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中國歷史 天朝的崩潰·鴉片戰爭再研究

第3章 二琦善賣國罪名之否定

辨明琦善沒有賣國動機之後,還須一一分析琦善的賣國罪名。 在當時人的描述和後來研究者的論著中,琦善被控罪名大約有四: 一、主張弛禁,成為清王朝內部弛禁派的首領,破壞禁煙。 二、英艦隊到達大沽口外時,乘機打擊禁煙領袖林則徐,主張投降。 三、主持廣東中英談判期間,不事戰守,虎門危急時又拒不派援,致使戰事失敗,關天培戰死。 四、私自割讓香港予英國。 以上罪名是否屬實呢?
先看第一項,關於禁煙。 弛禁的主張,醞釀於鴉片走私最為嚴重的廣東。一些見鴉片屢禁不止的官僚士子,為遏制白銀外流,企圖以合法進口徵稅、內地種植替代的方法,對付日益猖獗的走私活動。 1834年,兩廣總督盧坤上奏試探,未果。 1836年,曾任廣東按察使的太常寺少卿許乃濟正式出奏,又未行。

除此兩起外,我們在清官方文書中找不到其他主張弛禁的言論,可見持此論者,只是少數憂慮時政的官員,並未形成清王朝內部的所謂“弛禁派”。 時下流行的許多鴉片戰爭史的論著認為,大量侵吞鴉片賄賂的官僚集團是弛禁論的鼓動者和支持者。我以為,此說既缺乏史料依據,又與事理相悖。因為,一旦實行弛禁,鴉片便成為合法商品,販賣者即可不必行賄。對這些貪官說來,保持現狀,即明禁暗不禁,才是最為有利的。弛禁論有利於國內外大大小小的鴉片販子,但對貪官的利益卻是一種衝擊。 從各類史料來看,我們找不到琦善有關弛禁的言論;又因為清王朝內部似無“弛禁派”,稱琦善是弛禁派首領,也無從談起。 1838年,鴻臚寺卿黃爵滋上奏,主張嚴禁,道光帝下令各省將軍督撫議奏。琦善表示同意嚴禁。此後,根據道光帝的諭令,他在天津進行了雷厲風行的查煙活動,1838年8月至11月,共起獲煙土15萬餘兩。這一數字僅低於由鄧廷楨主政的廣東(26萬餘兩),而高於林則徐主政的湖北(2萬餘兩),居全國第二位。最近的研究也已證明,促使道光帝下令嚴禁鴉片的,不是林則徐,而是琦善。

由此可見,琦善在禁煙活動中有著出眾的表現。這雖然不能證明他是強烈主張嚴禁的官員,但足以否認其弛禁的罪名。 再看第二項罪名,關於打擊林則徐,主張投降。 稱琦善乘英軍北上天津之機,攻訐林則徐的唯一可以看到的材料是,1840年8月11日,琦善奏稱,向清方投遞文書的英軍“守備馬他崙”,“其詞只謂疊遭廣東攻擊,負屈之由,無從上達天聽,懇求轉奏”。馬他崙(Maitland)是英艦威厘士厘號(Wellesley)的艦長,前往接收文書的是督標後營游擊羅應鰲,他們的對話今已無從查考。但據此時遞交的英方文件的內容來看,“疊遭廣東攻擊”一語,似非琦善為誣林而自行編造。 至於懲辦林則徐、另派欽差大臣前往廣東一事,本為道光帝所為,與琦善無涉。但道光朝《籌辦夷務始末》的編纂官們,將原本應附於琦善1840年9月2日奏摺之後的照會,誤植於其8月17日奏摺之後。這就給人一種誤解,以為是琦善首先向道光帝提議懲林的。我們若將佐佐木正哉所輯錄的英國檔案館中的中英往來文件相對照,不難發現此中的錯誤。可以說,琦善完全是遵旨辦事,並無羼雜個人的意見。

這裡還有必要簡述一下琦善與林則徐的私人關係。 據《林則徐日記》,琦、林之交始於1825年6月。是時,林以丁憂在籍的前江蘇按察使的身份,被“奪情”而監督江蘇高家堰河工。琦善以山東巡撫的身份前來巡視。未久,琦善遷兩江總督,陶澍調江蘇巡撫,為南漕海運,命林則徐總其事。林以病辭歸,琦為之代奏。此後,各官一方,並未同事。 又據《林則徐日記》,鴉片戰爭前,琦善與林則徐見過兩次面。第一次是在1837年3月,林則徐遷湖廣總督離京赴任,琦善遣弁迎於直隸與順天府交界的高碑店。林行至省城保定,琦又率文武官員出城迎接。在公所寒暄之後,琦即赴林寓所“長談”。爾後,林又回拜,“談至傍晚”。次日,林則徐離保定,琦善因“值丁祭,未得來,差省酬應”。迎來送往,自是官場風氣,但兩次長談,似又屬私誼。第二次在1838年12月,林則徐奉旨進京,行至直隸安肅(今河北徐水),適遇琦善由京返回,兩人“談至傍晚”。

後來的論者稱琦、林交惡,多指兩事。 其一謂,林則徐在道光帝召對時,倡言畿輔水利,後又奉旨上奏。琦善妒恨林則徐越俎代庖,從此結怨。查林著有《畿輔水利議》,後又有《复議遵旨體察漕務情形通盤籌畫折》,其中心意思是,為了革除漕米、漕運、河工諸弊,只需在直隸,尤其是東部的天津、河間、永平、遵化四州府,改種高產的水稻,即可一勞永逸地解決京師缺糧的難題,而不再需要南漕。一百多年前的華北,雖不似今日之乾旱,但在直隸種稻即可解決每年四百萬石的南漕,今日看來,仍似為大膽之言。更何況,林則徐還疏言,無須先治水(當時潮河、白河、永定河常發大水),後營田,僅需行“溝洫之法,似皆為作上腴”。在這裡,我們不必細究林的建策是否可行果效,身為直隸總督且須新負京米之責的琦善,自然不願不會也不敢用此奇策,他本來就為治水而吃過虧;但謂琦善為此妒恨林,以致後來要設計陷害之,也似無必要。因為林的提議,早已有之,琦只需奏明即可,更何況當時此類事件頗多,若事事記恨,則記不勝記。

其二謂,林則徐於1838年12月路遇琦善,琦告之“勿啟邊釁”。後有論者據此稱琦威脅林,迫其放棄嚴禁鴉片的立場。查“勿啟邊釁”一語,出自民國年間雷瑨所編《蓉城閒話》一書引用的戴蓮芳所著《鸝砭軒質言》。然琦、林私語由何人何時傳出,聞者得自何處,皆無說明。又檢視此文,錯誤頗多,讓人感到不太可靠。即便真有“勿啟邊釁”一語,究系勸誡還屬威脅,又可再作分析。從後來發生的戰爭來看,琦善若有此語,似又有一定的預見性。 綜上所述,我以為,鴉片戰爭前,琦善與林則徐自然不是意氣相投的朋友,但若稱之為勢如水火、積不相能的政敵,也缺乏必要的史料依據。稱琦善乘英軍至津而誣林的罪名,似不能成立。
指控琦善的第三項罪名,即他在廣東的所作所為,是本書第三章敘說的重點之一,這裡只是簡要地提一下拒絕增兵虎門的問題。

據琦善奏摺,他於1840年11月29日到廣州,12月4日接印視事。從11月29日至12月26日,他仍迷醉於通過“開導”解決中英爭端。 12月26日,接到義律的最後通牒,次日起4次增兵虎門。由此至1841年2月22日,琦善共向虎門派兵3150名,另僱勇5800名,且有調撥火砲等情事。稱琦善拒不派援,致使關天培孤軍困守以致失敗的說法,不能成立。
最後,看一下第四項罪名,關於私許香港,這是道光帝革拿琦善的主要原因。 1841年1月7日,英軍攻占虎門口端的大角、沙角。義律隨之提出霸占沙角等要求。琦善在英軍的強勁攻勢面前,趨於軟弱,復照稱,英軍若退還定海、沙角等處,可上奏道光帝,請於珠江口外給予“寄寓一所”。 1月14日,義律提出割佔尖沙咀(即今九龍)、香港兩地。琦善答以只能選擇一處“寄寓泊船”,俟英方選定後,由他上奏請旨。

可是,義律歪曲了琦善的意思,於1月16日照會琦善,聲稱將“以香港一島接收”。在這份照會後面還附有另一照會,以“私情致請”釋放兩名外國商人。 1月18日,琦善照會義律,含混其詞,全文為: ,所請釋放港腳黑人那密及法蘭西國人單亞泥二人,本大臣爵閣部堂即飭去員,帶交貴公使大臣釋放可也。為此照會。 (重點為引者標) 同日,琦善上奏道光帝,請求仿照澳門先例,准許英人在香港“泊舟寄居”,並稱已派人前往“勘丈”,待道光帝批准後,再與英人“酌定限制”。 從琦善照會內容來看,明顯是對義律請求放人的照會的回复。而義律不顧琦善上下文的本意,捉住“現在諸事既經說定”一語,於1月20日宣布,他已與琦善達成了共有四條內容的“初步協定”,其中第一條是“香港島及港口割讓予英王……”1月26日英軍在沒有任何條約依據的情況下,擅佔香港。 1月28日,英遠征軍海軍司令伯麥(James John Gordon Bremer),照會清大鵬協副將賴恩爵,要求駐守該島的清軍撤回。英方的這些行動,說明了殖民主義者的強橫。

廣東巡撫怡良根據伯麥致賴恩爵的照會,上奏彈劾琦善“私許”香港。這說明怡良未知真情。 近人的研究也證明,琦善未與英方達成任何有關香港內容的條約或協定。 綜上所述,可以確認,琦善實有允英人“寄居”香港之意,而無“割讓”之舉;且非為“私許”,實有請旨奏摺。 核准歷史事實,有關琦善賣國的四項罪名,無一可以成立。 然而,我們若放開那些對琦善的具體指責,從更宏觀的角度看問題,不難看出,琦善賣國說的根由在於: 於是,“妥協”即被目為“投降”,而“投降”又被提升至“賣國”。帽子正是如此一頂頂地戴到了琦善的頭上。 如果我們再細心地核查琦善在鴉片戰爭中的所作所為,不難發現,除在一些細小之處,琦善有蒙混道光帝的舉動外,在根本問題上,他大體上是按照道光帝的決策行事的,儘管在廣東談判的後期他過於執著而不惜於抗旨。琦善的確主張妥協,但妥協一策,非琦善所提出,卻出自道光帝的欽定。因此,妥協的責任,本應更多地由道光帝來承擔,而不是由琦善來承擔。若如此,按照妥協即投降、投降即賣國的邏輯,身為“天朝”大皇帝的旻寧,豈非自己也要“賣國”予“島夷”?這實乃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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