂死掙扎”,比如,有大量證人目睹其犯罪,證據確鑿,當場人贓俱獲的。就像我在前面提到的,在紐約地鐵開槍濫射的那名黑人,他手持半自動步槍,在車廂的走道上邊走邊射,總共造成六人死亡,十九人受傷。他也是在法庭上宣布不認罪的。同時,他不要律師,要求為自己辯護。由於事情發生在擁擠的地鐵上,證人(包括受傷的倖存者)很多,這個牙買加移民卻在自我辯護中宣稱,所有的證人都是因為他是黑人而在陷害他。儘管他不否認槍是他的,但是他辯稱是別人從他手中拿走了槍,殺了人再把槍還給他的。他在法庭上也是西裝筆挺,侃侃而談,以奇怪的邏輯自比是聖徒受難,但是我相信當全體陪審團員一致通過,認定他的六項一級殺人罪“罪名成立”的時候,肯定不會有絲毫的心理負擔,也不會有任何人相信他是被冤枉的。 困難的是那些沒有證人親眼看到犯罪過程,嫌疑犯則堅決否認有罪。在這種情況下,要確認罪犯有時是非常困難的。你從剛才我提到的案例中可以看到,有時即使有證人,都會發生指認錯誤。有化驗報告,也有可能產生偏差。但是對於涉嫌的這一個公民,就很可能要為一個證據上的偏差而付出一生的自由作為代價。你必須理解這一點,在美國這樣一個把公民自由看得高於一切的國家,是沒有一個人願意看到這種情況發生的。一個無辜的人失去自由,是美國人認為最不可容忍的事情了。 當辛普森案冗長的作證階段把全美國都搞得失去耐心的時候,有一天,我和一群美國朋友在一起聊到正在進行的審判,大家開始取笑法官,取笑律師,拿這場審判開玩笑。後來,其中一個名叫戴爾希的白人女孩說,不管大家怎樣取笑這場審判,但是有一點是肯定的,如果到最後還是確定不了辛普森是否有罪,那麼,就會有兩種錯判的可能:一是他真的殺了人而被放掉,二是他沒殺人而被判了無期徒刑。在這兩種情況下,我寧可他是殺了人而被放掉了,也不願意看到他是有可能被冤枉的,卻待在牢裡。對於這一點,所有在場的人都表示同意。 我逐步理解了美國人對於這一類問題的原則,他們一般來說,對刑事案件的審判從來不持有完全“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的樂觀態度。他們相信會發生一些情況使大家都難以判別,在這種情況下,我驚訝地發現,他們的原則很簡單,就是“寧可放過一千,不可錯殺一個”! 因此,在法庭上,檢察官最重要的,是要提供“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在辛普森一案中,辛普森對於他和妮可的離異始終沒有想開,而且在他們分開之後,曾多次到妮可居住的地方,不僅發生爭吵,還情緒失控動手打過妮可,以至於有一次當他憤怒地沖向妮可住所的時候,妮可嚇得打報警電話。這一類電話都是有錄音的。這一錄音在法庭上曾一再播放。同時,妮可還在銀行租了一個保險櫃,裡面有她被辛普森毆打以後臉上帶傷的照片,還有一份遺囑,似乎也在暗示辛普森對她有生命威脅。再者,其他人,包括辯護律師在內,都提不出使人信服的有動機的其他任何嫌疑犯。 可是,這一切都還不是“超越合理的懷疑”的證據。包括出租車司機所提供的證詞等,也還不是“超越合理的懷疑”的證據。在作案現場沒有人證的情況下,真正有份量的,應該是那些現場的血液取樣DNA檢驗報告,以及血手套,血襪子等物證,但是提供物證的同時,檢察官必須向陪審團證明,取證是科學的,證人是可信的,是“超越合理的懷疑”的。 同時,辯方律師卻根本不必去證明什麼,辯方律師所必須作的事情,就是對證據提出懷疑,並且使陪審團對證據的可信度也發生懷疑,那麼,就勝利有望了。 在檢方證人非常漫長的作證過程中,辯方律師竭力使人們相信,檢方所提供的證據,有可能是警察栽贓的結果。說實話,我一開始是不相信這樣一個方向有可能走得通的。要讓陪審團相信這樣一個看上去很離譜,而且非常異乎尋常的假設,實在是太難了。在我看來,有幾個地方辯方律師使人感覺很勉強。比如,他們假設妮可有可能是被哥倫比亞販毒集團殺死的,因為妮可有吸毒的歷史,如果大量購買毒品又不能支付的話,犯毒集團是有謀殺此類客戶的情況。但是,這種謀殺一般都十分“專業”,不僅用槍,而且乾脆利落,從此案的現場看根本不像。更何況這只是猜測,沒有任何依據。另外就是他們對馮警官表現得過分的攻擊。他們還曾提出,辛普森在運動生涯中,身體受過傷,這些舊傷導致他根本不可能做到去刀奪兩命,可是辛普森在從球場上退役之後,偏偏不甘寂寞,拍攝了大量商業性的健身錄像帶。檢方馬上在法庭上放起了這些錄像,只見鏡頭前的辛普森體魄強健,動作自如,還不停地在開著玩笑,看得他自己和辯護律師都哭笑不得。 但是,有幾個地方他們顯然是成功的,首先是指出了取證過程的操作不規範,血樣保管有漏洞,提出辛普森被警察抽去作化驗的血少了一些(暗示有人利用了這份血樣去栽贓,給栽贓提供了現實可能性),還提出辛普森作案時間的疑問。另外,給陪審團留下深刻印象的一個場面,就是讓辛普森試戴在現場揀到的那雙血手套。儘管檢方此後調動了一切手段證明手套的本來的尺碼是合適的,只是有些縮水了,但是在法庭上,辛普森吃力地把兩隻大手硬撐進顯然偏小的手套,我相信這樣一個景像比任何說明給人留下的印像都更為強烈。 儘管如此,當檢方的證人紛紛作證完畢的時候,並沒有給人一種形勢明朗的感覺,也絲毫看不出辯方有絕對取勝的跡象。在美國,被告被警察掌握了一大堆證據,卻反過來指責警察是栽贓,這種情況畢竟還是罕見的。如果被告的律師不拿出點什麼絕招來的話,很難取信於陪審團。同時,形勢不明朗的狀態,對檢方也是一個不詳之兆,因為這說明檢方的證據仍處於被挑戰的過程之中。 在這一段時間裡,辛普森本人也盡了他最大的努力在外界爭取同情。他設立了一個免費的熱線電話,以收集尋找兇手的線索,以巨款懸賞捉拿兇手,同時他還在牢裡寫了一本書為自己辯解。從我的感覺,這些舉動收效甚微。人們依然將信將疑。 當時,在我周圍的美國人中間,很多人都傾向於認為辛普森也許是殺了人,大家的依據主要還是憑感覺,覺得除了他之外,實在找不到另外一個人有這樣說得過去的殺人動機和那麼多疑點。同時,他們也多數認為辛普森最後能夠“脫身”,因為他們都熟悉美國的司法制度,感覺檢方提供的證據沒有達到無可挑剔的程度。因此,作為這樣一個重大案件的定罪,很可能是不夠的。 今天就先寫到這裡。 祝 好! 林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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