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政治經濟 大敗局Ⅱ

第72章 新新觀察中國企業家的“法罪錯位”

大敗局Ⅱ 吴晓波 2467 2018-03-18
30年企業史,企業家落馬無數,而喊冤申屈之聲不絕於耳。細細品讀這些案例,會發現一個很奇異而很少為人關注到的事實:一些被定罪的企業家往往犯事於東,卻獲罪於西,竟活生生有一個“法罪錯位”的現象。 20世紀90年代中期的管金生一案,很讓人印象深刻。 1995年,中國最大的證券公司萬國證券的總經理管金生一手導演了一場大災難。當時,國債期貨市場最大的一個懸念是1992年發行的三年期國債券會不會加息。這期代號為“327”的國債規模有240億元,將在當年6月到期,它9.5%的票面利息加保值補貼率,每百元債券到期應兌付132元,而此時在市場上的流通價為148元上下。當時,銀行的儲蓄利率為12.24%,市場普遍認為“327”國債的回報太低了,因此有消息稱,財政部可能要提高“327”國債的利率。

但是管金生不這麼看。他認為目前的宏觀局面是投資過熱,中央不可能從國庫中拿出額外的錢來補貼。於是,他下令萬國證券做空“327”國債。 然而,這次他竟賭錯了。 2月23日,財政部宣布提高利率,“327”國債將以148.5元兌付。 消息一經核實,“327”國債的市價就開始一路上漲。管金生手中握有大筆“327”國債期貨合同,每上漲1元,就意味著他將賠進10多億元。被逼到死角的管金生急紅了眼。他下令,不惜一切代價必須把價格打回去,萬國證券在市場上不斷放單,多空雙方發生慘烈的絞殺戰,市場上一派“血雨腥風”。到收盤前的最後7分鐘,已經失去理智的管金生孤注一擲,共砸出2112億元的賣單,硬是把價位打落到147.4元。

管金生的瘋狂舉動,終於讓管理當局無法容忍。在這一天的攻防中,萬國放出上千億元的賣單,這至少需要100億元的保證金,它顯然不可能有那麼多的資本保證,毫無顧忌的違規操作幾乎是鐵板釘釘的事。當晚,上海證券交易所受命宣布,16點22分13秒——也就是管金生用天單壓盤的那一刻——之後的交易是異常的,此後的所有“327”國債交易均無效。試圖虎口奪食的管金生終於被老虎咬住了,當時的局勢是,如果按147.4元的收盤價計算,萬國證券在“327”國債期貨交易中贏利10多億元,而按上海證券交易所後來的決定,萬國證券則巨虧60億元。 5月19日,管金生被逮捕後,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有意思的是,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他是因為“327”國債事件而被捕的,但是對他的指控罪名卻是受賄和挪用公款。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指控,管金生利用職權,先後3次受賄29.4萬元,此外還挪用公款240萬元供他人進行贏利活動,“犯罪情節特別惡劣”。這位從江西小山村里走出來的股市梟雄功敗垂成,無語向天。他沒有委託辯護人,也拒絕法院為其指定辯護人。

跟管金生案很類似的,還有另一位“股市教父”的斷罪。 1997年前後,正處在事業巔峰的深圳君安證券公司總裁張國慶開始考慮用MBO的方式完成君安的股權改造。他既是公司的總裁,又是董事會主席,身兼經理人和資本代表兩重角色,自然有製訂規則、雙手互套的便利。經過巧妙安排,以張國慶等若干高管持有大部分股權的職工持股會變成了君安證券的實際控股股東,持股比例達77%。君安此舉,在金融界引發了大震盪,管理當局對此頗為不滿。經有關部門審計認定,張國慶涉嫌“侵吞國有資產,將國有資產變相轉入私人名下”。然而,耐人尋味的是,在法庭最終的審判中,張國慶的罪名變成了“虛假注資”和“非法逃匯”,他因此獲刑4年。 在我蒐集到的企業史資料中,有不少非常著名的“法罪錯位”案例:

年廣久案——這位因僱工爭論而出名的“傻子”每到宏觀緊縮就會大難臨頭。 1989年底,私營經濟再成灰色名詞,蕪湖市突然對年廣久立案偵查,罪狀是他“貪污、挪用公款”。這個案件一直拖了兩年。 1991年5月,年廣久的經濟問題不成立,卻因犯有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而更具黑色幽默意味的是,第二年初,鄧小平在南方談話中第三次提及年廣久,1個月後他就被宣布無罪釋放。 牟其中案——這位當代企業史上的“堂吉訶德”曾經“忽悠”過無數個讓人熱血沸騰、最終卻沒有任何著落的大項目。 1997年9月,一本非法出版的雜誌增刊突然從地下冒了出來,其書名為駭人聽聞的《大陸首騙牟其中》。據稱該書是由“3個曾經投奔南德的高級打工仔冒著被追殺的生命危險”寫作而成的。它把牟其中描述成一位“上騙中央、下騙地方”的中國第一大騙子,在書的封面上,赫然印上牟其中前任律師曾經說的話:牟其中不亡,天理不容。 2000年5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信用證詐騙”罪名判處牟其中無期徒刑。至今仍有不少法律專家認為,牟其中的言行頗有可議之處,然而對其騙開信用證的認定則大有商榷的地方。

沈太福案——1992年,長城機電技術開發公司的沈太福以開發出一種高效節能電動機的名義向全社會集資,其年利息高達24%。沈太福在全國設立了20多個分公司和100多個分支機構,僱用職員3000多人,其中主要的業務就是登廣告、炒新聞、集資,在不到半年的時間裡,共集資10多億元人民幣,投資者達10萬人。長城公司的集資風暴引起了中央政府的嚴重關注,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通報”予以製止,然而沈太福卻狀告中國人民銀行,索賠1億元,並召開國內外記者招待會,造成輿論一片嘩然。不久,沈太福被宣布逮捕。儘管所有人都知道他是因為高息集資擾亂了中央金融政策而被捕的,然而最後卻以貪污和行賄罪名被起訴。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訴狀稱,沈太福多次以藉款的名義,從自己公司的集資部提取社會集資款,這構成了貪污罪;他還先後向國家科委副主任等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25萬餘元,這構成了行賄罪,兩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

近年來,最典型的“法罪錯位”案件應該算轟動一時的鐵本事件。 任何一場改革都無先例可循。因而,在一個變革的年代,很多改革行為在一開始都是對現有體制的突破,因而“先天地”帶有違法、違規的特質。這使得改革者必須冒極大的風險。而當其變革行動受到質疑的時候,一些當政者往往不願意正面回應。 事實上,在人類歷史所有的大變革時期,“法罪錯位”幾乎都是一個普遍現象。在這個意義上,中國企業家的“原罪”亦是這個改革時代的“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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