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政治經濟 毛澤東文集第二卷

第17章 給雷經天[1]的信

(一九三七年十月十日) 雷經天同志: 你的及黃克功[2]的信均收閱。黃克功過去鬥爭歷史是光榮的,今天處以極刑,我及黨中央的同志都是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個共產黨員、紅軍幹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殘忍的,失掉黨的立場的,失掉革命立場的,失掉人的立場的行為,如為赦免,便無以教育黨,無以教育紅軍,無以教育革命者,並無以教育做一個普通的人。因此中央與軍委便不得不根據他的罪惡行為,根據黨與紅軍的紀律,處他以極刑。正因為黃克功不同於一個普通人,正因為他是一個多年的共產黨員,是一個多年的紅軍,所以不能不這樣辦。共產黨與紅軍,對於自己的黨員與紅軍成員不能不執行比較一般平民更加嚴格的紀律。當此國家危急革命緊張之時,黃克功卑鄙無恥殘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處死,是他的自己行為決定的。一切共產黨員,一切紅軍指戰員,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黃克功為前車之戒。請你在公審會上,當著黃克功及到會群眾,除宣布法庭判決外,並宣布我這封信。對劉茜同誌之家屬,應給以安慰與撫卹。

毛澤東 一九三七年十月十日 根據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三年出版的《毛澤東書信選集》刊印。 -------------------------------------------------------------------------------- 註釋 [1]雷經天(一九○四——一九五九),廣西南寧人。當時任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院長,是審判黃克功案件的審判長。 [2]黃克功,少年時加入紅軍,參加過井岡山的鬥爭和長征。當時是抗日軍政大學第六隊隊長。一九三七年十月,他對陝北公學女學生劉茜逼婚不遂,開槍把劉茜打死。經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審判,黃克功被處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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