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政治經濟 毛澤東文集第六卷

第71章 逐步發展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組織

(一九五一年十月十七日) 各中央局、各中央分局、各省市區黨委及各地委: 茲將高崗同志關於東北農村的生產合作互助運動的報告[1]發給你們參考,並可在黨內刊物上發表。中央認為高崗同志在這個報告中所提出的方針是正確的。一切已經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務的地區的黨委都應研究這個問題,領導農民群眾逐步地組成和發展各種以私有財產為基礎的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組織,同時不要輕視和排斥不願參加這個運動的個體農民。每個省區都要建立生產新式農具的國營工廠,以便農民購用此種農具。省、專區和縣都要建立至少一個公營農場,以為示範之用。中央已經起草了一個關於發展農業生產互助合作運動的指示(草案),不久即可發給你們。 中共中央

一九五一年十月十七日 根據毛澤東手稿刊印。 -------------------------------------------------------------------------------- 註釋 [1]指中共中央東北局書記高崗一九五一年十月十四日關於東北農村的生產合作互助運動給毛澤東的報告。報告中提出,對農村生產合作互助運動要根據群眾的自願與需要,加以積極扶助與發展,並逐步由低級引向較為高級的形式。這裡的關鍵是對合作互助組領導的實際成效如何,即是否提高了農業生產力,多打了糧食,增加了農民的收入。各類形式的合作互助組要做出比較優良的成績,來積極動員與吸引單幹的農戶自願加入各種類型的合作互助組,但必須強調自願,不能對單幹戶有任何強迫和歧視。對單幹戶在生產與生活上的困難,同樣要幫助他們解決。人民政府應從各方面給互助組以優待,特別是在農具、技術指導與供銷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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