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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第二節兩宋官訂度量衡標準與民間用器之混亂

中國古代度量衡 丘光明 1714 2018-03-20
宋初建度量衡制,多沿用前代舊制。 《宋史·律曆志》雲:“度量權衡,皆太府掌造,以給內外官司及民間之用。”楊寬在《中國歷代尺度考》中說:“宋代沿襲唐制,官尺由太府寺掌造。”由於宋代政府頒發的標準尺,主要是為徵收布帛之用,故有“太府寺布帛尺”之稱;又因宋初貢賦由三司使徵收,故或稱三司布帛尺。熙寧四年(公元1071年)“太府寺所管鬥秤務,歸文思院”。此後“文思院下界”製造的官尺又稱“文思院尺”。據歷代文獻對宋尺長度的考證,多在31厘米左右。今蒐集到北宋尺共八支,長短雖略有不同,但也以31~32厘米為多。宋朝除官尺外,還見有地區性的尺,如淮尺、浙尺等等。據推證,浙尺當合今27.5厘米,而淮尺約長36厘米。

宋代的容量單位和器物,在器形上有所改進。南朝以來,容量單位量值大幅度增長,至隋唐已三倍於古,以至斛所盛穀物太重,使用起來很不方便。此外,古史所記斛與石兩個單位往往混淆,宋代改制時將10鬥為一斛(漢時亦稱一石),改為五斗為一斛,10鬥(二斛)為一石,並且明確規定“凡歲賦,谷以石計”(《宋史·食貨志》)。秦漢之斛多為圓柱形,唐宋斛大,若仍為圓柱形,則上口大而不易平準,故改為口狹底廣,“出入之間,盈虧不甚相遠”,此後元明清各代相沿。宋代改制使古代度量衡益臻完善。 迄今未見宋朝量器流傳,故只能根據文獻分析、推算,得每升約合585毫升左右。 關於宋朝的權衡器,自劉承珪校定之後,在一段時間內,應該是得到統一的;但因器物流失,今已無法考校了。據目前蒐集到的兩宋(包括遼、金和西夏)有自重刻銘的砝碼和銀鋌實測,得各器每斤單位量值約在567~650克之間。遼、金銅權除形制與宋保持一致外,金代五兩和100兩砝碼,每斤單位值均合634克。北宋100斤銅則和100斤銅砣,每斤分別為640和625克。通過這期間各類器物的綜合分析、測算、釐定每斤單位量值為634克。這說明儘管北方政權另立,衡制卻仍保持一致。


圖10 宋熙寧銅砣
宋朝初建,對統一度量衡給予了一定的重視,多次重申凡斛斗秤尺須由官降法物,禁止私造、擅自增減或私置。 “凡遇改元,即差變法,各以年號印而識之。”(《宋史·律曆志》)並且在新式法物頒降之際,還要將舊器回繳,違限未毀未繳者,須處以各種懲罰。宋朝度量衡器除頒降“法物”之外,還有一種官造尺鬥秤等銷售的體制。為了適應日益廣泛的市場“民用”需要,開始出賣官造的鬥秤升尺等。司馬光對這一體制曾略予記述雲:“舊制,太府寺造鬥升,用火印頒於天下,諸州賣之,禁民私造升斗,其法甚嚴。熙寧四年詔:'自今官司止賣印板,令民自造升斗,以省釘葉之費。'於是,量法壞矣。”宋時地租形態主要是實物地租,也偶然出現貨幣地租。地方官吏為了多取於民,弊端叢生,據《宋會要》記載:紹興二十三年(公元1153年)“商賈佃民私置鬥秤,州縣雖有著令,然私相轉用,習以為常,至有百里之間,輕重多寡不同。”(《宋會要輯稿》)紹興以後,政治更加腐敗,各地收納苗米者,私設大量、加耗等已成普遍現象。 《景定建康志》卷四十《田賦》中記述了建康府曾長期由於斛式混亂而造成的受納之弊:“苗倉受輸之斛,自紹興年間朝廷發下文思院式樣,之後,歲久更換不常。州府不曾仔細契勘,聽其添新換舊,創造一等新斛。所謂新斛者,多用碎板合成,厚薄不等。其口,或敞或撮;其製,或高或低;分寸差殊,升斗贏縮。”又云:“至於攬戶入納,則盡是自家人,暗記小斛,計囑扛夫,注米則如奉盈,倒斛則必看鐵。或用泥塗其底,或用板襯令高……利盡歸於猾攬矣。”儘管也曾有過一些良吏為整治度量衡的混亂而做了不少努力,如《宋史·孫瑜傳》載:仁宗時,瑜為兩浙轉運使,兩浙“郡縣倉庾,以鬥斛大小為奸,瑜奏均其製,黜吏之亡狀者,民大喜”。又見《宋史·真德秀傳》:嘉定六年(公元1213年),真德秀出任江東轉運副使,正當江東旱蝗,廣德、太平為甚,他親臨其地賑災,並“索毀太平州私創之大斛”。然而,這些努力終究不能扭轉時弊。正如《黃氏日鈔》所言:“南宋晚期浙西鹽場所用之斛,大小無度,增損惟意”,“近者使台榜示諸場,許給官斛,民歡如雷。旋因權貴納官王提屬以耗折,回申斛不敢輕付,民心殊覺失望”。宋朝度量衡之混亂已成慣例,朝廷已無挽狂瀾之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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