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政治經濟 毛澤東文集第六卷

第62章 鎮壓反革命必須實行黨的群眾路線[1]

(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五日) 一 關於殺反革命的數字,必須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內。這裡的原則是:對於有血債或其他最嚴重的罪行非殺不足以平民憤者和最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者,必須堅決地判處死刑,並迅即執行。對於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雖然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但尚未達到最嚴重的程度,而又罪該處死者,應當採取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後效的政策。特別是對於在共產黨內,在人民政府系統內,在人民解放軍系統內,在文化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內清出來的應判死刑的反革命分子,一般以處決十分之一二為原則,其餘十分之八九均應採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後效的政策。如此,才能獲得社會的同情;才能避免我們自己在這個問題上犯錯誤;才能分化和瓦解敵人,有利於徹底消滅反革命勢力;又保存了大批的勞動力,有利於國家的生產建設。同時,在處決反革命問題上,鄉村已達人口千分之一(在西北地區為千分之零點五)、城市已達人口千分之零點五者,應即停止大批地殺人。此外還應明確地規定: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間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錯誤;凡介在可殺可不殺之間的人一定不要殺,如果殺了就是犯錯誤。

二 現在全國積案未清的罪犯很多,必須有幾個月用全力清理積案。因此決定:在今年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的四個月內,全國各地,不論農村和城市,除現行犯和由各省、區、市黨委呈請各中央局批准的少數人外,應一律停止捕人,以便集中精力清理積案。 三 為了防止在鎮壓反革命運動的高潮中發生“左”的偏向,決定從六月一日起,全國一切地方,包括那些至今仍然殺人甚少的地方在內,將捕人批准權一律收回到地委專署一級,將殺人批准權一律收回到省一級,離省遠者由省級派代表前往處理。任何地方不得要求改變此項決定。關於在共產黨內,在人民政府系統內,在人民解放軍系統內,在文化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內清出的反革命分子,其捕人和判罪應遵照中央五月八日指示[2],一律報請大行政區或大軍區批准,有關統一戰線的重要分子,須報請中央批准,以昭慎重。

四 清理大批罪犯的積案,是最近幾個月內的一個極其艱鉅的工作。各地必須通過黨委,並在黨委的堅強領導之下,從各方面調集大批的得力干部,採用突擊方式,在六月至九月的四個月內,將積案基本處理清楚。其中最大部分,必須在六、七兩月內處理清楚。如果不在夏季處理完畢,拖到秋冬冷季,必將產生嚴重後果。 在清理方法上,首先應清理該殺的和可以釋放的。對於擬判一年以上徒刑的犯人,除不能勞動者外,必須一律組織他們參加勞動。為克服監獄擁擠、營養不良、醫藥不足、發生疾病死亡等不良情況,應當仿照北京的辦法,立即使他們離開監獄,參加勞動,在勞動過程中聽候判決。對於判刑在一年以下的犯人,在多數群眾同意的條件下,可以採取緩刑或假釋的辦法,交群眾負責管制。

五 對於“中層”和“內層”[3]的反革命分子,必須從現在開始,有計劃地加以清查。決定遵照中央指示在今年夏秋兩季,採用整風方式,對留用人員和新吸收的知識分子普遍地初步地清查一次。其目的是弄清情況和處理一些最突出的問題。其方法是學習鎮反文件,向著留用人員和新吸收的知識分子,號召他們中間有問題的人(不是一切人)用真誠老實的態度,交清歷史,坦白其隱藏的問題。這種坦白運動必須由首長負責主持,採取自願原則,不得施行強迫。每一單位時間要短,不要拖長。其策略是爭取多數,孤立少數,以待冬季的進一步清查。對於首腦機關、公安機關及其他要害部門,則須在六月至九月內首先加以清查,並取得經驗,以資推廣。在政府系統、學校和工廠中進行此種清查工作時,必須有黨外人士參加此種清查工作的委員會,避免由共產黨員孤立地去做。

六 公安系統,包括警察和公安部隊在內,必須於此次鎮壓反革命的偉大斗爭過程中,如像南京公安局所提出的計劃那樣,認真地加以審查、清理和補充,使公安系統健全起來。 七 全國各地,必須在此次鎮壓反革命的偉大斗爭中普遍地組織群眾的治安保衛委員會。此項委員會,農村以鄉為單位,城市以機關、學校、工廠、街道為單位,經過人民選舉組織之。委員人數少者三人,多者十一人,必須吸收可靠的黨外愛國分子參加,成為統一戰線的保衛治安的組織。此項委員會受基層政府和公安機關的領導,擔負協助人民政府肅清反革命,防奸、防諜,保衛國家和公眾治安的責任。此項委員會,鄉村須在土改完成之後,城市須在鎮反工作開展之後,有領導地進行組織,以免壞人乘機侵入。

八 目前在全國進行的鎮壓反革命的運動是一場偉大的激烈的和復雜的鬥爭。全國各地已經實行的有效的工作路線,是黨委領導,全黨動員,群眾動員,吸收各民主黨派及各界人士參加,統一計劃,統一行動,嚴格地審查捕人和殺人的名單,注意各個時期的鬥爭策略,廣泛地進行宣傳教育工作(各種代表會、幹部會、座談會、群眾會,在會上舉行苦主控訴,展覽罪證,利用電影、幻燈、戲曲、報紙、小冊子和傳單作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明白),打破關門主義和神秘主義,堅決地反對草率從事的偏向。凡是完全遵照這個路線去做的,就是完全正確的。凡是沒有遵照這個路線去做的,就是錯誤的。凡是大體上遵照了這個路線,但沒有完全遵照這個路線去做的,就是大體上正確但不完全正確的。我們認為這個工作路線是繼續深入鎮壓反革命工作和取得完滿勝利的保證。在今後鎮反工作中必須完全遵守這個工作路線。其中最重要者為嚴格地審查捕殺名單和廣泛地做好宣傳教育。做到了這兩點,就可以避免犯錯誤。

九 為了使鎮壓反革命的偉大斗爭完全遵守上述工作路線,避免犯錯誤和糾正已經發生的偏向,中央一級,大行政區一級,省區市一級和專區一級,共四級,均必須派遣多數的視察組,每組三人,向下一級至幾級檢查各地的鎮反工作。各級工作組凡未派者,必須於六月內派出,不得遲延。視察和檢查的標準是中央和各大行政區關於鎮反工作的各項決議、指示和法令。 十 為了迅速地了解情況和及時地糾正錯誤,決定從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的四個月內,從縣級起直至中央,共五級,必須每五天由下級公安機關的首長用電話、電報或其他方法報告工作情況一次,不得違誤。 根據中央檔案館保存的原件刊印。 --------------------------------------------------------------------------------

註釋 [1]這是毛澤東審閱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稿時加寫和改寫的幾段文字。 [2]指中共中央一九五一年五月八日關於對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應大部採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政策的決定。見本卷第121——123頁。 [3]鎮壓反革命的工作,分為外層、中層、內層。清理“中層”,是指清查隱藏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政府機關內部的反革命分子;清理“內層”,是指清查隱藏在中國共產黨內的反革命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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