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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四、偉大的妥協

費城風雲 易中天 3512 2018-03-18
悟出了其中奧秘的是古文諾·莫里斯。 賓夕法尼亞代表古文諾·莫里斯生於紐約,有英法兩國血統。他的家族富有顯赫,數代從政,本人則天子聰慧,才華橫溢,16歲就從國王學院畢業,參加製憲會議時35歲。他是會議期間發言最多的代表,也是憲法文本最後的主要定稿人。這位年輕的紳士是奴隸制的堅決反對者,曾多次痛斥這種制度的罪惡。 8月8日,他和魯弗斯·金先後發言一起控訴奴隸制。古文諾·莫里斯說,這是一種罪惡的製度,上天將詛咒實行這種制度的邦!佐治亞和南卡羅來納的居民,不遠千里跑到非洲,蔑視神聖的法律,把那裡的同胞族類從他們親人身邊拉走,讓他們流盡人間之淚,把他們投入最殘忍的處境,這是何等的慘無人道!然後我們這個號稱保護人類權利的政府,卻要讓這些奴隸主享有比賓夕法尼亞和新澤西公民更多的選舉權,這又是什麼道理!賓夕法尼亞和新澤西的公民決不會同意這種做法。他們將以憤怒的悚然之心,來看待這種窮凶極惡!

在這裡,有一個非常值得注意的提法“賓夕法尼亞和新澤西公民”。的確,在製憲會議上,反對奴隸制最堅決者,就是賓夕法尼亞的古文諾·莫里斯和新澤西的佩特森,再加馬薩諸塞的魯弗斯·金。顯然,在蓄奴問題上,沒有大邦小邦之別,只有北方南方之爭。北方8個邦,2個大邦(賓夕法尼亞、馬薩諸塞),2個中等邦(紐約、康涅狄格),4個小邦(新罕布什爾、羅德島、新澤西、特拉華)。南方5個邦,2個大邦(弗吉尼亞、北卡羅來納),2個中等邦(馬里蘭、南卡羅來納),1個小邦(佐治亞)。北方各邦基本上是不蓄奴或不再進行奴隸貿易的,南方各邦則基本上蓄奴甚至希望奴隸貿易合法化。 這樣一算,帳就清楚了。要反對奴隸制,就必須爭取小邦的支持。因為5個小邦4個在北方,只有1個在南方,還自以為可以成為大邦。如果兩院都實行比例制,而且黑人計算人口,佐治亞和南卡羅來納都大佔便宜,他們當然不支持新澤西和特拉華。比如6月11日表決通過“第二院的席位分配規則與第一院相同”時,男方3個蓄奴邦北卡羅來納、南卡羅來納和佐治亞,便都和馬薩諸塞、賓夕法尼亞和弗吉尼亞這三個大邦一起投贊成票,反對的是康涅狄格和紐約這2個北方中等邦,新澤西和特拉華這兩個北方小邦,還有馬里蘭這個南方中等邦。原因就在於比例制對南方蓄奴邦有好處。相反,如果實行平等製,則擁有八席的北方便完全可以遏制只有五席的南方,何況馬里蘭還經常站在北方一邊,弗吉尼亞對奴隸貿易也另有想法。

因此,7月13日,古文諾·莫里斯說,北方和南方,已經劃出明顯界限。過去他一直以為這是一種“異端邪說”,現在則不得不面對現實,並轉而支持第二院席位平等的“邪惡原則”。他的意思很清楚:平等製雖然邪惡,但比起奴隸制的“罪惡”來,還是更能讓人接受一些。兩害相權取其輕,他寧肯向小邦讓步,也不和奴隸制妥協。 說到這個份上,大多數代表都不想再糾纏下去。 7月16日,大會一開始就針對兩院席位進行了表決。康涅狄格、新澤西、特拉華、馬里蘭、北卡羅來納5邦贊成,賓夕法尼亞、弗吉尼亞、南卡羅來納和佐治亞4邦反對,馬薩諸塞贊成反對各半(格里河斯特朗贊成,金和戈漢姆反對),勉強通過修改後的11人委員會一攬子方案——第一院按國內法原則,實行比例制;第二院按國際法原則,實行平等製。制憲會議終於達成妥協。

這次表決後來被歷史學家們稱作“偉大的妥協”(Great Compromise),但在當時,代表們卻沒有什麼“偉大感”,不但並不感到偉大,不少人還覺得十分委屈和窩囊。倫道夫說,今天的表決,把事情弄得尷尬到極點。本來,他還向再做些說服工作,或者討論一下參議院在那些情況下可以實行平等表決制,哪些情況不行。但他發現,小邦仍然要求在所有的情況下都平等表決,結果他們取得了勝利。如果紐約在場(7月10日,蘭欣和雅茨離會,以示抵制,從此紐約代表團失去表決權),多半也會站在他們一邊(其實新罕布什爾和羅德島的代表如果來了,也會如此)。他實在無可奈何,但他希望能夠休會,讓大家再想一想。 佩特森說,制憲會議豈止應該休會,而且應該散會。讓大家都回去征求一下意見。當然,如果倫道夫先生收回無限期休會的動議,他也贊成。平克尼將軍說,他可無法想像回到南卡羅來納以後還能再來,也認為指望徵求意見就能達成一致無異於癡人說夢。布魯姆(特拉華代表)說,休會等於找死,哪怕是以微弱優勢通過,制憲會議也要有所作為。拉特里奇(南卡羅來納代表)說,他看不出還有什麼別的折中機會。小邦的觀點已經固定了,他們已經反复聲明要堅持到底,大邦現在要做的事情,就是決定:讓步,還是不讓。

但倫道夫和魯弗斯·金都希望休會一天,佩特森也認為應該給大邦一個機會。於是休會,不過休會不休會,結果都一樣。大邦代表聚在一起商量了半天,也拿不出一個主張來。因為事情已經很清楚,他們只有兩種選擇,同意妥協。或者不顧一切地硬性反對,哪怕制憲會議一事無成也在所不惜。顯然,很多人不願意冒後面這種危險。他們在這個問題上的分歧,比是否實行平等表決制的分歧還要大。他們既無法想像當真只由部分大邦單獨聯盟,也拿不出任何方案和小邦的要求相抗衡,也就只好不了了之。 只有古文諾·莫里斯在第二天提出再議第二院席位問題。看來,這位先生對平等表決制還是耿耿於懷。他7月13日的發言只不過表達了一種情緒:“罪惡”的奴隸制比“邪惡”的平等製更壞。但他的提議無人附議。麥迪遜的筆記說,好些代表的表情說明他們對此已經絕望,誰也不願意惹事生非,誰都不想再議了。大家都很明白,這事已經“無可奈何花落去”,只希望後面的問題能夠“似曾相識燕歸來”。

在奴隸制問題上,制憲會議同樣達成一系列妥協。當然,這些妥協都避免使用“奴隸”這個詞,改用一些委婉的表達方式。 《聯邦憲法》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眾議員名額和直接稅稅額,在本聯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分配。各州人口數,按自由人總是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3/5予以確定。自由人總數包括按照契約服一定年限勞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徵稅的印第安人。這裡所謂“所有其他人口”,實際上指的就是奴隸。這就是有名的“3/5條款”。這個條款是不公平的。對黑人不公平,對北方也不公平。因為奴隸雖然按照3/5的比例計算人口,卻沒有選舉權。這樣,南方5邦自由人的人均政治代表權,就高於北方各邦了。這事南北雙方在奴隸問題上的第一個妥協。

第二個妥協,是《聯邦憲法》第一條第九款規定,除非發生叛亂或入侵,在1808年以前,國會不得立法禁止現有任何一邦的移民,如果該邦認為應該准予這些人遷移或入境的話。但對此種人的入境,每人可徵不超過10美元的稅。也就是說,只要南卡羅來納和佐治亞認為他們販運購買的奴隸是“應該准予入境的人”,聯邦政府就管不著。當然,這一妥協也是有限制的。一是此項特權只限13個老邦享有,二是只限1808年以前。但即便如此,南卡羅來納和佐治亞也為自己爭取了20年的進口奴隸機會。 第三個妥協,是《聯邦憲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根據一州的法律必須在該州服勞役或勞動的人,如逃往他州,不得因他州的法律或規章而免除此種勞役或勞動,而應根據有權得到此勞役或勞動之當事人的要求將他交出。這裡說的“根據一州的法律必須在該州服勞役或勞動的人”,指的其實就是奴隸;而所謂“有權得到此勞役或勞動之當事人”,其實就是奴隸主。這一條款的意思,就是說南方的奴隸如果逃到了北方,北方不能因為本週已經立法廢奴就將其收留和解放。必須把他們還給南方的奴隸主。

現在看來,這三項妥協和在參眾兩院問題上的妥協完全不同,毫無偉大可言。豈止不偉大,簡直就是有罪,而且危險。因為南北戰爭的導火索就埋在裡面。對於以“人人生而平等”為建國理念的許多美國人來說,奴隸制是不能容忍的;而對於在奴隸貿易和奴隸制度中嚐到甜頭的南方各邦,北方的廢奴傾向也讓他們坐立不安。於是南方終於決定和北方分手,並由此引發了一場長達4年之久的戰爭,導致五六十萬人死於非命(北方戰死140414人,其他死亡224097人;南方僅後三年就戰死74524人,其他死亡59297人),眾多財產化為烏有,整個南方則幾乎變成一片焦土。 對於這場戰爭,南北雙方說法不一。北方稱之為“國內戰爭”,南方則稱之為“國際戰爭”,這其實是製憲會議留下的老問題:美利堅合眾國究竟是一個國家,還是躲過聯盟?當時的妥協,是“一半是國家,一半是聯盟”。因為是國家,所以眾議院實行比例制;因為是聯盟,所以參議院實行平等製。但如果是聯盟,南方各邦就有退出的權利,而如果是國家,則南方各州(State)的所謂獨立就是叛亂。這正是南北戰爭說不清楚的原因。

既然如此,為什麼又要說制憲會議的讓步是“偉大的妥協”呢?這就只能以後再解釋了。我們現在要回到會上,看看代表們在那裡還說了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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