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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第五章利益衝突成“腐敗之源”

中國隱性權力調查 李松 5234 2018-03-18
利益衝突威脅著公眾對官員決策客觀性的信心,也是腐敗發生的重要根源。因此,反腐敗應從防止利益衝突入手。 “不准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註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這是2010年2月23日中央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對黨員領導幹部規定的禁止行為之一。這個準則在多處提出“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概念。 “這是藉鑑了我國近年來各地各部門有關經驗和做法,在防止利益衝突方面有不少探索,是一個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的主導對策。”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言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 據了解,在很多國家的反腐敗實踐中,都通過完善和健全防止利益衝突機制,來預防各種腐敗現象的發生。所謂利益衝突,指政府官員公職上代表的公共利益與其自身俱有的私人利益之間的衝突。這裡的利益,不僅是經濟利益,還包括專業利益、個人聲譽,等等。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目前我國各個領域普遍存在利益衝突問題,已成為腐敗發生的重要根源。有關部門應盡快完善和健全防止利益衝突機制,因為這是國家廉政體系的重要支柱,直接影響到廉政建設的總體成效。 2010年3月1日,中國足協聲名顯赫的“掌門人”——南勇,在足壇反賭風暴中,因操縱足球比賽涉嫌收受賄賂被逮捕了! 眾所周知,南勇在落馬前,不但是中國足協專職副主席,還是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前一個職務被視為民間組織負責人,後一個屬於正局級政府官員。此前,他還是一個商業機構的領導——中超公司董事長。 中國足協和足球管理中心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這決定了中國足協既是權力機構,又是市場主體。受訪專家指出,南勇身兼數職,既是“裁判”,又是“運動員”,難免用自己一手製定的規章政策,到市場上牟取利益。

以往發生的一些重大腐敗案件中,都存在著利益衝突的問題。比如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建設局原局長周廣玉個人資產上千萬元,擁有18家公司,涉及房地產開發、典當、擔保、製藥等行業,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被泰安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陝西省渭南市臨渭區交通局原局長雷建民私設4個工程項目部,代表甲方臨渭區交通局,與乙方為其個人的項目部簽訂通村路虛假合同套取工程款,因犯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渭南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等等。 據了解,我國有些利益衝突因案發受到關注,並且得到規範,而有的卻隱蔽性極強,且在法律上也沒有具體明確的量刑,比如官員退休後到私營企業高薪就職、官員私下管理與其私人利益和親屬利益有關的業務,等等。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變化很大,也產生了諸多社會矛盾,其中利益衝突是直接的表現形式。”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汪玉凱教授對記者表示,“在現階段,我國社會主要存在三大利益衝突,即勞資利益衝突、社會分配利益衝突、政府和公眾利益衝突。” “在三大利益衝突中,勞資利益衝突在我國社會涉及範圍最大。在計劃經濟時代,這個問題不明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問題越來越凸顯。”汪玉凱進一步解釋說,“在社會分配利益衝突方面,隨著社會貧富差距懸殊,'仇富'現像也越來越嚴重,造成的社會階層對立現像不容忽視。尤其要引起重視的是政府和公眾利益衝突,因為這個利益衝突的背後,實質卻是官員和公眾的利益衝突,直接損害的是黨的執政基礎。比如暴力徵地、拆遷,等等。”

“利益衝突的存在是難免的,關鍵是要防止利益衝突惡化,尤其要注意遏制強勢利益集團對弱勢群體的侵凌。”中國人民大學政治學系張鳴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在有些地方司法失效、調解機制缺失的情況下,如果公眾通過上訪、網絡曝光等方式來促使問題解決,說明問題已到相當嚴重的地步。” 在多位受訪專家看來,利益衝突是腐敗發生的重要根源。因為官員在履行決策過程和行政過程中,如果私人利益與其公職所代表的公共責任相衝突,要是缺乏制度進行及時合理的解決,就極容易發生腐敗。 記者調查發現,目前我國官員的利益衝突問題,可以梳理為交易型利益衝突、影響型利益衝突、“旋轉”型利益衝突等三種類型。 “交易型利益衝突,就是官員利用職務之便,直接從利益關聯者那裡收取私人利益。”李成言介紹,“這種情況較常見,比如有些官員對房地產行業有管理審批權,以超低價從房產商那裡買房;對礦產資源開發有管理審批權的官員入股煤礦、投'乾股',等等。”

在各種利益衝突中,影響型利益衝突通常表現為,官員利用公權力的影響,直接或間接地實現自己、親屬或利益相關者的私人利益,比如處理親屬問題、自我交易、影響交易、裙帶關係,等等。 同其他利益衝突相比較,“旋轉”型利益衝突更有隱蔽性——有些官員具有公私雙重角色,在履行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利用公權為自己、親屬或利益相關者謀取私人利益。典型的有自己開公司、兼職、退休後到企業任職等形式。 “目前公眾對有些人事任免、政府採購、工程招標、行政審批事項不信任,根源就在於決策官員在政策決定中存在利益衝突。”李成言認為,“利益衝突問題對政府廉潔危害極大,其要害在於這種行為削弱了公眾對官員的基本信任。在現實中,即使官員沒有獲得私人利益,但只要利益衝突明顯存在,公眾就有理由對官員在決策過程和行政過程中的客觀性產生質疑。”

正因為如此,防止利益衝突被多數國家視為有效預防腐敗的前瞻性策略。近年來,我國也先後頒布數十項針對利益衝突的法規政策。其中影響比較大的有1984年出台的《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1997年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2007年頒布《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1998年下發的《關於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有關問題的通知》;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其中明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刑罰問題。 不過,儘管以往出台此類法規政策多達數十項,但僅僅屬於黨內法規和行政法規。在這些法規政策中,雖沒有“防止利益衝突”之類的明確表述,但不少內容卻旨在防止利益衝突,以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2009年9月18日,中共十七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按照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現代市場體係要求推進相關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衝突制度,完善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領域市場運行機制。”這是中央文件首次使用“利益衝突”這樣全新的廉政概念。 2010年2月25日至26日,2009年度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檢查工作匯報會在北京召開。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委副書記何勇在會上又強調:“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衝突制度,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避免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等領域權力尋租機會。” “中央近來反复提及'利益衝突',說明我國反腐在總體戰略上進行著思維轉型,並嘗試運用綜合預防腐敗的現實策略,凸顯出預防和治本工作的重要性,也是反腐倡廉建設向縱深推進的標誌之一。”李成言分析認為。

我國要在反腐方面向縱深順利推進,多位受訪專家認為,前提必須從解決“利益衝突”方面入手,這就迫切需要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盡快建立一套有效的防止利益衝突機制。 據專家介紹,加拿大、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都將管理利益衝突活動制定為法律。主要對官員財產申報、資產處理、迴避、禮品和饋贈、離職後的就業、經濟投資活動等容易引發利益衝突的事項,進行了嚴格、詳細的規定。比如加拿大政府頒布《利益衝突章程》,並針對現任和退休的公職人員制定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與離職後行為準則》;美國的《利益衝突法》是一部刑事法律,規定了相應的罰金刑和有期徒刑;英國針對高級官員制定了一項“利益聲明”制度,要求官員在參與決策之前首先說明擬決策事項是否關聯到個人利益。

“有些國家積累的反腐敗經驗值得借鑒。”汪玉凱表示,“既要科學地借鑒國際社會在防止利益衝突方面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又要充分考慮我國當前特定的反腐形勢和工作重點,分階段分步驟且有針對性地加強自身的廉政建設。” 2009年10月14日,中美兩國共同在北京舉辦主題為“廉政準則——防止利益衝突”研討會。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賀國強在會見參會代表時指出:“建立防止利益衝突機制,是中共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一個重要課題,中國將結合這次研討會的成果,吸收各國的有益經驗,抓緊研究制定相關製度”。 據了解,我國有些地方政府,此前已對防止利益衝突“試水”。 2009年7月,浙江省溫州市印發《溫州市國家工作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暫行辦法》。由此,“利益衝突”這一陌生的廉政概念,正式進入地方領導的視線。

2010年2月,浙江省杭州市出台了防止利益衝突制度。據報導,杭州幾年前就對此進行研究,如市紀委將上城區文廣新局劉某某利用權力直接將手中掌握的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掛牌出賣的行為定義為“直接交易型”的利益衝突;規定官員要對家屬配偶子女就業、經商等情況進行信息公開,等等。 但記者調查發現,我國防止利益衝突的製度規定並不完善——這些制度規定不僅散見在各種準則、條例、報告之中,很不繫統,而且制度規定約束的對象各不相同,原則、尺度也很難統一,其中許多“不准”,具有時效性和局限性。更關鍵的是,大多數制度規定沒有相應的懲罰性條款,缺乏可操作性。 由於種種弊端的存在,以至防止利益衝突方面的製度規定執行效果並不好。比如沒有把“注重預防”落到實處;處理利益衝突問題不及時、不得力;多數官員在認識上存在模糊,制度規定的宣傳普及工作滯後,等等。 從受訪專家的意見看,要通過防止利益衝突減少腐敗現象發生,需要在官民“信息對稱”的前提下,圍繞權力和利益之間的關係,在權力和利益方面作出合理安排,及早阻斷官員以權謀私的通道,加大對利益衝突問題的監督和處理力度。 “要對官員倫理教育注意創新,改變傳統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幫助官員認識利益衝突問題的本質。”南開大學齊善鴻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建議,“應把廉政教育和倫理培訓,個人信仰教育與平時的修為作為官員的重要培訓內容,以幫助他們從心靈根本上按照自己的信仰行事,這樣才能防止思想變質,從根本上解決官員尋租制度的各種行為,才能有效地解決利益衝突等相關問題。” “只要公務活動與私人利益可能發生衝突的情況,官員都應利益迴避。”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對記者表示,“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人大、政協、黨政機關、司法機關等的公職人員,是涉及利益衝突的主體。他們在執行公務時,對自己或與自己具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人產生利害關係的都應迴避。由於我國有著重視社會關係的傳統,監督和管理的範圍需再擴大,包括對足以影響公正合理執行公務的同學關係、師生關係、老鄉關係、戰友關係,甚至曾經的同事關係、戀人關係也應納入迴避範圍。” “官員財產申報製度是防止和治理貪污腐敗的一項重要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官民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起到早期警報的作用。”杜立元說,“但遺憾的是,財產申報製度在我國尚未形成法律法規,只是通過黨紀文件來規定。為此,有關部門還應加快此項製度的立法進程,申報內容應包括個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狀況,如工資、薪金、各類補貼和福利費、股票、養老金、不動產、債券、個人通過其他勞動獲得的利益、投資及獎勵所獲得的利益,等等。申報內容應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應對財產申報官員進行詳細審查,對於發現的那些構成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資產,要進行資產處置。”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世界經濟研究所所長楊帆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我國黨政機關、人大、政協等從民營企業商業界中吸收一批精英從政,導致他們的工作與其所擁有的資產可能產生衝突。應在他們任職後規定的時限內,通過利益出售、秘密信託管理等形式,把構成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資產處理完畢。” “為了使官員既安心於公共事務,又不會因兼顧私人財產而產生利益衝突,比較好的辦法是對官員財產實行秘密信託管理。”楊帆建議,“官員財產可交給獨立的信託機構管理,而信託的具體機構、管理信息等對官員是保密的,官員任職期間無法知道自己的信託情況。也就是說,信託機構不向官員透露任何信息,只向政府管理部門負責。” “完善的防止利益衝突制度,必須有具體的落實措施,這就需要強化監督機制、評價機制、獎懲機制、認識機制等實施機制。”李成言表示,“在整個實施過程中,要對利益衝突行為形成有力的監督,對官員廉政狀況及處理利益衝突的情況,要給予全方位的較為科學的評價。同時,紀檢監察機關應充分認識到防止利益衝突工作的重要性,加強相關方面的理論研究和政策探索等。”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從反腐角度來講,我國需要有一部《防止利益衝突法》,對現行政策法規中的共同性內容加以歸納,並統一引入“利益衝突”概念,這必將進一步提高廉政建設的系統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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