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政治經濟 毛澤東文集第六卷

第28章 關於土地改革報告的修改[1]

(一九五○年六月四日) 一 少奇同志: 此件[2]看過,很好,很有用。有些修改,請再酌。說富農的部分長了,反而不清楚,有些則說得不大適當,故刪去一大部。加上一九四六年以後一段經驗,藉以糾正一部分同誌已經有了的一種錯覺,說過去的“左”傾錯誤是一九四七年十月十日《土地法大綱》[3]上規定了沒收富農多餘土地財產的原故。如果沒有這段說明,則不能糾正此種錯覺。 所謂生產力,是指勞動者和生產資料(亦稱生產手段)兩部分。所謂生產資料,在農村中,首先是土地,其次是農具、牲畜、房屋[4]等。糧食是農民利用生產資料生產出來的生活資料。我們將從地主手裡沒收的糧食亦和其他被沒收的東西列在一起稱為生產資料也是可以的,因為這種糧食具有資金的性質。所謂生產關係,是指人們對生產資料的所有關係,即財產的所有權關係。生產資料的使用,例如農民使用(租用)地主的土地,只是地主對於土地的所有關係的結果,這種所有關係表現為佃農對地主的隸屬關係(人與人的關係),即是生產關係。過去許多同志在這個問題上犯了二元論(甚至是多元論)的錯誤,將生產關係和使用關係並列,又將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並列,作為劃分階級的標準,把問題弄得很糊塗,劃錯了許多人的階級成分。曾於一九四七年冬季叫喬木[5]寫了一個文件,題為“中國各社會階級及其待遇的規定”[6],其前面兩章是我寫的,說明了這個問題,可以參看。

毛澤東 二 六月四日下午除對極少數犯了重大罪行的地主,即罪大惡極的土豪劣紳及堅決反抗土地改革的犯罪分子,應由法庭判處死刑或徒刑而外,對於一般地主只是廢除他們的封建的土地所有製,廢除他們這一個社會階級,而不是要消滅他們的肉體。 在一九四六年七月至一九四七年十月這一時期內,華北、山東及東北許多地區的農民群眾和我們的農村工作人員,在實施土地改革中,沒有能夠按照中共中央在一九四六年五月四日頒發的基本上不動富農土地財產的指示,而按照他們自己的意志行動,將富農的土地財產和地主一樣地沒收了。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這一時期,是中國人民和國民黨反動派雙方鬥爭最緊張最殘酷的時期。土地改革中發生偏差,也以這一時期為最多,侵犯了一部分中農的利益,破壞了一部分農村中的工商業,並在一些地方發生了亂打亂殺的現象。發生這些現象的原因,主要是由於當時緊張的政治形勢和軍事形勢,同時,也由於我們的大多數農村工作人員沒有土地改革的經驗,他們不知道正確地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方法,劃錯了一部分人的階級成分,將某些富農當成了地主,將某些中農當成了富農。鑑於此種情況,中共中央乃於一九四七年十月十日頒發了《土地法大綱》,將富農和地主加以區別,但允許徵收富農多餘的土地財產。同年冬季,中共中央頒發了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文件,毛主席發表了《關於目前形勢與任務》[7]的文告,任弼時同志也發表了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演說[8]。從這時起,農村中發生的某些混亂現象就停止了,土地改革走上了正軌。為了使我們的同志今後在各新解放區進行土地改革工作中不要重複過去的錯誤,指出過去的經驗是有必要的。我們現在是處在完全新的情況下,我們建議的土地改革法,採取了消滅封建制度保存富農經濟的方針,也是完全必要的。

各級農民協會的領導成分應該是純潔的,不純潔的地方應該發動群眾加以改選。這裡所謂純潔,不是說對雇農、貧農、中農中之犯有某些錯誤者採取關門態度,拒絕他們入會。相反,應當歡迎他們入會,加以教育,團結他們。這裡所謂純潔,是指不要讓地主、富農及其代理人加入農會,更不要讓他們充當農民協會的領導人員。 根據毛澤東手稿刊印。 -------------------------------------------------------------------------------- 註釋 [1]本篇一是毛澤東關於修改土地改革報告給劉少奇的信;本篇二是毛澤東在審閱報告稿時加寫的三段文字。 [2]指劉少奇準備在全國政協一屆二次會議上作的《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草稿。

[3]《土地法大綱》,即《中國土地法大綱》,由中國共產黨全國土地會議一九四七年九月十三日通過,同年十月十日由中共中央公佈。 [4]這裡的“房屋”指作為生產資料的房屋。作為人們生活用房的房屋,毛澤東把它列入生活資料。他在《中共中央關於土地改革中各社會階級的劃分及其待遇的規定》第一章中曾經指出:“人們為著要生活,就要生產生活資料,例如糧食,衣服,房屋,燃料,器具等。人們為著要生產生活資料,就要有生產資料,例如土地,原料,牲畜,工具,工場等。” [5]喬木,即胡喬木(一九一二——一九九二),江蘇鹽城人。當時任毛澤東的秘書。 [6]這個文件的全稱是《中共中央關於土地改革中各社會階級的劃分及其待遇的規定》。其前兩章已編入本書第五卷,題為《中國的社會經濟形態、階級關係和人民民主革命》。

[7]即《目前形勢和我們的任務》(《毛澤東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43——1260頁)。 [8]指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任弼時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二日在西北野戰軍前線委員會擴大會議上作的《土地改革中的幾個問題》的講話(《任弼時選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13——4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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