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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二、麻煩與問題

費城風雲 易中天 3341 2018-03-18
為了弄清問題,我們還得把美國的情況再說一下。 我們知道,美國的政治體制是很有些與眾不同的。直到現在,她也不是一個像我們這樣全國一體、地方服從中央的國家。召開制憲會議的時候更不是。那時的“美利堅合眾國”,甚至不是“1個”國家,而是13個“半國家”的聯合體,即“邦聯”。她是由這些各自獨立的“半國家”通過契約聯合起來的。這個聯合體雖然後來由邦聯變成了聯邦,但“聯合”的概念沒有變,聯合的方式(通過契約)也沒有變。只不過那“契約”由《邦聯條例》變成了《聯邦憲法》而已。而且,正因為她是一個聯合體,所以美國人從不稱其為“美國”,要建成,也稱作“合眾國”或“聯邦”(US),比如聯邦政府、聯邦法院、聯邦調查局。

何況制憲會議時的美利堅合眾國連“聯邦”都不是,只是邦聯,即13個“盟邦”的聯合體(聯盟)。它當然也沒有什麼“全國政府”或“中央政府”,只有一個從根本就沒有立法權的“大陸會議”演變而來的“邦聯議會”,其實仍然不過是政治協商會議。這個議會是沒有什麼權威的,大體上是有事就坐在一起開會,開完各自回家。議會的決議,各邦想執行就執行,不想執行就不執行。麥迪遜在6月19日的會議上就舉了一個“聲名狼藉”的例子——新澤西議會通過了一項立法,斷然拒絕邦聯議會攤派款項的決議,並且告訴他們派到邦聯議會的代表,連反對票也不用投,乾脆讓所有的法案都不能通過。麥迪遜拿新澤西說事,當然是因為新澤西帶頭反對弗吉尼亞方案(這個我們以後還要再說)。因此,當康涅狄格也唱起反調時,麥迪遜在6月30日的發言中又舉了個康涅狄格的例子。康涅狄格不但和新澤西一樣,斷然拒絕邦聯議會的決議,還把一份表決名單交給邦聯議會,明擺著是和邦聯叫板。麥迪遜批評新澤西和康涅狄格,當然有他的原因。但不管怎麼說,他說的是事實。

這當然不行。邦聯如此不像國家,議會如此沒有威望,不成體統倒在其次,沒人負責卻是麻煩。比如國家債務的償還,就是一個問題。我們知道,打仗是要花錢的,獨立戰爭也一樣。在獨立戰爭期間,為了籌措戰爭費用,邦聯議會曾經發行過債券。這個照例說應該算是“國債”,而且仗一打完就該連本帶息還給大家。可是據漢密爾頓的報告,戰爭結束時,未還的債務竟達7600多萬美元之巨。數額巨大倒也罷了,麻煩的是根本就找不到負責還貸的人。因為根據《邦聯條例》,所謂“合眾國中央政府”,只有一個一院制的立法機關。沒有執行機關,也沒有司法機關。這個根本算不上是“中央政府”的中央政府。既無權對商務活動進行約束,也無權向全國各地直接徵稅。要求這個“政府”來支付債券持有人的本息,那可真是“要錢沒有,要命也沒有”,因為邦聯議會的那些議員誰也不代表中央和國家。

這個麻煩很是不小,因為那些“債主”並不是什麼省油的燈,其中甚至有一些是獨立戰爭時期的高級軍官。在這些人看來,自己為國流血為國捐軀,卻不能按時足額領到軍餉補貼,已是不公。如果國家連欠下的債都不還,那可真是“天理難容”。對於這一點,其實就是他們的總司令華盛頓都有意見。制憲會議之前,華盛頓就曾寫信給朋友,抱怨說自己不得不打對折出售國會給他的債券,藉以清償自己的債務。即便如此,華盛頓的手裡,仍擁有超過7566美元的邦聯債務。 華盛頓可以犧牲自己顧全大局,不等於其他人都心甘情願做這樣的虧本生意。那些不願意雞飛蛋打,眼睜睜看著手中巨額債券化為烏有的“債主”,很快就組成了一個被麥迪遜成為“債權人集團”的利益共同體。這個利益集團清醒地認識到,只是他們的私人財產無法得到保證的關鍵,就在於沒有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而要建立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就必須廢除《邦聯條例》,另立憲法。他們當中的那些退伍軍官甚至發起了一個名叫“辛辛那提社”的組織,揚言如果不盡快改制,則將發動一次武力革命,把所有的邦組成一個由華盛頓將軍為首、擁有王權和一切特權的新國家,一個債權人的王國。

其實,不但債權人有這樣的要求,債務人也有。因為為了償還公債,一些邦不得不將負擔轉嫁給本邦公民(比如用他們的土地抵押債務),從而使更多公民成為債務者。發生在馬薩諸塞的“謝斯起義”,以及新罕布什爾、羅德島以及北部各邦的暴動,就是“絕望的債務者”的反抗。 可見,僅僅一個國債問題,就要逼出一個全國最高政府來,何況邦聯的現狀還有那麼多不能令人滿意的地方。謝斯起義後,馬薩諸塞曾向邦聯求援,國會卻遲遲不能做出反應。當然是沒有辦法的。邦聯議會是那樣的軟弱無能,沒有威望,以至於它1785年的主席約翰·漢考克竟然不屑於到紐約去主持工作,而1786年的主席戴維·拉姆齊則不得不親自給一些邦的首腦寫信,懇請他們盡快派代表來參加會議。因為到開會時,13個邦竟然只來了7個邦的代表。戴維·拉姆齊警告說,如果各邦繼續對議會持蔑視態度,“我們的邦聯”就會被扼殺,隨之而來的將會是“無政府狀態和無休止的內戰”,直到有一天,一個未來的凱撒大帝把我們的自由掠奪一空,或者我們自己淪為歐洲政治的玩物。

邦聯議會這個“維持會”,還能維持下去嗎? 所以,制憲會議沒開兩天,就通過了建立“全國最高政府”的決議,顯然不是沒有原因的。問題是,這樣一來,動作就大了。 我們知道,建立一個“全國最高政府”,就意味著建立一個最高權力中心。根據本次會議5月30日的決議,這個權力中心應該是“三權分立”的。因此,就必須有一個最高立法機構,一個最高行政機構,還要有一個最高司法機構。這就和《邦聯條例》相抵觸。 《邦聯條例》是禁止設立法庭的,也是不設行政長官的。為什麼呢?因為邦聯不過是獨立各邦“出於良好願望”的契約性聯盟。相互之間,講的是誠信和自願。如果有糾紛,也只能仲裁,不能審判。這是邦聯不設法庭的道理。同樣,盟邦之間,邦邦平等,頂多有“盟主”,不能有君主。這是邦聯不設行政長官的道理。邦聯議會雖然有主席,但那時維持秩序的,不是國家元首。因為美利堅合眾國是13個邦的邦聯,不是合為一體的國家,又哪來的元首?顯然,要解決“最高行政機構”和“最高司法機構”這兩個問題,都必須從根本上改變政治體制,不能再維持邦聯制度。這可不是對《邦聯條例》修修補補就能奏效的。

建立最高立法機構也如此。 最高立法機構表面上看問題不大,擴大聯邦議會的權力或提升其地位即可。但具體操作起來,卻問題多多。比方說,這個最高立法機構應該實行一院制還是兩院制,就是個問題。當然的13個邦,有12個是實行兩院制的,只有賓夕法尼亞是一院制。實行兩院制的雖然是多數,邦聯議會卻又是一院。所以,如果繼續實行一院制,則“全國”和“地方”不統一;如果該行兩院制,就要對邦聯議會動手術。這就是一個麻煩。 更麻煩的是,邦聯議會的決議對各邦其實沒有約束力。這就和“最高立法機構”的要求相去甚遠。為什麼沒有約束力呢?因為邦聯議會是根據《邦聯條例》建立的,而《邦聯條例》又是由沒有立法權的“大陸會議”制定的。它不像許多邦的憲法那樣經過了批准與授權,因此它並不高於各邦的憲法。 《邦聯條例》不高於各邦憲法,依據《邦聯條例》建立的邦聯議會也就無法高於各邦議會。顯然,要使新的議會成為最高立法機構,就必須有一個新的、高於各邦憲法的條例。這個條例既然是比各邦憲法還要“高”的,那它就不能再是什麼“條例”,而只能是“憲法”——《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世紀上,只要是“建立全國最高政府”,無論是建立最高立法機構,還是建立最高行政機構和最高司法機構,都需要一部憲法,以不能夠代表人民授權的最高法。我們知道,獲得最高權力有各種辦法,比如宮廷政變和武裝鬥爭。前者可謂巧取,後者可謂豪奪。不過費城會議的代表們好像都沒有這個意思。他們要解決的問題也不是奪權,而是授權。即便要奪權,也只是奪各邦之權授之於全國最高政府。這就不能靠戰爭或政變,只能靠立法,儘管後來有人(比如史學家約翰·伯傑斯和布魯斯·阿克曼)諷刺說,費城會議代表們的行動如果出於朱利葉斯或拿破崙之手,他們一定會宣布政變;而所謂“制憲”云云,則不過是不允許我們將其看作一場反革命武裝政變而已(請參看盧週來《關於美國憲法的神話與真相》)。但不管怎麼說,要用新的全國政府取代舊的邦聯議會,就非重新立法不可。

因此,當本次會議邁出了“應該建立全國最高政府”這一步後,他就不能不再邁出第二步——把自己從修訂條例的會議變成製憲會議。 問題是,它有權這樣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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