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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沒有理由不納稅”

重新發現社會 熊培云 9796 2018-03-18
如前所述,從財產權的角度來說,物權與稅權是保障憲政的兩塊重要基石。一個國家,若不能從法律上確立個人與國家在財產上的關係,公民與國家之間的契約就會失去基礎。其所激發的矛盾,隨時可能將整個國家與社會置於某種巨大的危險之中。 在中國,偷稅、漏稅成風早已不是什麼秘密。而且,相關傳言與事實還頗具國際影響。 2005年6月8日,美國聯邦執法機構和密歇根州警方聯手突襲全州17家中餐館和21處中國人居所,拘禁數十名中國公民,起繳了40萬美元現金。警方搜查的理由是這些中餐館業主偷稅,因為他們只上報了三分之一的收入,並且將所得的錢大量帶到美國境外。 幾個月後,英國《金融時報》刊登了一封讀者來信,信中提到:“我在西方生活了很多年,最近來到中國,在一家公司搞融資。看到很多企業家中飽私囊,真的是為中國的經濟擔優。很多公司都有兩本賬,一個稅前利潤五千多萬的公司,上稅只有一百多萬人民幣。”同期刊登的還有一篇題為《中國稅改:挑戰與良機》的評論文章。文章指出,大多數在中國生活的人都能講出一些不良“企業家”逃稅的故事。在中國名列“十大暴利行業”之首的房地產企業,卻在納稅榜上名列末座,僅北京一地,從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北京地稅局調查的房地產企業逃稅率就高達66%,查處的涉案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企業就多達24家。

《金融時報》注意到一個奇怪的現象:雖然在中國逃稅的內企、外企、國企、私企均不在少數,但中國的稅收收入卻節節攀升,而且增幅顯然遠遠超過GDP增幅。財政部長謝旭人披露說,“十五”時期(2001~2005年),中國稅收收入共計109217億元,年均增長19.5%,五年翻了一番多。儘管中國財稅部門和官方學者為此辯護說,考慮到剛剛上調16.8%的2004年GDP修正數字,中國稅收增幅並非“超常規增長”,但這並沒有阻止《福布斯》雜誌把中國的稅負“痛苦指數”從2004年的第四位升到2005年的第一位。 中國的經濟學家承認“中國富人的稅收負擔在世界上是最輕的”,媒體同樣抱怨儘管社會各界多年來一直呼籲中國“與國際接軌”,開設消費稅、奢侈品稅、汽油稅、遺產稅等專為富人保留的稅種,但這類稅改措施卻偏偏就是乾打雷、不下雨。當然,這一切也是博弈的結果。不言而喻,當前的中國稅制不但沒有起到平衡財富的效果,而且具有劫貧濟富的特徵。

1935年,胡適在《大公報》上發表了《新年的夢想》(《胡適文集》第11卷532頁),文中提到國聯衛生專家給胡適的一個警告:“先生,中國有一個最大的危險,有一件最不公道的罪惡,是全世界文明國家所決不能允許的。整個中國政府的負擔,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全部負擔在那絕大多數的貧苦農民的肩背上;而有資產的階級差不多全沒有納稅的負擔。越有錢,越可以不納稅;越沒錢,納稅越重。這是全世界沒有的絕大不公平。這樣的國家是時時刻刻可以崩潰的。”胡適最後寫到:“我的第一個新年願望是夢想在這個新年裡可以看見中國賦稅制度的轉變。”應該說,直至今日,胡適的這個夙願仍未實現。 眾所周知,稅收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調節收入差距。其原則是從富人那裡多徵一點,用於幫助低收入階層的教育、醫療、市內交通等開支。一般所採取的辦法是累進所得稅。但在中國,由於財產性收入很難徵到稅,所得稅徵收的對象主要是工資所得,而財產所得是富人的主要收入來源。結果是富人收入中有較大的部分沒有交稅。

經濟學家茅于軾由此提醒讀者,不要只是關心個稅的起徵點是1600元還是2000元,而把納稅的大頭給忽略了。事實上,在總稅收中個人所得稅只佔7%,其餘的93%也都是從老百姓那兒徵來的。只不過,“我國政府很聰明,收了稅還不讓你知道。不像大部分別的國家,從百姓那兒收了多少稅必須清清楚楚地告訴納稅人。我們從超市買東西,價格里面都包含著稅,只不過收據上並不寫出來。我們打電話,用電交電費,裡面都有稅,而且收據上都不寫明白。”(茅于軾,《窮人的稅負比富人高》) 在中文語境中,“沒有理由不納稅”具有完全相反的兩層含義:一是公民沒有理由拒絕納稅,這是相對於公民的義務而言;二是政府徵稅時,必須有說服百姓的理由,否則百姓便可以拒絕交納這種稅收,其所相對的是公民的權利。兩層含義看起來對立,實則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

前者,在現代社會,人們將死亡和納稅看成是人生不可避免的兩件大事。死是每個人到頭來不可逃避的,納稅也一樣。一個人,生活在有組織的社會裡,享受著各種社會服務,而服務是有成本和價格的。 就義務而言,茅于軾曾經撰文指出剛剛從計劃經濟轉型過來的中國人納稅的意識還沒有建立起來。不但老百姓這樣想,連政府也還保留著類似的想法,並沒有把納稅看成是一個人不可避免的事。最初有奧林匹克運動得冠軍運動員的獎金可以免稅(此項規定已經取消),後來又有科學院院士的獎金可以免稅——這些人可以因榮譽而免稅,多少有點像當年享有“財政豁免權”的法國貴族——似乎納稅是普通老百姓的事。得了冠軍,當了院士就不是普通老百姓了,稅也可以免交了。國外對政府官員的納稅情況監視特別嚴格,這是檢驗一個人夠不夠資格當官的起碼標準。而在中國,幾乎從來沒有聽說對哪位官員檢查過納稅情況。

而現在老百姓中間又有一條逃稅的理由,說是因為政府不夠廉潔,繳稅去給貪官花天酒地,不高興。但是,這個邏輯如果成立,後果同樣不堪設想,因為腐敗一時還難以消滅,而政府如果沒有了稅收,國家同樣難以為繼,即便反腐敗也是要花錢的。政府是自己的辦事機構,又不是別人的事,怎麼可以袖手旁觀呢!因為政府不夠廉潔就不納稅,實際上是部分放棄了自己的公民權利。畢竟,有偷稅行為的人通常也很難理直氣壯地監督政府。 (茅于軾,《沒有理由不納稅》) 至於權利,從財產權的角度來說,徵稅意味著納稅人的部分財產權被政治權力“合法的剝奪”,但必須看到的是,這種“剝奪”的權力並不是國家或政府“天然”就擁有的。著名稅法專家李煒光認為,在民主、法治的社會裡,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公民向政府繳納稅收。這裡,稅收既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所獲得的報酬,也是公民購買政府服務的價格,而稅收負擔的高低則主要取決於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從這方面說,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關係,就很像是市場上的交易者,體現的是一種利益交換、平等互惠的關係。既然雙方是一種平等的法律關係,如何徵稅也就不能只由政府單方面說了算,而是必須事先取得另一方——納稅人的同意。納稅人通過自己選出的代表,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各項稅收法律,除此之外的一切徵收行為都是無效的和非法的。

假如政府“天生”就有權自定稅收章程,那就等於承認政府對納稅人的財產權擁有支配權,這就等於從根本上否定了憲法所規定的納稅人對“合法”的個人財產享有的所有權。為了達到納稅人決定和控制國家徵稅權的目的,國家就必須建立一套運轉良好的選舉制度,以保障納稅人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保障納稅人的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保障納稅人免於恐懼的自由,並把稅收“授權”的權力永久性地留在議會或人民代表大會等公意機關手裡。所謂“無代表則無稅”,實質就是稅收立法的“議會保留”。如此,國家徵稅的權力才是正當的、合法的。簡單說,稅收是一個義務與權利的統一體。權利是主動的,代表著利益;義務是受動的,代表著負擔。一個社會的權利總量和義務總量大體上是相等的,它們相互依存,相互制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戴維·哈里斯·薩克斯(David Harris Sacks)在《稅收困境:英格蘭的財政危機、國會和自由》一文中分析了1640年英國大革命前兩個世紀的財稅思想。 早在十五世紀,英國思想家福特斯鳩將君主專制分為兩種:一種是絕對君主制,統治者在其主要僕人的協助下,自行判斷他的收入需要和掠奪本能什麼時候會對其臣民的生產生活造成長期的傷害,或者刺激他們造反。在這樣的製度下,臣民無異於“家長治下的奴隸”。另一種則是當時英國的混合君主制,在此國度,國王根據其人民同意的法律來治理人民,因此在沒有他們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對他們徵稅。 儘管福特斯鳩對當時的法國保持著某種偏見,但必須承認的是,他對未來兩國的分途有著清醒的判斷。福特斯鳩清楚地看到,如果國王的統治像法國一樣,“僅僅是君主的”統治,那麼所有類型的邪惡都會產生,比如士兵駐紮在村莊不用支付任何費用,如果村民拒絕這種負擔就會遭受棍棒的敲擊。相反,在尊重個人自由與財產權利的英國,沒有人違背主人的意志而住進另一個人的房子,也沒有人不受懲罰地強制使用他的物品。儘管國王可以通過王室食物徵用權從他家裡拿走必需品,但是國王必須以適當的價格進行補償。正因為此,福特斯鳩相信,在英國,民眾不會彼此傷害,而且擁有生存所必需的所有物品,他們不僅強大到可以抵抗王國的敵人,而且會比法國的臣民更加善待自己的國王,給他帶來更多的利益。關於這一點,透過後來的歷史可見分曉。英國與法國雖然在革命的年代都處死過自己的國王,但是英國不像法國大革命那樣血流成河,而且至今仍保留了君主立憲制度。

1610年,在反對王室對一系列進口商品課徵的調節稅的時候,一位叫托馬斯·赫德利的律師曾經做過一個精彩演講。赫德利並不反對國王徵稅,但前提是這種徵稅應該徵得納稅人的同意,英格蘭應該同時保衛居民財產免受來自鄰居或者政治的搶劫。和福特斯鳩一樣,赫德利認為由於英國人自由地享有他們的財產,所以適合成為戰士,像騎士和紳士一樣保衛他們的自由與財產。任何對財產的侵犯必然不可避免地導致對自由的侵犯,不能保護自己的財產的人,也一定保衛不了自己的自由。 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提議對財產與自由加以保護,反對非國會批准的稅收,沒有正當理由的囚禁,士兵駐紮而未經同意並沒有恰當的補償以及對普通臣民運用軍事法等等。在他們看來,任意徵稅和任意拘禁都會使公民在這個國家失去安全感,損毀這個國家存在的價值。

應該說,正是上述一以貫之的稅權思想,為英國後來的兩次革命以及《權利法案》的頒布提供了理論資源。 2008年的兩會上,溫家寶就公共財政改革談到這樣一段意味深長的話:“其實一個國家的財政史是驚心動魄的。如果你讀它,會從中看到不僅是經濟的發展,而且是社會的結構和公平正義。”而熟悉法國大革命歷史的人知道,那場革命最核心的問題就是當時法國的王室財政出了嚴重問題。 在《逃往瓦朗納斯——法國大革命前夕財政改革啟示錄》一文中,李煒光對法國大革命前夕的法國財政做了深刻的分析。儘管文章通篇未提中國,但對當下中國的借鑒意義卻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法國的君主專制制度製造了一個超級龐大的政府,人民不得不用有限的資源去填補這個巨大的無底洞,由此形成無法擺脫的財政負擔和難以化解的社會矛盾。在君主專制制度下,統治者的財政需求是無窮的,“加之又不願意向三級會議索取,於是賣官鬻爵制度應運而生,這種現象世所未見”。早在亨利四世時代,就建立了賣官鬻爵制度,路易十三以後達到了瘋狂的程度。而且,鬻官制猶如“潘多拉盒子”,一旦揭開蓋子,“就再也無法將它關閉”。

資產者在買得官職後,便成為封建統治階級的一員,雖然他們與舊貴族有所區別,但官職所帶來的社會地位和各種特權仍然使他們中的大部分人心甘情願地為君主專制制度服務,而這也正是封建君主利用鬻官制分化瓦解資產階級的政治目的。由此產生的經濟結果是,鬻官制使得資產者將大量資金用來購買官職,而無法將其用於生產經營投資,法國的資本主義發展因而受到不良影響。 在舊制度下,國王的財政資源配置的權力是無限的,他把國家財政當做私產,沒有有效的監督機制,錢用到哪裡是他自己的事,旁人無權說三道四,這也是無限政府的表象之一。在法國,國王把貴族們盡可能地籠絡到身邊,讓他們成為弄臣,花天酒地,醉生夢死。大革命前夕,凡爾賽宮內常有一萬七八千名貴族廷臣,其中469名專侍王后,274名侍奉王弟,國王的伯母有200名隨從,連路易十六的新生女兒也有80名貴族侍候,養活這些人的金錢,也是全部來自王國政府財政。 其次,君主專制政府的賦稅徵收缺乏正義和平等,是導致階級矛盾和社會矛盾激化、最終引發革命的根源。法國的舊制度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貴族政權,國王為了削弱和分化貴族階層的權力,防止其對王權構成威脅,便向封建貴族和教士作出妥協,放棄了向貴族和教士徵稅。 更嚴重的是,資產階級中的一部分人也加入到盤剝農民的隊伍中來了。一些資產者向政府購買官職,獲得官職以後,他們便擁有賦稅的豁免權,而政府為了獲得更多的金錢也就不斷地發明新的職位出賣,於是又出現了一大批新的免稅者。 這樣,在政府的賦稅徵收額不斷增長的同時,承擔這些賦稅的人數卻不斷下降,維持無限政府龐大國家財政需要的稅收負擔便全部落在第三等級的肩上,尤其是落在農民肩上了,於是出現了托克維爾所描述的那種情況:“最有能力納稅的人免稅,最無能力應付的人卻得交稅,當捐稅以此為宗旨時,就必然要導致那一可怕的後果——富人免稅,窮人交稅。”“於是,在已經存在所有個別的不平等中,又加上一項更普遍的不平等,從而加劇並維持所有其他的不平等。”與此同時,資產階級與貴族之間賦稅負擔的不平等,以及因此而產生的嚴重階級對立,是導致資產階級對君主專制政府不滿,在大革命中毫不猶豫地起來“造反”,推翻君主專制政權的原因。 以研究法國財政聞名的歷史學家馬塞爾·馬里恩則認為,法國大革命時期摧毀法國財政的力量正是特權以及享有特權的人,即貴族。他們享有的財政豁免權,不管是繼承的還是購買的,在摧毀法國財政的同時也將國王置於一個荒謬可笑的位置:對那些沒什麼東西可徵稅的人徵稅。儘管一些敏感的貴族提出願意放棄財政豁免權的想法,但在當時的環境下這些細節都被忽略了——尤其是在法國王室前後化解了1720年和1763年的兩次財政危機之後。而且,如托克維爾所說,那個時代在法國歷史上是個既開明又富裕的時代。誰也沒有意識到,一場人頭滾滾的革命即將來臨。 儘管法國大革命之所以發生還有其他很多原因,但是在眾多原因中,民眾沒有稅權和預算權既是專制政府無限擴張的理由,也是法國民眾在弱肉強食的社會裡最終忍無可忍,走向革命的源頭。今日中國,透過無以數計的學生放棄創業,紛紛擠破腦袋去考公務員,便知道政府部門有著何等誘人的待遇。與此相關的是,政府規模在幾十年間急劇膨脹。如前文所述,建國之初,大的縣機關也就百餘名幹部,而現在一些鄉鎮機關幹部就多達四五百人。 伊麗莎白一世在其著名的“金色演講”中強調,君主有一種神聖職責,要保護王國免受“危險、不名譽、恥辱、暴政和壓迫”,它們既容易來自王國內部,也容易來自王國外部。為了提供這種保護,不僅需要警惕,而且需要行使權力,並因此需要資金。 儘管如此,預算還是必不可少的一環。如薩克斯所說,對於那個時代而言,預算的好處不僅在於避免財政危機,同樣在於盡可能避免國家捲入戰爭。一個國王進行戰爭,他的花費超過了他所收的稅。如果他借債彌補了這個差額,就沒有財政危機。但是如果他不能藉到足夠多的錢,或者如果他被迫拖欠舊的貸款,那麼危機就爆發了。如果他採取狗急跳牆的措施,譬如說掠奪其臣民的財產,或剋扣部隊給養,那麼危機同樣爆發。所以,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聰明的國王會盡可能節制,因為一旦遇上難纏的敵人,有可能因為戰爭帶來的巨額開支導致政府破產。 在十四五世紀的英國,徵稅的理論依據是必需理論。當王國面臨緊急情況或處於危險之中時,其所有成員有責任來幫助它。有時,和平計劃也能得到直接的國會稅收的支持,為了做到這一點,王室律師不得不尋找聰明的方式,把它們說成是在面臨即將到來的危機情況下為國防所做的準備。比如,在英國歷史上有一種稅收叫“抗丹稅”(Danegeld),目的是為了應對丹麥人的入侵及其餘殃。而到了十六世紀中期,支持稅收撥付的這種法律的或者說辭上的基礎有了修正,王室要求資金的理由已不僅是支持它的軍事需要,而且是幫助它提供好政府的一般成本。簡單說,是為了購買政府更好的服務。 說到戰爭與稅收,就不得不提到梭羅以及他為什麼抗稅。儘管抗稅的行為多不見容於現代社會,但在十九世紀的美國,梭羅抗稅卻是受到某種公共精神的驅使。 這位的作者,曾經因為拒絕交積欠了幾年的人頭稅而入獄。之所以抗稅,不是因為梭羅家貧而交不起稅,而是因為他反對當時的美國政策:其一是奴隸制度,其二是美墨戰爭。因為這樣的理念,他願意入獄而拒絕交稅。據說親戚主動為他補稅後梭羅很氣憤,不願意出獄,直到獄長把他趕了出來。這一細節,頗有點百年後美國黑人維權時“把監獄填滿”的氣勢與決心。有關這段經歷,梭羅後來寫下了《論公民之不服從》。正是這篇文章中所表現出來的“非暴力抵抗”的思想和“公民不服從”的精神後來影響了托爾斯泰和甘地。 在一書中,梭羅簡單記載了這一段經歷,並解釋自己為什麼採取非暴力而不是極端的方式抗稅:“有一天下午,在我的第一個夏天將要結束的時候,我進村子裡去,找鞋匠拿一隻鞋子,我被捕了,給關進了監獄裡去,因為正如我在另外一篇文章(即《論公民之不服從》)裡面說明了的,我拒絕付稅給國家,甚至不承認這個國家的權力,這個國家在議會門口把男人、女人和孩子當牛馬一樣地買賣。我本來是為了別的事到森林中去的。但是,不管一個人走到哪裡,人間的骯髒的機關總要跟他到哪裡,伸出手來攫取他……真的,我本可以強悍地抵抗一下,多少可以有點結果的,我本可以瘋狂地反對社會,但是我寧可讓社會瘋狂地來反對我,因為它才是那絕望的一群。”顯然,梭羅在這裡談到的“社會”,嚴格說並非德魯克意義上的社會,而是被政府裹挾的社會與國家。 相較而言,中國人為什麼鮮有公共精神?為什麼遠離政治?明恩溥在《中國人的素質》一書中講了這樣一個意味深長的故事:1851年,就是道光皇帝“駕崩”的那一年,一個叫赫克(Huc)的外國人和幾個朋友離京外出,在一家客棧飲茶時,遇到一夥中國人。幾個外國人想發起一場“小小的政治討論”,他們針對皇位的繼承問題提出了各種猜測,意在引導在場的中國人說出他們的看法。但是,那幾個中國人對此無動於衷,繼續噴雲吐霧,大口飲茶。中國人的冷漠激怒了外國人,並且引起了他們的不滿。這時,一個中國老者起身走過來,把雙手放在赫克先生的肩上,冷笑著說:“聽我說,朋友,你為什麼要讓這些無聊徒勞的推測來勞心、費神呢?大臣們關心此事,他們拿的就是這份俸祿。讓他們拿他們的俸祿去吧,可別讓我們操這份心。我們一無所得,還要去關心政治,豈不成了天下最大的傻瓜?” 所謂“你不關心政治,但政治關心你”。無論你是否關心政治,政治最後仍會影響每個人的命運。然而,從整體而言,國民公共精神的多與少,與其享有的權利是密不可分的。沒有權利的社會令人沉睡。如果國民得不到應得的權利,久而久之,他們就會對這個國家失去信心,對國家的關心也會越來越少,這樣的國家遲早會分崩離析。顯然,一個國家更應該用貨真價實的權利團結民眾,重建公共精神,而不是虛偽的道德說教。這種說教得到的往往是表面上的應承,內心的反抗。 用羅曼·羅蘭的話說,一個國家,如果讓它的國民連批評的興趣都沒有,那才真是不可救藥。 奧利佛·霍爾姆斯說:“稅收是我們對文明社會的支付。”約翰·馬歇爾說:“有權徵稅就有權毀滅。”一方面,稅收可以從個體或者機構那裡汲取財富;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認,如果沒有稅收支持的有組織國家力量的保護,生活和自由就不可能得到保障。從這方面說,稅收既可以保障權利和自由,也可能威脅權利和自由。關於這一點,孟德斯鳩有很好的概括。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孟德斯鳩分析了稅收、不同政體和自由之間的關係,指出“公共稅收是每個公民從其財產中出讓一部,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和享受剩下的部分”。孟德斯鳩相信,溫和政府會比專制政府更可能對其公民徵收重稅,因為“公民一旦認為是在付錢給自己,他們就會高興地交稅”。 一個國家的治理能力的高低,同時決定於國家的預算能力以及徵稅是否徵得國民的同意。從表面上看,稅收與公共預算只是政府關於未來某個時期的收支測算,是一個技術問題,實際上它是一個政治問題。從某種程度上說,也是政治最核心的問題,牽一發而動全身。如果說一個未經人民同意而徵稅的政府,是一個“明火執仗的政府”;那麼一個沒有預算的政府,便是一個“看不見的政府”。 如李煒光所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從形式上來講,稅收也算是進了憲法,但其不完整性是顯而易見的。與稅收對應的同樣有稅權,稅收應該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從憲法的規定看,上面既沒有任何稅收法定的內容,沒有任何納稅人權利的規定,也沒有明確說明徵稅是否需要代議機關(人民代表大會)的同意。在稅收這個涉及國家生死存亡以及政府與公民關係的最重要問題上,國家的根本大法竟然是一片空白,不能不說是一個極大的缺憾。 由於憲法存在明顯欠缺,稅收立法必然更加殘缺不全。中國目前所開徵的二十多個稅種,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的僅有三個,即《個人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徵管法》,而且稅收立法絕大多數都是違憲的,也是違反《立法法》的,比如稅收行政法規沒有明確的授權,更不用說符合《立法法》所規定的授權要求了。 根據李煒光的理解,就納稅而言,權利是第一位的因素,義務是第二位的因素。稅法是以納稅人權利為本位的,納稅人權利構成稅收法律體系的核心。權利是納稅個體的自主性、獨立性的表現,是國家創制稅收法律規範的客觀界限。納稅人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義務的設置是為了納稅人權利的實現。而在專制社會或非民主社會裡,這個關係正好相反。法律是統治者維持特權的工具,他們擁有無限的權利,人民則承受著無限的義務,是義務本位的法律。中國傳統社會制度的最大弊端,就是重義務、輕權利,把法律視為防民、治民的工具,把民眾看做唯統治者馬首是瞻的僕人。而中國人至今所能理解的國家、政府與人民的關係,仍然是“親民”“愛民”,這不過是傳統的官在上、民在下思想文化的反映,與我們對現代民主文明社會追求的權利本位觀念相去甚遠。 (李煒光,《寫給中國的納稅人》) 談到憲政制度的起源,裡查德·派普斯在《財產與自由》裡論證了土地私有製是英國憲政、代議制的基礎。由於土地私有權神聖不可侵犯,所以國王必須求財產所有人交稅。由於私人財產所有者財政上獨立於國王,反而是國王有求於百姓,所以收稅一直是個頭痛的事。早期英國王室賣王室土地得到相當財政收入,後來主要靠稅收。為了解決稅收的困難、國王開始召集國會,讓國會自訂稅率,並形成憲制承諾——“不經國會同意,不能加稅”。 國會在英國歷史上是獨立於王權的另一個政治中心。國王雖然不會喜歡它,但在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的約束下,又不得不在國會的幫助下收稅。英國國王的財政在這種制度環境下不得不依賴民意代表機關。有幾位國王盡量少開國會,只是要加稅時才想起開國會。但這種制度逐漸演變成習慣:“沒有代表則無稅。”國王慢慢接受了這種公共財政與國王稅收之間的關係。 到了十七、八世紀英國的平均稅率比法國高得多,但老百姓老老實實交稅,卻民富國強(比法國人均收入高三分之一),這自然是私有財產加代議制的功勞。法國雖有《拿破崙法典》,但對私產的侵犯比英國厲害得多。土地地表下的礦藏在法國就不是土地所有者的,而英國的土地私有權卻非常徹底,地上地下的東西都歸地主所有。按默克的說法這是英法憲制遊戲規則差別的基礎。有了代議制,讓人民自己決定稅率,稅率反而可以高些,以用於公共建設。關於稅收意義在憲政國家與專制國家的區別,歷史學家黃仁宇在其著述中曾經表達了相同的觀點。 為什麼英國崛起的同時法國卻衰落了?關鍵就在於英國憲政限制了王權,從而確保產權明晰,不受最高統治者乾擾;而法國的絕對王權使腐敗叢生,落後利益集團維護舊的秩序,產權不受尊重,壓制新興的工商階層。用已故經濟學家楊小凱的話是,“如果不保護土地產權的製度是對的,當年就應該是法國比英國更富強,而不是法國在落後的刺激下爆發大革命,不得不改專制制度。” 相較重建對法律的信仰,重建對權利的信仰或許更切合這個時代。因為一切法律的規制都是為權利而設;因為權利是法律的根本;因為只有秉持堅實的權利觀念,才能支撐起制度與法律的良心。如果承認憲政必須有稅權與產權支撐,就不難發現,在“去權力化”背景下的中國社會化與資本化過程,並非只是一個簡單的重新發現社會的過程,它更在為中國走向憲政奠基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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