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政治經濟 毛澤東文集第六卷

第47章 關於鎮壓反革命

(一九五○年十二月——一九五一年十月) 一 對鎮壓反革命分子,請注意打得穩,打得準,打得狠,使社會各界沒有話說。 [1] (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 在湘西二十一個縣中殺了一批匪首、惡霸、特務,準備在今年由地方再殺一批。我以為這個處置是很必要的。只有如此,才能使敵焰下降,民氣大伸。如果我們優柔寡斷,姑息養奸,則將遺禍人民,脫離群眾。 所謂打得穩,就是要注意策略。打得準,就是不要殺錯。打得狠,就是要堅決地殺掉一切應殺的反動分子(不應殺者,當然不殺)。只要我們不殺錯,資產階級雖有叫喚,也就不怕他們叫喚。 [2] (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七日) 三 為了打落敵焰,伸張民氣,對匪首、慣匪、惡霸及確有證據的重要特務和會門頭子,應當放手殺幾批。為了不致弄錯,使自己陷於被動,對尚無證據的特務及會門頭子,應當進行偵察,取得確證,而不要隨便捕人殺人。分清這兩種情況的界限是必要的。 [3]

(一九五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四 所謂脅從不問,是指被迫參加而未作壞事,或未作較大壞事者。至於助惡有據,即是從犯,應當判罪,如主犯判死刑,從犯至少判徒刑,有些罪大的從犯應判死刑,不在脅從不問之列。 [4]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五 山東軍區政治部副主任黃祖炎同志於三月十三日被反革命分子王聚民在一次會議上用槍刺殺。這是我黨高級幹部被黨內暗藏的反革命分子所刺殺,而為過去所少見的,應當引起全黨警惕。王聚民為山東惠民軍分區政治部宣傳科副科長,一九四一年混入我黨,家庭為惡霸,在土改中被鬥,王行凶後當場自殺。據山東分局及軍區來電說,此事顯係反革命分子在我黨及人民政府堅決鎮壓反革命之際的報復行動。特此通報,務請你們注意:(一)嚴防反革命的報復。應當肯定反革命的報復是必然會有的,必須預先採取防制的辦法,千萬不可疏忽。除加強警衛外,最重要的是採取積極手段,破獲反革命的組織,消滅反革命的巢穴,堅決迅速地殺掉一切應當殺掉的反革命分子,使反革命措手不及,無力施行報復手段。 (二)必須認識黨內、政府內和軍隊內已有少數反革命分子混進來,決不可認為太平無事。現在就應開始注意這個問題,考查可疑的分子,聚集材料。在地委及專署一級以上機關內,軍分區及師一級以上的機關內,城市則為市、區兩級機關內,特別注意考查這類可疑的分子,一有材料,就應做適宜的處置,保障黨、政、軍各級領導機關的純潔和安全,決不可優柔寡斷,姑息養奸,是為至要。 [5]

(一九五一年三月十八日) 六 鎮反是一場偉大的鬥爭,這件事做好了,政權才能鞏固。鎮反包括:(一)社會上的反革命;(二)隱藏在軍政系統舊人員和新知識分子中的反革命;(三)隱藏在黨內的反革命。鎮壓這三方面的反革命,當然要有步驟,不能同時並舉,但是對於黨、政、軍的某些最重要部門特別是公安部門則須及時清理,將可疑分子預作處置,使這些機關掌握在可靠人員手裡,則是完全必要的。在可能的條件下也可以將一、二兩項同時做,例如西南軍政委員會直屬機關的清理工作已經在做,並且有成績。 [6] (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七 山東有些地方存在著勁頭不足的偏向,有些地方存在著草率從事的偏向,這是全國各省市大體上都存在的兩種偏向,都應注意糾正。特別是草率從事的偏向,危險最大。因為勁頭不足,經過教育說服,勁頭總會足起來的,反革命早幾天殺,遲幾天殺,關係並不甚大。惟獨草率從事,錯捕錯殺了人,則影響很壞。請你們對鎮反工作,實行嚴格控制,務必謹慎從事,務必糾正一切草率從事的偏向。我們一定要鎮壓一切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捕錯殺錯。 [7]

(一九五一年三月三十日) 八 鎮壓反革命無論在城市在鄉村均須大張旗鼓,廣泛宣傳,使人民家喻戶曉。北京的辦法,請各地一致仿效。鎮壓反革命必須嚴格限制在匪首、慣匪、惡霸、特務、反動會門頭子等項範圍之內,不能將小偷、吸毒犯、普通地主、普通國民黨黨團員、普通國民黨軍官也包括在內。判死刑者,必須是罪重者,重罪輕判是錯誤的,輕罪重判也是錯誤的。最主要的是捕人殺人名單的批准權必須控制在地委一級手裡。鎮壓反革命的運動現在可以說已經在全國范圍內發動了,各級黨委的注意力,主要應放在精細審查名單和廣泛進行宣傳這兩點上,抓住了這兩點,就不會犯錯誤。北京市委因為抓住了這兩點,所以獲得了很大的成績。 [8]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日)

九 殺人不能太多,太多則喪失社會同情,也損失勞動力。其原則是凡有血債或其他重大罪行非殺不能平民憤者,應堅決殺掉,以平民憤而利生產。凡無血債或其他引起民憤的重大罪行,但有應殺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務或間諜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經濟界中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緩期一年或二年執行,強迫他們勞動,以觀後效。如他們在勞動中能改造,則第二步可改判無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 (凡判徒刑一年以上者,一般都應組織他們勞動,不能吃閒飯。)這樣,主動權抓在我們手裡,爾後要怎樣辦都可以。 [9] (一九五一年四月三十日) 十 中央已決定,在共產黨內,在人民解放軍內,在人民政府系統內,在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內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應判有期或無期徒刑,或予管制監視者外,凡應殺分子,只殺有血債者,有引起群眾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強姦許多婦女、掠奪許多財產者,以及最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者;其餘,一律採取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緩刑期內強制勞動、以觀後效的政策。這個政策是一個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錯誤。這個政策可以獲得廣大社會人士的同情。這個政策可以分化反革命勢力,利於徹底消滅反革命。這個政策又保存了大批的勞動力,利於國家的建設事業。因此,這是一個正確的政策。估計在上述黨、政、軍、教、經、團各界清出來的應殺的反革命分子中,有血債或有其他引起群眾憤恨的罪行或最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的人只佔極少數,大約不過十分之一二,而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可能佔十分之八九,即可保全十分之八九的死罪分子不殺。他們和農村中的匪首、慣匪、惡霸不同,也和城市的惡霸、匪首、慣匪、大流氓頭及會道門大首領不同,也和某些最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的特務不同,即沒有引起群眾痛恨的血債或其他重大罪行。他們損害國家利益的程度是嚴重的,但還不是最嚴重的。他們犯有死罪,但群眾未直接受害。如果我們把這些人殺了,群眾是不容易了解的,社會人士是不會十分同情的,又損失了大批的勞動力,又不能起分化敵人的作用,而且我們可能在這個問題上犯錯誤。因此,中央決定對於這樣的一些人,採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強制勞動、以觀後效的政策。如果這些人中有若干人不能改造,繼續為惡,將來仍可以殺,主動權操在我們手裡。各地黨、政、軍、教、經、團中清出來的反革命分子,請各地均照上述原則處理。其應執行死刑的極少數人(大約佔死罪分子的十分之一二),為慎重起見,一律要報請大行政區或大軍區批准。有關統一戰線的重要分子,須報請中央批准。此外,對於農村中的反革命亦只殺那些非殺不能平民憤者,凡人民不要殺的人一律不要殺。其中有些人亦應採取判死緩刑的政策。人民要求殺的人則必須殺掉,以平民憤而利生產。 [10]

(一九五一年五月八日) 十一 緩期二年執行的政策,決不應解釋為對於負有血債或有其他重大罪行人民要求處死的罪犯而不處死,如果這樣做,那就是錯誤的。我們必須向區村幹部和人民群眾解釋清楚,對於罪大惡極民憤甚深非殺不足以平民憤者必須處死,以平民憤。只對那些民憤不深、人民並不要求處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後效。 [11] (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五日) 十二 整個鎮壓反革命的工作,必須在各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之下。一切公安機關和有關鎮壓反革命的機關的負責同志,都必須和過去一樣,堅決接受黨委的領導。 [12] (一九五一年九月) 十三 反革命勢力已經受到了我們一個極其嚴重的打擊。但是他們還有殘餘力量沒有肅清,外面還在不斷派遣進來,裡面的殘餘分子還可能發酵擴大,並且他們還在作瘋狂的活動,危害人民的事業。如果我們喪失警惕性,如果我們就此住手,不再向反革命作鬥爭了,那我們就會要上反革命的老當。因此我們必須繼續提高警惕性,必須繼續打擊反革命,只要還有反革命分子存在,我們就要徹底消滅他。 [13]

(一九五一年十月) 根據毛澤東手稿刊印。 -------------------------------------------------------------------------------- 註釋 [1]這是毛澤東關於鎮壓反革命的方針問題給中共湖南省委書記黃克誠的電報的主要部分。 [2]這是毛澤東為轉發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十七軍關於鎮壓反革命情況的報告給中共中央華東局、中南局、西南局、西北局、華北局、東北局和華南分局負責人的電報的節錄。 [3]這是毛澤東為轉發中共中央華東局關於鎮壓反革命應注意的問題給福建省委的電報所寫批語的主要部分。 [4]這是毛澤東為轉發西南軍區黨委關於鎮反工作報告給華東、中南、西北、華北、東北各大軍區的電報的一部分。

[5]這是毛澤東為中共中央起草的關於山東軍區政治部副主任黃祖炎被刺殺事件的通報。 [6]這是毛澤東關於同意上海市委鎮反計劃的複電的一部分。 [7]這是毛澤東為轉發中共中央山東分局鎮反工作報告所寫批語的主要部分。 [8]這是毛澤東為轉發中共北京市委關於鎮反工作經驗報告所寫的批語。 [9]這是毛澤東為轉發中共中央西南局關於鎮反問題給川北區黨委的指示所寫批語的主要部分。 [10]這是毛澤東為中共中央起草的關於對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應大部採取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政策的決定。 [11]這是毛澤東關於“死緩”政策的解釋給各中央局並轉分局、省市區黨委、地委及縣委的電報。 [12]這是毛澤東在審閱第四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草案時加寫的一段文字。

[13]這是毛澤東在審閱公安部部長羅瑞卿向全國政協一屆三次會議作關於目前反革命活動的情況和我們的對策的報告稿時加寫的一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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