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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一、根本的共識

費城風雲 易中天 3430 2018-03-18
現在想來,1787年費城會議的代表們費盡心機,花那麼多時間來設計連環扣,構築防火牆,並不是沒有原因和道理的。 我們知道,這次會議的任務,是要建立一個“堅強之全國最高政府”。這一共識雖然在會議開始時就已達成,但重重疑雲也因此而籠罩會議上空,反對和質疑的意見不絕於耳。因為對這個擬議中的未來政府,所有人(包括麥迪遜、倫道夫)心裡都沒有底,誰都不知道它是個什麼樣子。萬一設計失誤,弄出一個專制機器來,而且這專制及其還是個龐然大物,那麻煩就大了。這就不能不讓人警惕。 更何況許多人根本就不想要什麼“全國最高政府”,因為他們在英國人那裡受夠了。正是因為受不了大英帝國最高政府的統治,他們才拿起武器和英軍作戰。也就是說,美國人民毅然進行獨立戰爭,不是為了進行統治,反倒是為了不受統治。這正是華盛頓為首的美軍將士打下了江山卻不坐江山,以弗吉尼亞為首的13個州聯合起來爭取了獨立,勝利以後反倒分道揚鑣的原因。現在他們重新坐在一起,討論建立一個“堅強之全國政府”,實在是出於迫不得已。只要還有一點辦法,他們就不會要這個政府。當然,他們也知道不要不行,便只好硬著頭皮來倒騰。但不管怎樣設計,有一點可以肯定,那就是絕不能把美利堅合眾國變成第二個大英帝國,把英國人的專政換成美國人自己的專制統治。

所以,會議一開始,他們就確定了一條原則:這個未來的全國最高政府,必須是三權分立的。這一點,沒有任何人反對。還有一點意見也很統一,那就是,儘管必須把各邦的主權和權力收繳上來,交給一個“堅強之全國政府”,但既不能集權於個人(比如總統),也不能集權於機構(比如國會),而只能集權於法(憲法)。具體地說,就是用一部憲法把這個國家統一起來。所有的人,所有的機構,所有的邦或州(State,在憲法生效以後,我們將稱它為州,不再稱它為邦),都必須遵守而且不得違背這部共同約定的憲法。 有趣的是,這個動議並不是所謂“國權主義者”提出來的,反倒是那些“邦權主義者”提出的。具體地說,佩特森他們在《新澤西方案》中提出的。實際上,小邦並不一定反對建立全國政府(討論這個問題時新澤西不在場,特拉華投了贊成票,佩特森等人回去後都積極促成憲法的批准),也明白一旦建立全國政府,各邦就至少要部分交出主權和權力。他們的意見只是:一、各邦主權不能全部上交,必須有所保留;二、能少交就少交;三、實在要交,也不能交給他們不放心的人(比如大邦控制的議會),而只能交給法,因為法律是鐵面無私的。交給法,要比交給人讓人放心的多。

也許正是出於這種考慮,小邦在《新澤西方案》中提出了“邦聯條例、邦聯立法和邦聯條約是邦聯最高法律(supreme law)”的議案,而且規定:對那些反抗和拒絕邦聯最高法律的邦和團體,邦聯有權動用軍隊迫其就範。 這其實是支持弗吉尼亞方案基本構想的,卻比麥迪遜他們還要激進,所以梅森和倫道夫都批評佩特森“濫用武力”。但佩特森他們提出使用武力,是為了解決邦聯體制軟弱無能的問題;而他們之所以堅持邦聯體制,則是為了保住邦權,尤其是保住各邦的平等表決權。所以,他們雖然提出了“最高法律”的概念,但仍視這些最高法律為邦聯的法。他們的意思很清楚:只要確立“邦聯條例、邦聯立法和邦聯條約是邦聯最高法律”,又有強硬手段來製裁那些“違法亂紀”的傢伙,不必改變邦聯體制也能達到建國的目的。

實際上,這是一種具有激進憲政意義的思想,即認為只要有一部或若干“最高法律”和一支“執法部隊”,就可以建立一個國家,未必一定要有“堅強之全國政府”。所以,他們提出議會實行一院制,席位實行平等製,行政官實行多人制。議會實行一院制,是為了便於立法(人少好辦事);席位實行平等製,是為了保住各邦(邦聯體制不改);行政官實行多人制,則是為了權力製衡(防止獨斷專行)。可惜,歷史是不能假設的。我們已無法想像,如果制憲會議接受了佩特森他們的方案,後來的美利堅合眾國是一個什麼樣子,我們只知道,這個只要憲法和軍隊,不要或基本上不要政府的方案沒有被通過。 事實上佩特森的方案恐怕也行不通。對此倫道夫和梅森有很好的說明。 6月16日,倫道夫說,統一國家不能動用武力,只能通過立法,而邦聯議會無法勝任。過去立法和行政的權力混雜在邦聯議會一個機構裡,居然平安無事,其實多虧了這個機構的無能。梅森也在6月20日說,美利堅人民對自己的利益是如此小心警惕,對自己的公民權利是如此留心提防,他們絕不會把自己的利益和權利都拱手相讓,決不會把劍和錢袋都交給一個單一的機構,而這個機構又不是他們直接選出來的。

不過,隨著“全國政府”被改稱為“聯邦政府”,制憲會議也同意參議院實行平等表決制,小邦擔心的問題已不復存在。這是,他們提出的“最高法原則”,就凸顯出它的法制意義和憲政意義,或者說就只剩下法制意義和憲政意義了。如果吸納這一議案,弗吉尼亞方案希望的全國政府的權威性和崇高性,也就有了法律依據,而且將被法制化。可見這兩個方案其實是互補的,兩派之間的妥協也是必要的和有益的。會議達成“偉大妥協”的第二天,即7月17日,路德·馬丁提出動議,要求把“最高法原則”寫進新憲法。這一動議被一致通過,並被寫進了後來的詳情委員會的報告中。 詳情委員會的報告其實就是憲法初稿。 《新澤西方案》的這一原則成為憲法初稿的第八條,只不過將“邦聯”改稱“聯邦”,將“邦聯條例”改稱“聯邦憲法”,並刪去了使用武力的部分。 8月23日,制憲會議一致通過經拉特里奇提議修改過的這一條款(8月25日經麥迪遜提議又修改一次)。它後來成為聯邦憲法第六條的主要內容。這一條款規定:聯邦憲法,依據憲法制定的聯邦法律,根據聯邦授權已經締結或者將要締結的條約,都是全國的最高法律。當各州的憲法和法律與之相抵觸時,每個州的法官都應受全國最高法律的約束。聯邦議會和各州議會議員,聯邦和各州所有行政官員和司法官員,都應宣誓擁護本憲法。

我們知道,1787年費城會議制定的《聯邦憲法》堪稱惜墨如金,一共只有7條。其中第一條講立法,第二條講行政,第三條講司法,第四條規定各州與聯邦的關係,第五條規定修憲的程序,第七條規定憲法的生效,幾乎沒有一句廢話。 “最高法原則”實際上獨占了第六條(另一部分談債務問題),可見其重要。 當然重要了。因為正是這一條款,體現了法治和憲政的精神。法治不是法制。它不是“依法治國”,而是“以法治國”。依法治國(法制)是以人(統治者)為主體,法律為手段,因此仍可能(當然不一定)是人治,只不過這個“治國之人”在行使治權的時候,要以法律為手段和依據而已。以法治國(法治)則是以法律為主體,人(執法者)為手段。在法治制度下,治國的不是人,而是法。立法官員也好,行政官員也好,司法官員也好,都不過是法律體現自己意志的工具和手段。行政官員執行立法機構所立之法,司法官員解釋立法機構所立之法,立法官員則根據憲法來立法。立法官員所立之法如果違憲,就不能成立。從這個意義上講,他們都是執行法律的人(執法者),只不過立法官員執行的是憲法規定和賦予的責任而已。而且,無論立法、執法、司法,最終都必須服從憲法。也就是說,在人(執法者)與法的關係中,法是第一位的;在法與法的關係中,最高法律是第一位的;在最高法律中,憲法是第一位的。應該說,這是製憲會議達成的最根本的共識,也是會議最重要的成果。

憲法既然是第一位的,當然馬虎不得,必須字斟句酌,斤斤計較。這是會議代表在許多問題上都達成妥協,而且憲法初稿也出台以後,會議又開了一個多月的原因。其間,8月15日和8月18日,拉特里奇兩次抱怨會議越開越長越乏味,結果還是馬拉松。因為不但老問題懸而未決,新問題也層出不窮。比如副總統,就是個新問題;修正案,也是個新問題。這兩個問題是在會議第三階段最後3天提出和討論的。但好歹,9月10日,代表們在討論了憲法修正案和新憲法的批准問題以後,決定把剩下的工作都交給前天(9月8日)選舉的“文字排列與風格委員會”。這是製憲會議任命的最後一個委員會,當選的5位委員是約翰遜(康涅狄格)、漢密爾頓(紐約)、古文諾·莫里斯(賓夕法尼亞)、麥迪遜(弗吉尼亞)、魯弗斯·金(馬薩諸塞)。其中,35歲的古文諾·莫里斯文筆最好,定稿的任務主要由他完成。

3天以後,文字排列與風格委員會主席約翰遜提交了委員會報告。從5月25日會議開始,到9月12日憲法成稿,制憲工作已經進行了三四個月。十月懷胎,一朝分娩,吐魯番的葡萄眼看就要熟了,不少代表都有一種豐收在望的感覺,誰也沒有想到竟會禍起蕭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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