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雜文隨筆 傳統下的獨白

第18章 十七幾條荒謬的法律

傳統下的獨白 李敖 3298 2018-03-18
去年十月一號,我在《傳記文學》和《文星》雜誌上同時發表了兩篇現代史的文章,一篇是批評徐道鄰先生的;一篇是批評胡秋原朱生的,我批評他們的重點是說他們曲解現代史,並改寫親人或本人的歷史。我寫這種文章只不過是在維護一個學歷史的人起碼的求真態度,也無異在從事一個以研究現代史為職務的人的職務報告。我這樣做,壓根兒就設想到有什麼"誹謗罪"會掉到頭上來,因為在我們的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中明明規定著"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是"不罰"的。 可是,像許多"因史賈禍"的倒霉人兒一樣,我卻吃上了官司--胡秋原先生在法院控告我,第一次宣布我有五大罪(其中包括四小罪),第二次宣布我有十八大罪(其中包括三十八小罪),加在一起,足有大罪二十三,小罪四十二,此外還滴滴答答的有些零星小小罪。這些大罪小罪小小罪,我必須抱歉我直到今天還沒"發掘"清楚--我所以用"發掘"兩個字,實在是因為胡秋原先生的深文週內的技術太纏綿了、太不清楚了--和他那些疲勞轟炸式的長文章一樣,教你看得頭昏腦脹,還看不出個所以然!唯一的感覺是他把你纏得有點神誌不清,好像真覺得罪該萬死了。這種效果,也許正是胡秋原先生的戰術吧?

既然硬把學術問題扯到法院裡來裁判,我也只好收下傳票,對簿公堂。打官司,在過去要找"刑名師爺",現在要請律師,可是我是一個窮光蛋,哪兒來錢請律師?雖然前後有三位素不相識的律師願意義務代我辯護,但是我有一點怪毛病,總覺得空空勞動人家說不過去,所以我最後決定:"不請律師了,還是自己來。" 出庭的時候,胡秋原先生除了委託了一位律師以外,還當庭宣布他自已就有律師資格。這種宣布引起我一點考證的興趣,我心裡想:"胡秋原怎麼會有律師資格呢?" 退庭以後,我仔細研究他的履歷,發現他從閩變叛國時榮任所謂"中華共和國人民革命政府"文化委員會的委員開始,三十年來,從來就沒有過什麼律師的頭銜,而他這次出庭,居然表演本人既是律師卻又另請一個律師的手法,這不是奇怪麼?

這個答案,在我翻看《六法全書》的時候居然找到了。 台灣"律師法"第一條記載著: ……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充律師。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前項考試。以檢核行之。 三、有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或第三十七條第五款之資格者。 再查"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六條,是這樣的: 簡任推事或檢察官。應就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三、曾任立法委員三年以上者。根據這兩條法律,想不到原來"律師"和"簡任推事或檢察官"只消當了三年立法委員就可唾手而得! 這種荒唐的法律,是任何文明社會所沒有的怪法律! 其實怪還不止此呢!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八條上又說著:

最高法院院長。應就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三、曾任立法委員五年以上者。原來當了五年立法委員就可以做"最高法院院長"! 還有,更妙的,"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原來當了九年立法委員還可以做"大法官"! 我們的立法委員真會立法,我們的立法委員會立法立得使他們無所不能! 稍懂文明國家司法制度的人都會知道:一個律師或法官豈是這樣容易就當上的?我們立法委員們這樣立法,立這樣法,足證他們其中的一些人實在不懂法律、實在自私。 "試看我們的鄰居日本。日本的律師(辯護士)的資格之一是必須要通過司法試驗,然後充司法修習生至少兩年才成,從來沒有做過什麼國會議員三年就可以當起來的;他們的法官(裁判官)、檢察官也要這種條件,要有"法律素養"。昭和二十二年(一九四七)四月十六日公佈的"裁判所法"第四編中,對這些有詳細的規定,他們的進步與嚴格.都不是我們的立法老爺們所能藉鑑的(日本的律師在舊制中只要司法試驗合格就可以了,可是新裁判所法卻加上至少修習司法修習生二年以上的條件,這是何等進步!日本法官在舊制中是終身官,可是新裁判所法中卻規定了國民審查和十年任期的辦法,這是何等嚴格!)

再看美國。美國的法律教育是絕不隨便的。一個學法律的人大都先修完兩年至四年的大學教育,然後再讀三年法學的本科。事實上,治療人們身體的醫生都要受七年教育;何況保障人們權益的律師和法官?美國律師公會規定的律師資格,一定是法律學院的畢業生而又通過律師考試的。此外在各州又有單行法,有的已近乎"苛求"的境界!例如許多州對於本州以外的律師的認可,除了要到本州住過一定的時間以外,還要要求該律師必得在他州的最高法院執行業務三年以上。羅德島和佛羅里達兩州甚至規定要十年。反觀我們的立法委員,他們之中,不管開不開會、進修不進修,只要打了三年麻將就可當起律師來!至於美國的法官,大都也是律師出身,除了幾個州以外,各州的法官由人民選舉而生,加利福尼亞州甚至由州長提名,由各級法院院長同意,才能參加候選,這更看出當法官的不容易。

在英國方面,不論是"大律師"(barrister)和"律師"(solicitor),都要經過法律教育和考試,還要跟別的"大律師"和"律師"實習。至於做到"皇家律師顧問"KC(Kings Counsel),或QC(Queens Counsel),那更不簡單了。英國的法官資格比律師更難得多。一般說來,他要有錢、要有名,並且要老一點,一個郡法院的法官大概先得有七年的大律師資格,一個高等法院的法官要有十年大律師的資格,如果做到"上訴法院的法官"(Lord of Justice of Appeal)、"大法官"(Lord Chancellor)等,那更難上加難了。

在德國,律師的資格正好和英國相左--要先有了法官的資格才能當律師。這種嚴格是可以想像的。法官資格的取得要經過兩次考試:第一次考試必須在大學學了三年法律以後才能參加;第二次考試必須第一次考試通過後,在法院、檢察處、公證處或律師事務所等處實習三年半至四年,再提出四篇法學論文,才能參加。 上面隨便舉出的日、美、英、德四個國家的例子,使我們多少可以看出:律師和法官的認定,在這四個國家中是何等嚴肅、何等不容易!尤其使我們慚愧的是,他們絕對沒有隨便做幾年國會議員就可以當起律師或法官"的怪事!兩千年前,那穌感慨於"律師有禍了",為了他們"把難擔的擔子放在人身上"(《新約》路加第十一);兩千年後,新時代的立委律師卻一反其道,竟把難擔的擔子厚顏加在自己的身上!

……立法委員,被我們老百姓選出來,代表人民行使憲法第六十三條所賦予的主要權力。他們的產生,本是根據憲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由各省、各直轄市、蒙古各盟旗、西藏、名民族在邊疆地區、僑居國外之國民及職業團體分別選出來。他們之中,雖然不乏明法之士,但是大多數卻非科班出身的法學專家,以這樣參差不齊的分子,在二十四個月(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共八個月,三年共二十四個月)之後,居然搖身一變而能名列律師之籍法官之林,這不被日、美、英、德等先進國家笑死嗎? 立法委員不老老實實在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第一百零五條上,發揮他們民意代表的真正權責,卻自私的利用老百姓所付託的大權,制定了謀自己利益的法律,這是多麼可恥!立委三年可成法官、律師,其荒謬足可跟"醫師法"中第三條中醫五年可成合法醫師的規定前後輝映,而這種荒謬條文下卵翼出來的是十足的"密醫"。同樣的,立委三年可成合法法官或律師不是"密法官"、"密律師"又是什麼?

立委(律師)不懂法律的一個活證,莫過於這次胡秋原先生的所謂"誹謗案",他在庭上的狂妄陳詞(如口口聲聲稱呼對方不叫"李敖"而叫"李誹謗",結果被法官喝止。他的黃陂土音幾乎把"李誹謗"三字讀成"李匪幫",尤其令人"恐怖");他在自訴狀中的措辭和引用法條,(如他竟引用起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這是完全不合現代法理的;又引用前大理院統字第五00號解釋,更是不通之至!)……處處都暴露了這位"胡律師"的法學程度,為"胡律師"計、為立法委員的體面計,我奉勸胡秋原先生趕緊把Quentin Revnolds的"Courtroom"或Louis Nizer的"My Life in Court"等書讀一讀,好好進修一下,自律一番。否則的話,真未免太對不起那幾條荒謬法律所庇護的特權了!

(文星)第六十五期一九六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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