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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復辟論(1916年5月)

梁啟超文集·政論 梁启超 1790 2018-03-18
餘在軍中既月餘,外事稍梗絕,顧聞諸道路,謂海上一二耆舊,頗有持清帝復辟論者,以為今日安得複有此不詳之言,輒付諸一笑。既而谉果有倡之而和之者,於是乎吾不能無言也。 就最淺近最直捷之事理言之:今茲國人所為踔厲奮發,出萬死不顧一生之計以相爭者,豈不曰反對帝制乎哉?反對帝制云者,謂無人焉而可帝,非徒曰義不帝袁而已。若曰中國宜有帝,而所爭者乃在帝位之屬於? 何,則是承認籌安會發生以後,十二月十三日下令稱帝以前,凡袁世凱所作所為,皆出於謀國之忠,其卓識偉?,乃為舉國所莫能及。而楊銳銳之《君憲救國論》,實為懸諸日月不刊之書。然則耆舊諸公,何不以彼時挺身為請願代表,與彼輩作桴鼓應?至討論帝位?屬之時,乃異軍突起,為故君請命,此豈不堂堂丈夫也哉。顧乃不然,當籌安會炙手可熱,全國人痛憤欲絕時,袖手以觀望成敗;今也數省軍民為“帝制”二字斷吭絕脰者相續,大?尚盤踞京師,陷賊之境宇未復其半,面逍遙河上之耆舊,乃忽仰首伸眉,論列是非,與眾為仇,助賊張目。吾既驚其顏之厚,而轉不測其居心之何等也。

夫謂立國之道,凡帝制必安,凡共和必危,無論其持之決不能有故,言之決不能成理也,就讓十步、百步,謂此說在學理上有圓滿之根據,尤當視民情之所向背如何。國體違反民情而能安立,吾未之前聞。今試問:全國民情為趨向共和乎,為趨向帝制乎?此無待吾詞費,但觀數月來國人之一致反對帝制,已足立不移之鐵證。今夢想復辟者,若謂國體無須以民情為基礎耶,愚悍至於此極,吾實無理以喻之;若猶承認國體民情當相依為命耶,則其立論之前提,必須先認定恢復帝制為實出於全國之民意。果爾,則今日國人所指斥袁世凱偽造民意之種種罪狀,應為架空誣謗,袁固無罪,而討袁者乃當從反坐。故復辟論非他,質言之,則黨袁論而已,附逆論而已。 復辟論者惟一之論據曰:共和國必以武力爭總統也,曰:非君主國不能有責任內閣也。此種微言大義,則籌安六君子之領袖楊銳銳者,實於半年前發明之。楊銳之言曰:“非立憲不能救國,非君主不能立憲。”吾欲問國人,楊銳“非君主不能立憲”一語,是否猶有辨駁之價值?然則等而下之,彼拾楊銳唾餘以立論者,是否猶有辨駁之價值?以此種駁論費吾筆墨,筆墨之冤酷,蓋莫甚矣。但既已不能自己於言,則請為斬釘截鐵之數語,以普告新舊籌安兩派之諸君子。 (復辟派所著論題曰《籌安定策》,故得名之曰“籌安新派”。)曰:國家能否立憲,惟當以兩條件為前提:其一問軍人能否不干預政治,其二問善良之政黨能否成立。今新舊籌安派之說,皆謂中國若行共和,必致常以武力爭總統,而責任內閣必不能成立。其前提豈不以今後中國之政治,常為武力所左右,而國會與政府皆不能?正軌以完其責也。如其然也,則易共和而為君主,而國中豈其遂可不設一統兵之人?在共和國體之下,既敢於挾其力以爭總統;在君主國體之下,曷為不可挾其力以臨內閣?彼固不必爭內閣之一席也,實將奴視內閣而頤使之。彼時當總理大臣之任者,其為婦於十數惡姑之間,試問更有何憲法之可言?是故今後我國軍人之態度,若果如籌安兩派之所推定,則名雖共和,不能立憲固也,易為君主,又豈能立憲者?復次,責任內閣以國會為性命,國會以政黨為性命。政黨而腐敗耶,亂暴耶,在共和國體之下,其惡影響固直接及於國會,而間接及於內閣,易以君主,結果亦復同一。彼時當總理大臣之任者,等是窮於應付,而又何有憲法之可言?是故今後我國政客之程度,若果如籌安兩派之所推定,則名雖共和,不能立憲固也,易為君主,又豈能立憲者?反是而軍人能戢其野心,政客能軌於正道,在君主國體之下,完全責任內閣固能成立;在共和國體之下,完全責任內閣又曷為不能成立?君主國憲法可以為元首無責任之規定,共和國憲法獨不可以為同一之規定耶?若謂憲法之規定,不足為保障,則共和憲法固隨時可成具文,即君主憲法又安往不為廢紙?信如是也,則我國人惟當俯首貼耳,佇候外國之入而統治,此乃我國民能否建國之問題,而非複國體孰優孰劣之問題矣。

抑吾更有一言:今之倡復辟論者,豈不曰暢懷故主也?使誠有愛護故主之心,則宜厝之於安,而勿厝之於危。有史以來,帝天下者,凡幾姓矣,豈嘗見有不覆亡之皇統?辛亥之役,前清得此下場,亦可謂自古帝王家未有之奇福。今使復闢論若再猖獗,安保移國之大盜不翦除之,以絕人望。又不然者,復辟果見諸事實,吾敢懸眼國門,以睹相續不斷之革命。死灰復燃,人將溺之。諸公亦何仇於前清之胤,而必蹙之於無噍類而始為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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