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雜文隨筆 歷史深處的憂慮

第5章 第五封信

歷史深處的憂慮 林达 17641 2018-03-18
盧兄:你好! 收到你的來信很高興。你已經註意到,我在前面的信中,常常提到最高法院的裁決。美國的最高法院到底在執行憲法時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呢?這還要從美國的憲法所規定的政府結構談起。 你一定記得,美國的建國者對於建立龐大的國家機器始終是很有顧慮的,他們曾經在不能確定自己有能力把握它之前,寧可先選擇不要聯邦政府。美國人至今還在中學課本里,把前輩的這些矛盾告訴自己的年輕一代: “寫出美國憲法的那些人都經歷過反英戰爭,他們無法輕易忘記,一個大權在握的國王如何奪走了人民的權利。他們還記得那些稅法,和士兵們怎樣在沒有搜捕狀的情況下,就搜查他們的家。另一方面,他們已經發現,政府太弱,就會沒有法律和秩序。出於這些原因。他們對於新政府的建立給出一些很謹慎的思考,他們的這些思想在兩百年之後的今天,依然在指導我們。我們應該知道他們的這些思想”。這是一些什麼思想呢?它的關鍵就是分權。首先是從橫向把政府的權力切成兩個大的層次。也就是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權力分割開。當然,所有的國家都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兩層,沒有什麼稀罕的。但是在美國,這種分割是相當徹底的。也就是說,這些建立聯邦政府的人,他們一開始就沒打算大權獨攬,並且把這種思想以立法的形式在憲法上確立下來。有一點我想再強調一下,就是美國的執法非常認真,尤其是憲法,你會發現每一個字都是個頂個管用的。

結果,就造成了美國一開始就在各種政策上非常不統一的情況。它的形象因此也非常的不統一。比如在蓄奴的問題上,美國南方和北方很早開始就有著巨大的差異。美國的南方是傳統的農業州,奴隸一直是農業低技術勞動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北方以大工業為主,需要的是有技術的工人,經濟背景的不同,形成的觀念也不同。但是美國地方的高度自治,造成各行其事的情形。美國在廢除奴隸制之前,南方的奴隸就一直往北方逃亡,100多年前的美國南北戰爭之後,聯邦立法不准蓄奴,但是,南方各州還是有種族隔離的地方法,更是造成大量黑人湧向北方的工業城市,遠在民權法案取消種族隔離之前,黑人的民歌已經在唱著“甜蜜的家,芝加哥”。所以,當時的南北面貌是很不相同的。

總的來說,美國是地方自治權很大的一個國家。地方上的每一個官員都是當地的老百姓直接選上去的,和聯邦政府毫不相干。州一級,甚至市一級的政府和頭頭,從來不必顧忌或者考慮中央政府或者總統對自己印像如何。相反的,他們總是很擔心他們在選民中的形象怎麼樣,竭力要向他的選民表示,自己是顧及當地人的利益的。否則,下一屆他鐵定就選不上了。所以,在美國,中央和地方對著幹的情況是從來就有的,所有的人也認為這是正常現象,他們之間也一直就習慣處於不斷互相協調的狀況。 所以,在美國,有時會出現一些對於我們來看很奇怪的事情。比如說,加利弗尼亞州政府控告美國聯邦政府,要求巨額賠償。因為加州和墨西哥接界,從墨西哥天天都有大量非法移民跑進來,按照美國法律,不管是不是非法移民,有一些美國人認為是最基本的東西還是必須向他們免費提供的,比如緊急醫療救助和青少年義務教育。這樣,非法移民不僅為加州帶來很多問題,還增加了很大的經濟負擔。加州政府就理直氣壯地向法院控告聯邦政府沒有把邊界守好,因為守國境線是聯邦政府的事情。加州政府說,正是由於聯邦政府沒有把國境守住,才造成加州很多由非法移民問題造成的損失,因此,理所當然要聯邦政府賠償。

1964年,國會通過聯邦的民權法,禁止在全國任何地方實行種族隔離。南方幾個州非常惱怒,不僅因為當時的美國南方種族主義情緒還很強烈,而且,還因為州政府這一級認為,聯邦這一立法是在侵犯南方各州的自治,首先是阿拉巴馬州的州長帶頭衝出來不准黑人學生進入白人學校。結果,肯尼迪總統派國民兵護送黑人學生上學。在南方的喬治亞州,也是我前面說的幾個當年堅持種族隔離的州之一,州議會為了表示對於聯邦政府的鄙視,就在自己的州通過立法,把當年南北戰爭時南軍軍旗的圖案放到了州旗上,決定州旗的形式是他們的權力,聯邦政府也無權干涉。 30多年之後,美國南方也有了很大的變化,當年站在校門口阻擋黑人學生的阿拉巴馬州州長,已經垂垂老矣。他仍然記得出來為自己當年的行為向公眾道歉,儘管大家早已原諒了他。喬治亞州的首府亞特蘭大市已經有了黑人市長,這個城市也以它國際化的口號,得到了1996年的奧運會舉辦權。民主黨的州長米勒覺得,這樣一面歷史原因造成的州旗實在有損於這個州在世界上的形象,提出修改。但是,這一提議在當地引起了強烈的反應。南北戰爭之後,美國人始終在那裡反省。他們為這場內戰的發生而感受的痛苦似乎越來越大。事實上,當時的這場戰爭,解放黑奴也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原因,主要還是南方的要求更大的自治甚至分離。現在在美國,根本不可能有什麼人炫耀北軍的勝利,不論是南方還是北方,都首先認為,同胞之間的這場殺戳,是美國歷史上的一個悲劇,這是今天美國對於“內戰”這個問題的基本共識。在今天的美國南方,不論持什麼觀點的人,也都尊重他們的前輩為自己的家鄉和理想的獻身,在南方,你到處可以看到紀念死於戰爭的南軍戰士的紀念碑,在亞特蘭大著名的獨石山公園,巨大的獨石山上刻的就是南軍將領的浮雕。當米勒州長提出改旗的時候,反對的人很多,但是種族的問題已經沉澱在底層,人們提出的理由是,南軍軍旗是南方的歷史遺產的一部分,沒有什麼必要去改。最後,米勒州長自信寡不敵眾,自動取消了提議。至今,這面州旗依然在那裡飄揚。

今年聯合國成立50週年的慶祝活動,更是出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由於聯合國大廈位於紐約市,市長為全世界來參加慶祝活動的各國首腦舉行了一場音樂會。但是,在開場之前,紐約市長居然讓人把巴勒斯坦解放組織的領袖阿拉法特給“請”出劇場去了。多年來,由於在阿拉伯國家和以色列的衝突中,美國政府一直站在以色列的一方,因此,巴勒斯坦解放組織一直把美國當做敵對一方,他們的游擊活動也不乏放炸彈之類的暗殺活動,遇害的美國人也有不少。所以,西方世界在長期以來,一直是把阿拉法特和他的組織當做恐怖分子來看的。你知道,最近兩年的中東和平進程,不僅當事的雙方首腦在觀念和行動上都有了巨大的進步,雙雙獲得了諾貝爾和平獎,美國也成了促進和平的調解人。就在和平剛剛邁出第一步,一切關係都還不十分穩定的時候,大家當然都希望藉相聚的機會加深相互關係,至少不要再出什麼岔子。偏偏遇上個紐約市長“不信邪”。他說,我只知道阿拉法特是恐怖分子,殺了不少美國人,我這裡的音樂會就是對他不歡迎。結果,就真的把他給“請”出去了。

對此,美國聯邦政府搞外交的和總統克林頓真是氣的七竅冒煙。但是,找了半天,就是找不到任何依據可以對這位市長進行懲罰,他這樣做並不違法。這是紐約市舉行的音樂會,市長是主人,是在他管的地盤內,就連克林頓總統都是被邀請的客人。當然在這裡是市長說了算。克林頓除了代表自己去道歉,他甚至都不能說他要代表紐約市道歉,因為他根本代表不了紐約市,他沒有這個權。 美國除了權力的橫向分割,憲法還把國家政府的權力從豎向切成三條。這是你早就知道的“三權分立”,也就是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絕對獨立。你知道,孟德斯鳩對三權分立有過系統的論述。美國在實行三權分立的時候,做得特別徹底。憲法的這樣一種設計,就是為了防止其中某一分支的權力過大。因此,總是使得每一個分支的行動都必須受到其它分支的檢驗。比如說,國會作為立法機構通過了一個法案,總統作為行政機構可以表示不同意,並且行使他的否決權,國會如果堅持,就必須達到三分之二的票數才能立這個法。相反,總統提出的法案,也必須經過國會的投票,國會可以通過,也可以反對。而作為司法部分的最高法院,有權對總統和國會提出的任何法案進行審查,然後,它不僅有對法案的解釋權,而且,有宣布這些法案是否違反憲法的權力。但是,最高法院本身又沒有提出法案和立法的權力。這三個權力分支機構的這種狀態,就是權力的平衡和製約。

以上談到的是主要的製約方式,實際上還有許多其它的製約。比如美國國會就有權在充足理由的前提下,彈劾總統和大法官。沒有一個人是選上就可以吃上定心丸的,就是在任期內,也不是一定保險的,國會議員也是一樣。國會有專門設立的道德委員會。今年,美國國會的聯邦預算委員會主席就因為性醜聞,受到道德委員會的追查,最後被迫辭職的。總統的一舉一動也在民眾的監督之下。克林頓總統有一隻叫“襪子”的貓,這只“第一貓”受到許多美國人的喜愛,就有大量的人給“襪子”寫信。美國總統由於是全民直選出來的,所以,歷屆總統都很注意和普通民眾的關係。 “襪子”當然最好是能給喜歡它的人寫回信。由於回信的任務實在太重,白宮就專門有一個人是為“襪子”寫回信的。結果,白宮這一舉動馬上受到了譴責,說“襪子”是總統家的私貓,怎麼可以讓一個拿納稅人的錢的公職人員為他回信。國會議員對於所有重大問題的立場,更是在美國民眾的監督之下。美國國會的聽證,除了一些外交國防秘密之外,一般都是公開的。而且,它對於各種問題的投票情況也是公開的。就是每一個議員對各種議題,投的是讚成票還是反對票,都不能瞞著他的選民。國會議員們在國會發表的講話,法律規定美國老百姓都有權向國會索取。另外,整個聽證過程都由一個專門的電視頻道現場轉播。我們剛來的時候,發現這個頻道很奇怪,常常在很晚的時候還在播國會聽證,由於已是下班時間,國會議員們也都下班了,除了主持人和書記員幾乎沒有什麼人聽,一個議會大廳裡空空蕩蕩的,那發言的議員照樣在那裡滔滔不絕。這是因為重大議題排滿了白天的議事日程,如果議員對各類問題還有意見要發表,就只能排在晚上。但是,他並不是在白說,除了有記錄在案,他的選民也可以在電視裡知道他的態度。

當然,聽起來是很理想化的藍圖,在要付諸實行的時候也不是一帆風順的。就說美國在討論憲法的時候,就遇到怎樣確定各州代表的人數問題。在國會中代表一個州的議員的多寡,當然直接影響到投票爭取該州利益的成敗。在美國,當時大州和小州人數相差很大,如果按照人口比例決定議員的人數,小州的利益得不到體現;如果平均分攤,每州不論人數多寡都是一樣的名額,大州又覺得吃虧了。一開始也是爭執不休,最後他們終於達到妥協,同意美國的國會採取這樣一種形式:它的眾議院以人口比例確定議員的數量,而它的參議院則不論州的大小,每州兩名議員,以確認小州的利益也有保障。達成這樣的妥協是很不容易的,美國歷史把它稱為“偉大的妥協”。 在人類歷史上,人們很習慣把一種勝利冠以“偉大”,卻很少把一個妥協加上這樣的形容詞,但是美國人真是非常感激他們前輩的這一次妥協,這種妥協是需要高度的理性精神,智慧和道德力量的。他們達成妥協,才有了美國憲法和實行憲法的可能性,你不能不稱它是一個了不起的歷史進步。這樣的進步正是從妥協開始的。真正的歷史進步往往始於妥協,如果互不妥協,可以使歷史也隨之一起僵持很多年。如果一方以強力壓服另一方,從長遠的歷史角度來看,未必就是一種真正的歷史進步。

美國憲法的文本,200多年來沒有作過一字修改,它的基本內容非常穩定。它所增加的內容都是以“修正案”的形式補充進去的,權利法案就是整個憲法修正案的前十條。對於修正案的增加美國國會也非常謹慎。從1789年以來,儘管曾經有三千多條修正案被提出,但是,至今為止,美國國會只通過了26條憲法修正案。 如果你要真正了解美國,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理解美國是個非常鬆散的國家。你有時候會發現它有許多相互矛盾提法和做法,這是因為它分權的結果。當初建立這個制度的人,就是要達到這樣一個“沒有一個人可以自己說了算”的效果。美國人大概除了保護憲法是一致的,別的幾乎沒有什麼目標是一致的。所以在外交上,美國也常常表現得變化和矛盾,因為美國的民眾在變化,總統和國會也常有不同意見。美國國會要通過什麼決議,總統是根本管不了的。

美國總統自己也經常必鬚髮出一些“言不由衷”的表態。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在很多情況下,他必須說一些美國民眾認為他必須“表態”的話,否則他就太得罪選民,這是很危險的。比如說,你知道有一個美國青少年在新加坡探親時違法,被當地法院判“打屁股”。了解下來這種刑罰出手很重,會留下終生不退的傷痕,受刑時也很痛苦。由於這個闖了禍的傢伙還不是成年人,這種判決對於美國文化也實在太離譜,因此,有大量的美國人對這種判決不能接受。於是克林頓總統也因此向新加坡政府提出改變判決的要求。當時,我問我的好朋友邁克是什麼看法,他聰明的眼睛裡露出笑意,反問道,“林達,你如果在美國犯了罪,美國法律會因為你是一個外國人而對你另眼相看嗎?”我說這當然不會。 “那麼,我們的總統憑什麼要新加坡法律對一個美國人區別對待呢?”這個邏輯是很簡單,那麼,是克林頓總統不懂這個道理嗎?你可別忘了,他是律師出身。可是他自己再怎麼想都沒用,他只能去表這個態,別無選擇,他必須在選民面前交代得過去。

在美國,總統是總統,國會是國會,總統不邀請,國會的議長也不能自己就跑到白宮去。總統接受國會邀請去國會大廈發表一場演說,也是難得發生的事情。總統有總統的意見,國會有國會的意見,總統四年選一次,眾議員兩年選一次,參議員六年選一次,輪著大換班。不同的總統有不同的意見,不同組合的國會也有不同的意見,不要說什麼對外政策,對內一個預算方案談不攏,政府照樣關門。 相信今年美國的“政府關門”,你也一定馬上就知道了。因為它的駐外使館和領事館全都不發簽證了。政府是一個執行機構,它的運作需要錢。但是,支出的預算方案,也要經過上面提到的這樣一個互相制約的批准程序。如果總統不同意國會的預算,國會也不同意總統的白宮提出的預算,麻煩就開始了。如果國會能以三分之二的票數強行通過,總統也只好按著國會預算用錢,可是這一次,國會又無法弄到三分之二的讚成票,於是就造成了僵持。僵持階段政府拿不到錢,於是,除了萬分必要的政府機構之外,其餘的就都關掉了。關門時期剛好遇上聖誕節,白宮的聖誕樹,國家不管付電費了,總統得用自己的薪水來照管這棵“天下第一樹”。不管這對於另一個國家看起來是多麼荒唐的事情,對於美國就是在正常範圍之內,當任的總統再要面子也沒有辦法。問題是,這種狀態別人不習慣,美國人自己卻已經很習慣了,完全一副“飽經風霜”,“處變不驚”的樣子。 200多年就是這麼過來的,誰也不當一回事。美國人從來不擔心他們的總統和國會意見不一致會出什麼亂子,相反,如果總統和國會的意見一直都沒有分歧,美國人可就要不放心了。但是美國的這種情況一旦反映到對外打交道上面,弄不好就亂套了。人家的抗議都頂上門來了,美國人還搞不懂關鍵問題是出在什麼地方。 說起美國政府關門,還有一個有意思的小插曲。電視台在政府關門的時候採訪了一些美國小朋友,問他們對政府關門有什麼看法,一個小孩子很自然地就說,他們(指總統和議員們)拿了工資卻做不好工作,應該把他們給解雇了。一副理所當然的“小主人”的態度,這就是美國的基本教育。 剛來的時候,我也不大相信,美國國會真的不聽總統的嗎?看得多了,也就不大驚小怪了。更何況,除了以上權力的分散之外,美國還有很多獨立的力量。美國是個私有製的國家,國家是沒有任何掙錢的企業和公司之類的東西的。社會上大量的自己作主的企業家就是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除了國會通過確立為敵國的國家,對於其他國家,美國政府根本不可能去暗定一個政策,對他們進行圍堵,原因很簡單,美國政府根本無權限制它的商人們跑到這些國家去投資和展開貿易。另外,美國社會還有代表各種利益集團的社會組織,比如說,代表老人的,代表少數族裔的,代表婦女的,代表醫生的,代表工人的,……等等,等等。他們都在權利法案的保護下合法存在,他們也形成對於政府的製約力量,總統是一個也惹不起的。同時各種社會力量本身也在達到一種制約和平衡的效果。因此,美國不是一個自上而下的系統,它是平面撒開的。乍一看挺亂的,可是正因為他們都已經長期共存,而且互相制約,所以,反而建立了一種特殊的“秩序”。在建國後的兩百多年來,儘管移民浪潮越演越烈,美國幾乎成了世界的人口流動中心,但是,在你我想像中它應該是混亂不堪的時候,實際上卻表現得十分有序,這和一個穩定的國家結構應該是分不開的。 美國的最高法院又是什麼樣的呢?法院的最高原則是司法獨立,它誰也不靠,誰也不幫,誰也不聽,可以說是高高在上。最高法院的組成是九名大法官。這九名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國會批准任命的,並且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終身製的。也許你會問了,既然大法官是總統任命的,那麼,他們是不是就會偏向總統了呢?問題就在於,雖然大法官是不變的,但是總統是一直在換的,他的任期是四年,最多只能連任兩期。有很多美國總統在他們短短的四年裡,根本沒有大法官退休,也就根本沒有機會去任命一個他“喜歡”的大法官。美國歷史上著名的羅斯福總統曾經苦於當時的最高法院太保守而想在自己任期內多任命兩個大法官,但是,又沒有那麼多退休的,於是他就提出,把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數,從9名增加到12名。結果沒有“得逞”,至今為止,大法官還是9名。總統要是犯了法,事情鬧到最高法院的話,總統的威風就一點兒也沒有了。當年尼克松因為手下人目無法紀而惹上水門案的麻煩,他原以為自己是逃得過的,事情到了最高法院他還想違法掩蓋,越掩蓋越露出馬腳,最後只得自動下台。有一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多年後還在說,他此生最大的遺憾是沒有把尼克松送進監獄。最近,克林頓總統的“白水案”在國會鬧得紛紛揚揚。國會的獨立調查委員會要總統交出有關文件,總統不願意。這事兒眼看著就要鬧到最高法院,報紙上說,白水案越來越像水門案了。可見到今天為止,總統還沒有和最高法院勾結的可能。 即使總統提名,候選的大法官也必須在各方面完全經得起檢驗。比如第一個黑人大法官托馬斯,就在被提名後受到“性騷擾”的指控,經歷了漫長的國會聽證,最後由國會投票,以多數票通過判定他是清白的,才得以上任。上任之後的大法官,也必須在各方面“行得正,立得直”,否則這個“終身”職位也是有可能保不住的。這種“行得正,立得直”,並不僅僅是指他必須遵從一定的道德規範,更重要的是對他的法律水平和公正性的要求。 我前面已經說過,大法官們所代表的最高法院,是沒有提出法案和通過立法的權力的。但是,他們有對美國法律的解釋權,尤其是對憲法的解釋權。正因為解釋權在他們手上,因此,宣布一項法案或者一項地方法院的判決是否違反憲法的權力,也在他們手上。判決是在這9名大法官中通過投票決定的,但是,所有的大法官,包括對某一項判決持反對意見的在內,都要對自己經手的每一個法案或是案子寫下一段評語,這些評語都是作為歷史文件存檔的。因此,查看這些大法官的評語,不僅可以了解美國的歷史案件,還可以看出美國對於憲法的認知進步。 每次看這些美國大法官的評語,你都可以看到思想,智慧和理性的力量。你可以看到,在不同的歷史階段,美國的大法官們也受到不同的歷史局限,但是,在他們可能做到的範圍內,他們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去作理性的思考。這不僅僅是因為他們自己的聲譽前程都在其中,他們更考慮到,他們常常就是確立美國社會“遊戲規則”的人,不論對錯,在一個判例被推翻之前,這個判例就是很長一段時期裡,美國人必須遵從的“遊戲規則”。美國這個國家,你會在表像上看到它非常五光十色,非常感性。但是在它的根子上,你卻可以發現,正是一種高度的理性在統治和管理這個國家。同時,政治的公開化也使它基本上已經脫離了“計謀”取勝的道路。 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決定了美國的政治公開化以及對政府權力的製約,這就是新聞監督。我們也發現,美國的言論自由重點,並不是一個人能夠在朋友面前,在會議上,甚至站在大街上直述觀點而受到保護,也不是他可以放心地在日記書信裡寫下自己的真實感想,而是可以在公開的出版物上表達自己的意見,這就是進一步的新聞出版自由。它的關鍵就是免預檢制度。這使我又想起了奧克拉荷馬爆炸案的一個小插曲。 美國的新聞效率在這件爆炸案中可見一斑。爆炸發生時,一個電台的女記者正巧有事來到出事地點附近。她剛停下車就听到一聲巨響,隨即看到前面不遠的一個教堂整個玻璃窗飛了出來,碎玻璃象雨點般撒了她一車頂。她的第一個反應就是:天哪!這教堂的煤氣罐炸了。可是當她鑽出車子,才發現稍遠一些的聯邦大樓正冒著大火濃煙。她立即意識到這才是真正的爆炸源。新聞記者的職業敏感使她立即衝回汽車操起她的移動電話,一邊向出事地點跑去,一邊向電台大叫:“讓我播音!讓我播音!”電台也不問青紅皂白,也不請示匯報研究討論,當下就中斷正常播音,轉而接上了這位女記者的移動電話,播出她的現場報導。那麼,她還不知道出了什麼事兒,怎麼報呢?很簡單,她就是見到什麼報什麼。她先告訴大家她看到的聯邦大樓烈火濃煙,然後隨著她逐步接近現場,她報導傷亡,救護,採訪目擊者。也就是事件發生的同時,非常詳盡的報到就同步在電台播出去了。我當時聽了這一段,真是很佩服這個女記者的新聞素質。靜下心來一想,說實在的,若是沒有電台裡值班的那位當機立斷給她接上,她不也是徒有“素質”嗎?可是那值班的怎麼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能給接呢?這就是美國的新聞免預檢制度所起的作用。在美國的廣播電視裡,只有一種類似預檢和限制的規定,那就是“5秒滯後”。這是怎麼回事呢?我們在這裡看電視和聽廣播的時候,有時會聽到“笛”的一聲,中斷數秒,這是因為我們在聽的時候,都比實際播出晚了5秒鐘。這5秒鐘時間,就是留給預檢的。那“笛”的一聲,就是預檢的人發現了問題,中斷廣播,把那句不能播的話給“限制”下去了。說來挺好玩的,因為儘管大家沒聽到給抹掉了的那句話,但是誰都知道那是什麼。因為那個守在那裡做預檢的人,他只有抹去一句話的權力。你一定挺好奇吧?那是什麼話呢?實際上很簡單,那是一句大家知道的髒話。 說到這5秒滯後的預檢限制,它並不是一條法律,它是管理廣播和電視的聯邦通訊委員會的一條規定。這條規定的時間並不長,而且是源於在中國大家都知道的美國著名歌星瑪當娜。誰都知道,她是個出奇至勝,語不驚人誓不休的傢伙。她在接受一次現場直播的採訪時,那句著名的髒話一串串地從她嘴裡滾滾而出,讓大家覺得忍無可忍。於是,才產生了這個“五秒滯後”。不過,我還是要補充一下,在美國,“忍無可忍”,永遠只可能是一個提案的動因,而絕不可能成為一個提案成立的依據。就像我上次所講的“三K黨”故事,黑人和三K黨之間,他們相互都感到無法容忍,這可能成為他們提出禁止對方言論的動因,但是,並不意味著這一提案因此就能成立。 言論自由是一個人說的權利,但是有一條,就是你不能強迫別人聽,也就是說,你不能侵犯別人。因此,在美國的電影裡,在電視播放的錄像帶裡,是可以有髒話的,例如我們在美國看到的一批著名的描寫越南戰爭的電影,為了表現當時戰場上士兵狀況的真實,裡面髒話出現的頻率很高。片頭上對於有冒犯,暴力等等情況按規定都有預告,如果你不願意看的話,你可以選擇不看。就像三K黨的節目,討厭他的人有權利不看這個頻道,這就不能構成侵犯。但是,收看和收聽現場直播的節目,人們實在無法預料和防止瑪當娜們連篇的髒話侵犯,因此,有了最近被普遍接受的“5秒滯後”規定。 新聞的免預檢免限制在美國的歷史很長。一般來說,朝野雙方在很早就已經達到共識。所以,由民間控告官方新聞限制這方面的官司很少,但是,一旦發生官方要求限制新聞的案件,總是足以引起震動的大案。下面再舉個有意思的例子,你肯定會感到驚奇。我有時候真的覺得這個國家不可思議,它的人種的紛雜,內容的豐富,使你感覺它是一本永遠讀不完的書,它常會意外地送你一份驚奇,你在這裡可能因為種種原因感到失望,但是絕不會是因為單調。 那是大致15年以前,有個叫哈瓦德.莫藍的美國人寫了一篇文章,一開頭就很吸引人。 “你即將獲知的是一個秘密---一個由美國和另外四個氫彈製造國高度保守的秘密。” “我只是通過閱讀和提問就發現了這個秘密,沒有利用任何保密材料……” “我幹嗎不告訴你呢?……別怕,我並不是打算幫你去造一顆氫彈。你還遠遠沒有這個能力,除非你掌握著一個中等國家的政府。” “也不是因為我希望印度,以色列,或者南非,巴基斯坦從我這裡可以更快地得到氫彈,儘管這些資料是對他們是有用的……” “我說出這個秘密,是為了盡可能有力地建立一個基本觀點:在原子時代,保守秘密本身就是在製造一種政治氣氛,這種氣氛有助於使那些可怕武器的生產受到保護,並且變得永久化。尤其是保守那些被少數專家指為禁區的權威秘密,更是如此。” 這可不是一個玩笑。文章的作者是一個反核積極分子,這篇名為“氫彈秘密”的文章,是準備在一個叫“進步”的雜誌上發表的,計劃中是作為該刊1979年4月號的封面故事。這是一份在華盛頓州的麥迪遜市發行的月刊。它創刊於1909年,它的創始人當過華盛頓州州長,國會議員,並且還代表“進步黨”競選過總統。該報在全美的發行量約三,四千份。它的宗旨是:反對軍國主義和戰爭,強調公民權利和公民自由,強調保護環境,質疑龐大集團的所作所為。 一年前,他們換了個執行編輯,這人以前是編“原子科學家簡報”的,在這裡上任之後就出了個新招,他打算在採訪全國的核工廠的基礎上,發表一系列有關核武器工業的文章。他已經發了類似“最善良的人在造原子彈”這樣的文章。在他的研究工作中,遇到了瓦德.莫藍。 瓦德.莫藍的家鄉臨近世界著名的美國核物理基地---橡樹嶺。這個地名在中國的物理系大學生中是絕對不陌生的。他說,在別的地方,孩子們也許會問:你這麼聰明,怎麼沒發財啊?在他的家鄉,孩子們就會問:你這麼聰明,怎麼沒去當個核物理學家?橡樹嶺雲集了世界一流的核物理科學家,如果這是在中國,也許有很多人,會因為自己的家鄉是世界著名的科學基地而自豪,但是瓦德.莫蘭卻只覺得是核陰影在籠罩著他的家鄉。在美國,反核的情緒越來越強烈,持有這一類觀點的人非常多。尤其是在新一代的美國年輕人中間,你很難找到一個為自己國家所擁有的最先進核武器和核威力感到自豪的。 瓦德.莫藍在讀大學的時候選修過不少物理方面的課程,但是他放棄了當物理學家的念頭。他參加空軍,開著運輸機飛行在美越之間。在此期間,他有機會看到了氫彈,它只不過六到八英尺長,一英尺半的直徑,這麼小的摸樣,卻有一千倍於廣島原子彈的威力,這個概念使他深感可怕。他想:這玩意兒可是很容易被誤用濫用的。他又想起了自己小時候對氫彈的興趣。他不僅要知道這國家幹嗎要造這玩意兒,還想知道是怎麼造出來的。知其然,必須知其所以然,這是他的思維習慣。所以,當他參加反核活動的同時,他很自然地把精力都投入了研究核技術之中。 他和“進步”雜誌一拍即合是很自然的,他們都質疑政府對核技術保密的合理合法性。他們認為保密的目的,只是為了把美國人民排除在對核武器的討論之外。所以,他揭開核秘密的行程就這樣開始了。從他探索的整個過程來看,一方面,當然,他是個很聰明的傢伙;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美國對於這方面的工廠,設施等等的保密,實際上是漏洞非常多的。不管怎麼說,他越來越接近了關鍵的概念。最終,據他所說,他發現這早已不是什麼秘密。任何一個人,只要具備基本的物理知識,再加上時間和堅持,都可以找到氫彈的秘密。 瓦德.莫藍堅持說,他所有的材料來自公開發表的資料,以及他和一些原子能工作者的談話,他只是自己動腦筋把所有的材料拼湊起來,破了這個迷。他還認為,他所介紹的氫彈製造原理根本不會帶來什麼威脅:“這距離畫出一張氫彈藍圖來還有很遠呢。”再說,大多數國家不論財力或技術力量,都還不到造氫彈的水平。最後,他還解釋,他所介紹的東西早已散見在各種公開讀物上,他所做的事,只不過是把它們拼湊在一起。 在文章發表之前,一個警惕的教授把它送到了美國能源部。當時能源部負責防禦計劃的付部長是塞威爾,核武器保密就歸他管。這是他第一次從“外面”拿到這樣的氫彈資料。他拿給有關當局的最高層領導看了之後,他們一致認為,不僅文章中的一些資料是應該保密的,那份雜誌的發行也是有害的。他們把這事兒轉到了司法部,要求他們把“進步”給停了。 司法部一听就頭皮發麻了,他們當然知道,這種事在美國可是麻煩大了:在憲法第一修正案之下,政府怎麼能就說“停”就“停了”一份新聞刊物呢?我前面就說過了,這個國家,除了憲法,誰說了也不算。更何況,你一定也記得,為了紐約時報要發表美國五角大樓的越南戰爭秘密文件,前幾年剛打過一場官司。由於輸了這場官司,一些政府官員至今還覺得灰頭土臉,十分窩囊。 對於新聞制度,尋找以前的案例的話,你可以找到一些對已經發表的不當新聞的懲罰規則。但是,對於美國人來講,憲法第一修正案對新聞制度最根本的一點,就是預先不能限制。可是,如今是事關比原子彈還要命的氫彈,是一個誰也沒有遇到過的新問題。司法部長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壓力,只有硬著頭皮上。這個案件已經把美國的言論自由問題推向了核時代。一開始,“進步”雜誌的編輯就知道情況不妙,政府已經全力以赴,一個小小雜誌,力量對比相差太懸殊了。 1979年3月2日,美國能源部副部長塞威爾領著能源部和司法部的官員,來到了“進步”雜誌社。編輯堅持說,文章的來源是公開的讀物。他們要知道,這篇文章到底哪部分應該保密?塞威爾說,回答你這個問題的答案都是保密的。但是能源部提出可以幫他們重寫,然後再讓他們發表。考慮了幾天之後,他們通過律師回答,他們不打算修改,他們有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護的權利,有權按原樣發表。 三百年前,這裡的新聞預檢制已經被廢除了。憲法第一修正案起草出來之後,有過關於新聞自由和侵犯隱私權之間的爭論,但是,有關禁止預檢卻很少有人提出過疑議,所以這類的官司也很少,最高法院判決的第一個此類重要案子是在1931年的“尼爾案件”,最高法院在該案中指出:“(新聞自由)的主要意圖就是防止對出版物的預先限制。”也就是說,即使是對於濫用新聞出版自由的人,也只能在事後,即出版之後適當懲罰,而不能預先阻止他出版。在1964年的沙利文案中,最高法院又作出了深刻承諾:“公眾辯論的發行應該是無禁區的,堅定蓬勃的,以及完全開放的。”有關新聞和國家安全,美國的開國者之一,托馬斯.杰弗遜認為:“最終的安全是在新聞自由之中。”我想,他的意思是說,當一切都是公開的,一切都在全民的監督之下,就不再有陰謀,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腐敗,可能發生的錯誤決策將會儘早地被糾正,這樣的國家,它的安全才是有保證的。這樣的觀點,在美國很早就被大家所接受。但是,杰弗遜的時代還沒有氫彈。 因此,“進步”雜誌案作為一個前所未有的“核時代案件”,它不僅是在向第一修正案的基本信念挑戰,而且,還提出了這樣的問題:新聞界在決定公眾辯論所採取的形式時,是否也是“無禁區”的。 “進步”的編輯克諾爾對這樣的問題是一個持絕對肯定觀點的人。有人問他,如果有個喝醉了的海軍官員,把他第二天要出發攻打黎巴嫩的保密消息講給你聽了,你也發表嗎?他回答說,政府如果不向國會宣布就打算去參與戰爭,我當然要發表。另一個問題,如果你知道一個美國在國外的情報人員的名字,你也發表嗎?他說,那得看他在幹什麼了,如果這傢伙以美國的名義,用著納稅人的錢,卻在人家那裡挖民主的牆腳,我當然要讓每一個人都知道。那麼,如果這將危及他的生命呢?克諾爾回答說,這是他的工作,情報人員當然有被人家殺了的思想準備,這就和工傷的性質是一樣的。 問題的關鍵不在於某一個編輯想發什麼和不想什麼消息,也不在於應該和不應該發什麼消息,關鍵在於,他認為發表的決定權應該在他的手裡,而不是在美國政府手裡。美國最高法院的多數大法官,一直不同意這種絕對主義的觀點,主要的疑點就是國家安全。但是,他們似乎也只是提出這個兩難問題,並沒有能夠解決。 正因為新聞自由的主要原則在美國深入人心,所以,我提到過,政府和新聞界之間的官司很少。從前面提到的1931年“尼爾案件”到這個“進步”雜誌案之間,美國政府與新聞界只打過四場官司。美國政府也在盡量避免這種事情,但是,一旦出現這樣的罕見情況,也就是說,到了美國政府迫不得已非要去惹這個麻煩不可的時候,案子總是十分急迫,法律程序的通過也比一般情況要快得多,也就常常會留下一大堆值得爭議的問題。 我們前面已經提到過“五角大樓”案件,這是由於“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要公佈一批有關美國捲入越戰的五角大樓秘密文件而發生的。在這個案件中,短短的幾星期裡,各級法院就產生了種種不同意見。一個首席法官甚至由於進程過快而拒絕對案件引起的一些問題作出判斷。最後,法院是以6票比3票的結果,反對美國政府限制這兩家報紙發表這些秘密文件。這是對這個具體案件的判決,並不能解決所有的有關國家安全與新聞自由關係的問題。參照這個案件,也不能使“進步”雜誌案的答案就更清楚。 在“五角大樓”案中,有兩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提出,他們認為,在如下情況下,也許政府可以以國家安全為由,預先限制新聞發表,即政府必須證明“這種發表將無可避免地,直接地,立刻地導致危害,這種危害必須類似威脅已經發航的運輸船的安全。”可是,誰又能說得上,對於熱核武器該怎麼定義"直接和立刻"的危害呢?說到底,以往的規則都無法解決核時代的案件。 另一方面,“進步”雜誌則辯稱,在科學的領域,哪怕是熱核科學的領域,所謂國家安全與新聞自由的“兩難問題”更為簡單。他們認為,整個舊的安全概念在此領域都行不通。他們引用了愛因斯坦的一段話:“通過原子能的釋放,我們這一代給這個世界帶來了自人類歷史發明火以來最具變革性的力量。這個宇宙的基本能量,已經不再適合可以被拋棄的狹窄民族主義的概念。因為,現在已經談不上保密,也談不上防衛了。這一切都已經無法控制,除非能夠喚醒人類的良知和堅韌。” “進步”雜誌還找了一些權威的核科學家支持他們。不少專家並不同意他們發表文章的理由,他們覺得討論核武器的倫理問題,並不一定要提供製造它的技術資料,甚至他們也看不上瓦德.莫藍的科學知識,他們之所以支持雜誌社,是因為覺得文章的內容已經算不上是秘密,發表並不會有什麼害處。 但是,美國政府出動了國務院,能源部,防衛部和主要的核武器設計實驗室的專家,他們宣布,如果該文章出版,“會有損美國的安全,會幫助外國發展熱核武器,會增加熱核戰爭的危險。”儘管美國政府上一次打輸了“五角大樓”的官司。但是他們覺得,這一次可不是上一次,他們手裡還有一個絕招---在1954年,美國國會曾經通過了一個“原子能條例”。這是處理非正常情況的非常規條例,是美國極少幾個特別授權美國政府可以進行新聞預禁的法規之一。 該條例規定,美國政府可以起訴並要求法院禁止任何人揭示“限定資料”。 “限定資料”包括核武器的設計,工廠,設備,或特殊核材料的生產……。但是,不包括已經解密和已經被劃出“限定”範圍的資料。美國政府宣稱,這種資料生來就是保密的。不管是一個政府僱員從實驗室得到,還是一個公民作在自己家裡想出來的,不論是設計,公式,還是一個念頭,只要一產生,就是保密的。所以,哪怕瓦德.莫藍拿出證據,他百分之一百的資料都是從公開出版物上抄下來的,但是,只要他把它們湊在一起,結果就是保密的,除非美國政府同意宣布這不是秘密。該條例還有犯罪處罰規定。在當時,揭示“限定資料”的處罰,是一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十年以下監禁,也可以同時併罰。 這案件一旦歸到“原子能條例”下面,就成了一個暗箱。瓦德.莫藍的辯護人在保密的擋箭牌下,不能知道有關此案的幾乎一切信息。被告也無法回答面前的一大堆問題。任何試圖被引進法庭的證據,都有一個保密的陷阱等在那裡。例如,瓦德.莫藍為了證明自己的資料來自公開讀物,他拿來一本自己的大學教科書,政府說,他在教科書上劃的線必須擦掉才可以拿出來,儘管這些線只是他讀大學準備考試時劃的。他又拿出一些雜誌文章,一個記者後來報導說,他拿出來東西的都被司法部宣稱是秘密的,指出文章哪一部分是秘密的行為本身,是秘密的;爭論它是不是秘密的爭論,是秘密的;法庭對於這些秘密的看法,也是秘密的。這裡有件很有趣的事情。新聞檢查制度這個字眼,在美國是份量很重的,或者說,是很難聽的,所以當“進步”雜誌社在法庭上指責美國政府是新聞預禁的時候,政府的一些人提出抗議,他們說,他們的律師說的,這不是“檢查”,這只能稱作是"刪除"。 “進步”的編輯克諾爾就說,你就是把它叫做香蕉奶油甜點心我都不在乎,可是它還是新聞檢查制度。 正是意識到這一點,該案的法官心情很不輕鬆。他寫道:“如果發出一張初步的強制令,據本庭所知,這將是這個國家歷史上,用新聞檢查制度禁止出版的第一個實例。這種聲名狼藉的事情是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1979年3月26日,法官發表了他的看法。首先他指出,這個案子與“五角大樓案”不同,後者只是國家行政部門站在自己的立場上企圖阻止新聞發布,而這個案子,有國會已經通過的“原子能條例”授權禁止。他認為,這個在憲法第一修正案之下的條例是清楚的,範圍是適度的。再說,相比之下,“五角大樓案”只牽涉到3至20年以前的“歷史資料”,這個案子則不同。最後,他主要是注意到了這個案子的巨大風險。他說,也許,從長久的意義來說,不自由,勿寧死。但是從眼前看,我們只有在擁有活下去的自由這個前提下,才有可能享受到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新聞自由等等。也就是說,把氫彈秘密“放出去”之後,沒準大家連活得成活不成都成了問題。他寫道,“如果作出一個反對美國的裁定,這一錯誤將為我們所有的人鋪平通向熱核毀滅的道路。在這個案子裡,我們生的權利受到威脅,出版的權利變得可以商榷。”法官“遺憾”地簽下了這份預禁令。 這個案子是不是很有意思?我想,這個法官的判決是很能理解的,誰敢冒這樣的風險呢?但是這個案子裡確實暴露出許多很耐琢磨的問題。例如,在這個“進步”雜誌案中所出現的“暗箱問題”,就是很值得深思的。當一名被告所被控的一切都變成了“秘密”,甚至他的律師,法官,陪審團都不能清楚地了解與案情有關的細節,在這種情況下,怎麼還有可能進行一場“公平的審判”,被告的權利還怎麼可能得到保護呢?這也是我前面提到過的,美國的“反恐怖法”草案引起巨大爭議的原因之一。 立法反對恐怖活動當然是一件好事情,問題是具體的做法,也就是“反恐怖”究竟怎麼“反”法。例如,將來出現在美國的恐怖活動,其中很可能有一些是類似紐約世界貿易中心爆炸案這樣的國際恐怖主義活動,對罪犯起訴的證據也就有可能來自美國之外。因此“反恐怖法”草案允許在對國際恐怖主義份子起訴時,使用來自國外的證據,並且允許作為證人的美國駐國外情報人員不出庭,以免使美國在國外的情報網不受到破壞。乍一聽,這似乎沒有什麼不合理的。但是,這些恐怖主義者很可能就像在紐約爆炸案中的被告一樣,他們儘管是在為另一個國家服務,可他們中的一些人已經是美國公民,即使不是美國公民,在美國法庭審理,就必須給他們一個公平審判,就不能剝奪他們受美國憲法保護的權利。比如說,我以後還會提到的憲法第六修正案中所規定的,被告有權面對自己的證人。審理中的“暗箱”在美國是違憲的。 當“反恐怖法”草案在參院通過以後,我們在電視裡看到一次非常有意思的辯論。它是由美國聯邦調查局的高級官員,著名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負責人,著名的“紐約時報”專欄作家路易斯,大學教授等組成的,在一起討論有關“反恐怖法”草案所牽涉到的種種問題。也談到我們前面所提到的審判中的“暗箱”問題。總的來說,政府一方,尤其是聯邦調查局負責具體工作的高級官員,都對於他們在工作中所受到的種種限制發出抱怨,在美國嚴格執行憲法的情況下,他們要對恐怖活動的嫌疑分子進行監視,卻很難拿到一張竊聽許可證。抓到什麼罪犯,又由於種種原因,往往會起訴失敗。他們堅持“反恐怖法”草案所放鬆的限制,對於美國的反恐怖活動是絕對必要的。但是,作為民權組織等屬於“美國人民”和理性思維的另一方,卻對於“反恐怖法”草案中有可能發展成侵犯公民權利的部分提出嚴重質疑。例如,“反恐怖法”草案的有關條例規定,如果一個美國公民向國際恐怖主義組織提供經費等等,就可以對他進行起訴。聽上去很順理成章。但是,民權組織馬上提出了其中所隱含的問題。例如,美國政府宣布的國際恐怖主義組織的名單中,有著名的哈瑪斯組織。這個組織確實在最近進行了一系列的炸彈攻擊。但是,民權組織指出,哈瑪斯不僅僅是一個恐怖組織,它同時也是一個宗教組織,在美國,完全有可能有一些公民只是在宗教上認同這個組織,在這種情況下,一個美國公民就有可能因為出於宗教的原因,向屬於這個組織的醫院捐了十塊錢而受到“反恐怖法”的起訴,並且有可能因此而判刑,這顯然是侵犯了公民宗教自由的憲法權利。在“反恐怖法”草案中,類似的問題還有很多。 使我們感到吃驚的,並不是一個“反恐怖法”草案所反映出來的問題,而是美國人對於所有的立法和案例所涉及到的公民自由和公民權利問題所持有的認真態度,驚嘆他們的持久的頑強和理性的思索。在這個辯論中,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負責人還提到美國在這一方面的歷史教訓。他提到,奧克拉荷馬爆炸案之後,要提醒國會防止過度反應並不是無稽之談。在二次大戰美國在遭受到日本的珍珠港突襲之後,幾乎海軍全軍覆沒。在這種情況下,美國曾經作出過一次錯誤的過度反應。美國西海岸當時有十二萬日裔的僑民,你也知道,一般來說,東方民族對於“故國家園”很難從根子上拋舍。更何況,這些日裔僑民裡還有一些來到美國不久的新移民,兩國交戰,確使許多移民產生巨大的心理矛盾。同時,驚恐之中的美國政府,面對數量如此之大的來自敵國的移民,也覺得防不勝防。由於珍珠港事件是一場突襲,美國政府更擔心這些日裔移民中會有人向其母國提供各種情報,從而導緻美國在這場戰爭中的失敗。 當時,在強大戰爭攻擊的威脅之下,政府的權限也相對擴大。結果,由當時的美國總統羅斯福簽署命令,把美國西海岸十二萬日裔移民,包括已經加入美國籍的日裔美國人,全部圈入了落磯山脈東面的十個臨時居住地,十二萬人一宿之間全部失去自由。在這一天之前,他們中的很多人還在為支持美國的軍隊而努力工作。在被集中圈住的四年當中,甚至還有人在失去自由的情況下,收到為美國戰鬥的兒子的陣亡通知書。今天,當我們和美國朋友聊起這件事,他們都覺得這簡直是無法想像的錯誤。但是,美國政府確實在戰爭的威脅下,曾經犯下過這樣一個可怕的侵犯公民權利的歷史錯誤。 當年的這十二萬人中,有一個姓伊藤的年輕人在圈居生活中和一名共同命運的女孩相識。在他們恢復自由四年之後,他們組成家庭並給他們的新生兒起了個名字,他叫蘭斯.艾倫.伊藤。艾倫這個名字,是為了紀念他們在失去自由期間,一個為他們看守房子的名叫艾倫的牧師。蘭斯這個名字,則是為了紀念為他們向美國政府索賠的一個叫蘭斯的律師。由於這個家庭的這一段經歷,這個孩子立志長大以後要做法官,致力於保護平民百姓。他就是現在正在進行的“世紀大審判”辛普森案的主審法官。在以後的信裡,我會一再向你提到這個名字。一向在審判中以冷靜著稱的伊藤法官,談起美國的這一段歷史卻無法平靜,他說,“這件事情的意義非常重大。我必須告訴大家,如果這件事情可能發生在你我身上,它就有可能發生在任何人身上”。 實際上,這就是美國人今天對待任何一個民權案件的基本態度。發生的任何一件侵犯公民權利的事件,他們的態度就是,它如果可能發生在一個美國公民身上,那麼,它也就可能發生在我們自己身上。所以,在美國,對於這一類問題,會有很多人挺身而出。儘管他們和這一個公民並不相識,甚至,也許他們並不喜歡這個人。 從“進步”雜誌案的發展你也可以看到美國人的這種態度。這個案子本身到這裡並還沒有結束,因為這只是地方法院的判決。 “進步”雜誌馬上提出上訴,發誓要把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幾個星期之後,事情發生了誰也無法料到的變化。這一回,你肯定猜不出結果來了。 我還是下次再給你寫吧。 祝 好! 林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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